

第一类“身份关系类”协议,该类的协议名称如下表所示:
协议名称 | 解决什么问题 | 适合谁 | 典型场景 | 注意坑点 |
婚前协议 | 明确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债务、特殊支出安排 | 准备结婚的伴侣 | ①一方有房产、公司股权、存款、家族资产; ②再婚 | ①不能约定违法内容; ②身份义务不能完全排除; ③要写清财产范围和证据。 |
夫妻财产约定/婚内协议 | 明确婚后收入、房产、投资、债务归属 | 已婚夫妻 | ①一方创业; ②高收入; ③父母出资买房;④异地婚姻。 | ①口头约定风险大; ②对外对抗第三人常需要强证据。 |
分居协议 | 在不离婚情况下约定生活费、孩子、财产、居住安排 | 关系紧张但暂不离婚的夫妻 | ①冷静期; ②长期异地; ③先分开再决定是否离婚。 | ①不是所有条款都必然被法院照单接收; ②要与实际履行一致。 |
离婚协议 | 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子女抚养、探望 | 协议离婚夫妻 | 感情破裂但能协商 | ①离婚协议与离婚等级配合才能真正完成身份解除; ②条款要具体、可执行。 |
同居协议 | 明确同居期间费用、财产、居住、分手清算 | 未婚同居伴侣 | 同居租房、共同购置家具、电器、宠物、装修 | ①不能把非法目的写进协议; ②“感情忠诚”条款可执行性有限。 |
收养相关协议/同意文件 | 明确收养意愿、权利义务、法定手续配合 | 收养人、送养人、相关监护人 | ①亲属收养; ②再婚家庭收养。 | 收养高度依赖法定程序,私下协议不能替代登记。 |
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 | 约定失能、年老、特殊情况下由谁监护 | 老年人、单身人士、特殊家庭 | ①老人担心失能后被亲属争夺照护权; ②无子女者。 | ①最好公证; ②监护权限、财产管理边界要写清楚。 |
注:下文《同居协议》是从第三方视角出发起草的即“中立版”,在实务中以利于某方倾向的版本最为常见和实用,如“利甲版”、“利乙版”,故《同居协议(中立版)》仅为参考之用。如有具体需求,读者等可直接委托专业律师有针对性地代书,以确保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切忌千篇一律地代入或直接套用。
同居协议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号码】 ,联系电话:【电话】 ,微信号:【微信号】 ,电子邮箱:【邮箱】 ,地址:【】 。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号码】 ,联系电话:【电话】 ,微信号:【微信号】 ,电子邮箱:【邮箱】 ,地址:【】 。
经平等、自愿协商,甲乙双方就同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内容:
第一条 居住场所、押金与同居期限
1、双方确认同居居住住所为:【详细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
若该房屋为租赁取得,出租方为:【出租方姓名/公司名称】,租赁合同编号为:【编号】。
2、若该房屋为租赁,押金总额为:【金额】元。甲方出资押金=押金总额×50%,乙方出资押金=押金总额×50%。
退租时,若因单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损坏房屋设施、逾期交房等)导致出租方扣除押金的,过错方必须承担100%的扣款损失;若无法区分过错或非因双方过错导致押金被扣除的,扣款必须按双方出资比例分摊,剩余押金按出资比例无息退还。出租方扣款原因以出租方出具的书面说明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3、同居居住起始日期为:【年】【月】【日】。
本协议项下解除同居关系的客观触发条件为(以先触发者为准):①一方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文字、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明确向另一方发送分手或搬离通知;或②一方实际搬离该房屋连续超过【7】日且未支付期间应分担之费用。触发后必须适用本协议第九条之清算交接规则。
第二条 个人财产保留
1、双方明确,双方同居前各自拥有的动产及不动产,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因同居事实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均归各自绝对所有。
2、同居期间,任何一方通过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均归受赠方或继承方单独所有,均不视为共同财产。
第三条 债务与费用独立
1、同居期间,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借的债务,在任何情况下均属举借方个人债务,另一方均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用于同居共同生活而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方必须在承担后依据本协议向举借方全额追偿,举借方必须予以全额赔偿,不免除举借方的任何义务。
2、若一方为共同生活垫付超支款项的,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内部费用分担规则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必须在收到追偿通知后【5】日内支付完毕。
第四条 日常居住与费用分担
1、若该房屋为租赁,每月租金总额为:【金额】元。甲方承担【金额】元,乙方承担【金额】元。
承担房租的一方必须在每月【日期】日17:00前,将款项汇入另一方指定账户(账户名:【账户名】,账号:【账号】,开户行:【开户行】)或直接支付给出租方。若逾期支付,必须按本协议第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
2、该房屋每月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宽带网络费等维持居住必需之费用(以下统称“居住杂费”),由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计算公式:单方应承担居住杂费金额=当期居住杂费账单总额×50%。
负责缴纳居住杂费的一方,必须保留缴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电子账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并在缴费完成后【3】日内向另一方展示原件或发送电子版。若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均不视为已缴纳,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其分担份额。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购买的食材、清洁用品等日常消耗品开支,由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
