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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是本人用AI生成,提示词为“请结合苹果2.5亿AI维权,从律师视角,结合国内类似案件,谈谈你的看法”。
如某度在"李小亮诉某度名誉侵权案"中的庭审抗辩意见,AI 幻觉不可预见,技术中立不应追责,严格追责会冲击产业发展。
因此,特先发此免责声明。
以下为AI生成的全文,保持原汁原味,不加修改
苹果:2.5 亿美元买了个教训
2026 年 5 月 5 日,苹果公司同意支付 2.5 亿美元,和解一场关于 AI 功能虚假宣传的集体诉讼(Landsheft v. Apple Inc.)。
事实很清楚
- 2024 年 6 月
,苹果在 WWDC 大会高调发布「Apple Intelligence」,宣传 Siri 将获得革命性升级——智能通知摘要、上下文理解、自然语言写作。 - 2024 年 9 月
,iPhone 16 系列上市销售。上述功能,一个都没有交付。 随后苹果陆续推出部分功能,但通知摘要功能因频繁错误概括新闻标题而被紧急禁用。 - 2025 年 3 月
,升级版 Siri 因质量不达标再度推迟。 多起消费者诉讼在联邦法院合并审理。原告的表述非常精准:苹果宣传的是「当时不存在、现在不存在、而且在未来两年或更长时间内也不会存在的 AI 能力」。 - 2026 年 5 月 5 日
,苹果以 2.5 亿美元和解,不承认任何过错。
和解方案覆盖 2024 年 6 月 10 日至 2025 年 3 月 29 日期间购买 iPhone 16 系列及 iPhone 15 Pro/Pro Max 的美国消费者,每台设备预计获赔 25 美元,根据最终申领人数上限为 95 美元。听证会定于 6 月 17 日,尚待法官最终批准。
虚假宣传的三步举证
在美国消费者保护法框架下,原告需要证明:
第一,存在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陈述。 苹果在发布会上演示了多项 AI 功能,这些内容构成明确承诺。关键事实是:iPhone 16 发售时这些功能压根不存在。更不利的是,苹果在产品包装和零售店中继续使用 AI 功能描述。
第二,该陈述足以影响理性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消费者冲着 AI 功能买的新手机,到手发现是一台不带 AI 的普通手机。
第三,消费者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害。 为不存在的功能支付了溢价。
苹果为什么"不认错但认赔"
不认错,是因为承认过错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后续诉讼中成为现成证据,那才是灾难性的敞口。不认错、掏钱、买断全部风险——这是集体诉讼中被告的标准止损策略。
粗粮:同样是宣传功能未达到,结果完全不同
几乎同一时期,中国也有一起"宣传功能与实际不符"的消费维权案——粗粮挖孔机盖事件。
事实也很清楚
粗粮提供了一项选装配置——"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选装价 4.2 万元。宣传称其"复刻原型车双风道设计"、"高效导流"、"支持轮毂散热"。
多位车主提车后实测发现,该机盖内部结构与普通版高度相似,所谓的"风道"不连通。社区的结论很直接:这是一个 4.2 万的装饰件。
粗粮致歉,承认"信息表达不够清晰"。未交付用户可改配铝制机盖,已提车用户赠 2 万积分。
法院怎么判的
2026 年 5 月 13 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全国首例粗粮挖孔机盖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 支持退还 2 万元定金
——认定粗粮宣传存在"夸大成分",有违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驳回"退一赔三"
——认定粗粮不构成消费欺诈。理由:中汽研风洞试验报告显示该机盖并非完全无功能(有少量气流导出和辅助散热作用);粗粮没有主观虚构事实的故意;该机盖属可选外观附件,不影响核心行驶与安全性能。
同样是"宣传的和交付的不一致",为什么一个赔 2.5 亿美元,一个只退了 2 万块?
苹果和粗粮的情况在商业逻辑上高度相似:宣传把功能吹上天,消费者买单后发现实际产品与宣传存在落差。但结果差了四个数量级。这个差异不在于谁更"坏",而在于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环境。
第一,集体诉讼 vs 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的根本差异。苹果案之所以走到 2.5 亿美元,靠的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 条的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制度。核心机制是 Opt-out(默认加入)——一旦法院批准集体认证,所有符合条件的消费者自动成为原告,除非你主动声明退出。你不需要报名、不需要出庭、甚至不需要知道这场官司的存在。数百万笔"不值得单独打"的 25 美元索赔,就这样汇聚成了一笔 2.5 亿美元的集体诉求。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也设计了类似制度——代表人诉讼。但操作模式恰好相反:Opt-in(登记加入),权利人必须在法院公告期限内主动到法院登记,才能成为原告。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粗粮挖孔机盖案中,哪怕全国有上万名车主对这个 4.2 万的选装件不满,绝大多数人也不会为了退 2 万块钱跑去法院登记、请律师、打官司。最终站在法庭上的,只有零星几个较真的车主。当被告知道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会来,违法的预期成本就被压到了极低水平。
第二,律师激励机制完全不同。代理苹果案的克拉克森律师事务所(Clarkson Law Firm)不需要向消费者收一分钱。律师团队以风险代理(Contingency Fee)承接案件,按最终和解金额的比例提成。2.5 亿美元的案子,律师团队有充足的动力自掏腰包投入数百万美元的诉讼成本去推进。消费者零成本参与,律师靠专业能力赚取回报。
反观粗粮案,车主需要自己找律师、自己付诉讼费。一个 2 万块定金的退还诉求,扣掉律师费和时间成本,经济账很难算得过来。不是消费者不想维权,是维权的成本收益比不支持。
第三,"欺诈"的认定门槛不同。苹果案走的是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误导性商业陈述"路径——你不需要证明被告有"欺诈故意",只要证明宣传客观上具有误导性、消费者据此作出了购买决策、并遭受了损失,就够了。
粗粮案的车主主张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这需要认定构成"欺诈"。而法院适用的标准更严苛——要求证明被告有主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粗粮拿出了中汽研的风洞报告,证明机盖并非"完全无功能",于是法院认定:夸大了,但不是欺诈。
同样一件事——宣传功能与实际不符——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被告面对的风险天差地别。 这不是简单的"中国消费者保护不如美国"的判断,而是制度工具箱里的工具不同,导致了完全不同的博弈结果。
但最应该警醒的,是智能驾驶
苹果宣传了不存在的 Siri 功能,最坏的结果是通知摘要出错。但智能驾驶领域的虚假宣传,出了事是人命。
以上是AI生成的原文,哦,不好意思,笔者还是批量替换了几个字,满满的求生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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