单次日常开支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提前取得双方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文字、短信、电子邮件等)的一致同意。若任何一方未经前述同意擅自购买,均不视为共同开支,必须由购买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双方每月【5】日必须就上月共同开支(含居住杂费与日常开支)进行对账。对账单必须通过双方确认的微信或电子邮箱发送,接收方在收到对账单后【48】小时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账单,在任何情况下均丧失后续抗辩权;确认无误后由应付方在【3】日内支付。
第五条 共同购置物品及大额支出决策
1、单件物品购置金额或单次支出金额≥【2000】元的,必须取得双方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文字、短信、纸质签字等)的一致同意。
若任何一方违反前述决策规则擅自支出,该支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共同支出,不免除另一方之付款义务,且必须由擅自支出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该物品在任何情况下均归擅自支出方单独所有。
2、双方确认,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之物品必须按份共有。凡同居期间双方均有出资记录(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流水为准)且单件价值≥【200】元的物品,均自动适用本条款之按份共有及清算规则,无论是否列入本协议附件《共同购置物品清单》。
共有份额计算公式:甲方共有份额比例=甲方实际支付金额/该物品总购买价格×100%;乙方共有份额比例=乙方实际支付金额/该物品总购买价格×100%。
第六条 装修添附与动产购置区分
1、不动产添附(装修)处理
(1)若双方共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添附(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处理、固定衣柜安装等无法移动分离的装修),因添附已与房屋附合,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搬离,不适用动产变卖分配规则。
(2)装修补偿款计算公式:
若该房屋为租赁,未续租导致装修残值灭失的,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损失。
若该房屋为一方自有,房屋所有权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装修补偿款=另一方装修实际出资额×(剩余合理使用年限/装修预期使用年限×100%)。双方确认,装修预期使用年限统一设定为【5】年,剩余合理使用年限=预期使用年限-实际同居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
2、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等动产适用本协议第五条及第九条之规则。
第七条 房屋使用与重大过错处理
1、双方均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及使用公共区域。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采取换锁、阻拦进入等方式妨碍另一方正常居住及使用,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及违约金。
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活动。
2、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公安机关报警记录、训诫书或验伤报告为证据链)或严重侵犯另一方隐私(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偷拍设备、非法窃取通信秘密),守约方有权单方要求违约方在【24】小时内搬离该房屋。
触发此项搬离的,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同居关系破裂违约金【20000】元。该违约金的支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违约方因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
3、双方应当各自妥善保管该房屋的钥匙【数量】把、门禁卡【数量】张。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复制钥匙或门禁卡,不得将钥匙、门禁卡交予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朋友等)。
同居关系终止时,搬离方必须在实际搬离当日将全部钥匙、门禁卡交还留驻方或出租方。若未按时交还,留驻方有权立即更换门锁,换锁费用必须由搬离方全额承担。
4、若一方名下有机动车供双方共同使用,车辆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因共同使用而发生变更,归登记方所有。
使用方产生的一切违章罚款、车辆损耗、交通事故责任,均由使用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使用方过错导致车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车主方在赔付后,必须向使用方全额追偿,使用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八条 宠物、账号与特殊物品处理
1、同居期间共同饲养的宠物【种类:如猫/狗】,名称为:【宠物名】。
宠物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若为共同获得,所有权归属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宠物补偿款,计算公式:宠物补偿款=未取得方获得宠物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费、领养费、初始检疫医疗费等)×50%。若获得成本为0或无法证明,双方确认推定宠物初始价值为【500】元,即补偿款=【250】元。日常饲养费用均视为消耗品,支付完毕后,未取得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再享有对该宠物的任何权利,均不得要求退还日常饲养费。
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实际控制宠物的一方必须在解除之日起【3】日内将宠物交还所有权方。逾期未交还的,必须按【200】元/日的标准向所有权方支付宠物占用违约金,直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2、双方名下的各类网络虚拟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游戏账号等),在任何情况下均归实名认证方单独所有。
任何一方不得在同居期间及分手后,登录、控制、篡改、删除另一方虚拟账号内的信息及数据,否则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3、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或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订婚戒指、特定亲属遗物、个人专属数码设备等),无论由谁出资购买,在任何情况下均归受赠方或原始所有方所有,均不视为共同财产。
第九条 分手后的搬离、清算与交接规则
1、触发解除同居关系后,搬离方必须在触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个人物品的搬离。
若逾期未搬离,留驻方有权自行将逾期未搬离物品移至独立区域代为保管。保管满【30】日后搬离方仍未取走的,搬离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留驻方有权自行变卖处置,变卖所得必须直接扣除保管费(计算标准:【50】元/日)、搬离费及欠付款项后,剩余款项无息退还搬离方;若变卖所得不足以抵扣,留驻方有权继续向搬离方追偿。
代管期间,留驻方仅负一般保管义务,对因不可抗力或非留驻方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物品损毁、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共同购置之动产,双方应当在解除同居关系之日起【10】日内协商归属。
协商不成的,必须按如下顺位处理:
①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的,必须采用竞价机制,出价高者取得物品所有权。取得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的补偿款=另一方原始出资额。若竞价金额大于双方原始出资总额的,溢价部分按原始出资比例分配。
②若双方均不愿竞价或主张所有权的,必须将物品共同变卖,变卖所得按双方原始出资比例分配。变卖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手续费、运输费)由双方按原始出资比例分担。
③若双方均不愿变卖且无法达成一致的,必须适用兜底折价补偿公式:取得物品方应支付补偿款=未取得方原始出资额×(1-折旧率)。折旧率按年计算:电子类产品年折旧率【30%】,家具家电年折旧率【20%】,不足一年按月折算(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实际使用月数)。
3、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必须对同居期间产生的房租、居住杂费进行最终结算。任何一方欠付款项的,必须在解除关系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否则必须按本协议第十二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 分手后行为规范与隐私保护
1、解除同居关系后,任何一方不得实施跟踪、骚扰、诽谤等干扰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为。若任何一方违反,必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2、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朋友、同事、网络平台等)泄露、散播另一方的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私密照片、聊天记录、健康状况等),亦不得发表贬损另一方名誉的言论。若任何一方违反,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名誉及精神损害补偿金【20000】元,且不免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法定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押金、居住杂费、折价补偿款等),必须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按日向收款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该违约金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原则。逾期超过【30】日的,收款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2、若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九条约定期限完成搬离、物品交接,必须向守约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计算公式: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300】元/日×逾期天数。该费用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交接义务的权利。
3、在任何情况下,若一方依据本协议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代垫费用,另一方有权直接从应退还给违约方的押金、补偿款或共有财产变卖款中直接扣除,扣除后不足部分违约方仍必须补足。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府强制征收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明,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按本协议第九条进行清算。
2、双方明确,本协议仅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居住事宜进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或任何形式的身份依附关系。任何一方对外产生的个人债务、侵权责任,必须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免除侵权方或债务方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对账单、解约通知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双方确认,发送至本协议首部预留的地址、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等,均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3、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预留地址的,自邮件签收或因拒收/查无此人退回之日起视为送达;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发送的,自发送成功(即系统显示已发送)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必须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必须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签署与生效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按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按印):乙方(签字/按印):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共同购置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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