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集合/数据搬运/经营性利益
本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
1
案情回顾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甲APP的经营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是乙APP的经营者。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且短视频中含有甲APP专有的代码。案涉短视频中,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其中,15924个与甲APP相同;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甲APP相同。经查,约40%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余短视频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某科技公司(甲APP的经营者)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文化公司(乙APP的经营者)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甲APP中的案涉数据并在乙APP展示和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文化公司(乙APP的经营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
2
双方意见

原告
主张
被告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甲APP内海量短视频、用户信息及评论数据,在乙APP展示传播,实质性替代甲APP服务,抢占用户流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被告
辩称
案涉短视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原告作为平台经营者,非短视频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相关权益;
乙APP系为用户提供短视频上传的平台,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不构成侵权。

3
法院判决

一审
被告于《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裁判理由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对数据集合享有何种权益?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01
原告对数据集合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经营性利益
著作权法层面:原告非短视频制作者,数据集合仅按 “视频、直播” 等常规分类,无独创性编排,不构成汇编作品,无法依著作权法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
数据集合由原告长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采集、汇聚而成,含短视频、用户昵称、头像、评论等,规模大、商业价值高;
原告通过运营积累用户流量,使数据集合产生独立于单一作品的经济价值;
依 “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 原则,原告对数据集合的经营性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影响短视频作者著作权)。
02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违法性:未经许可抓取搬运海量数据,致乙 APP 与甲 APP高度同质化,用户无需访问甲 APP 即可获取相同内容,实质性替代原告服务。
损害结果:被告行为分流用户、抢占市场,直接损害原告经营性利益,扰乱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原则。
法律适用:本案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原告亦无法依著作权法维权,故适用第二条(原则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03
法律衔接说明
2025年6月27日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已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此后同类案件将直接适用该条款。
5
裁判理由

明确数据权益保护边界
平台对无独创性编排但投入巨大成本的数据集合,享有独立经营性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实质性替代” 是核心判断标准
数据搬运行为若导致用户无需访问原平台即可获取核心服务,直接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则条款的补充适用价值
知识产权专门法未覆盖的新型数据侵权,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保护。
新修法律强化数据保护
2025年10月15日后,数据搬运类不正当竞争将有明确法条可依,维权更高效。

6
律师总结

对互联网平台企业
重视数据资产保护:平台汇聚的用户数据、内容数据,即便不构成著作权客体,其经营性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完善数据合规体系:建立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全流程合规机制,明确用户数据权限边界,留存成本投入、数据积累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防范数据搬运风险:通过技术措施(如爬虫限制、数据水印)防范非法抓取,发现侵权后及时固定证据,优先主张经营性利益损害赔偿。
对市场竞争者
数据使用需合法授权:任何企业不得未经许可大规模抓取、搬运他人平台数据,避免 “实质性替代” 竞争对手服务;
尊重平台数据投入成本:互联网数据价值源于平台长期运营投入,“搭便车” 式数据搬运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面临高额赔偿;
合规开展数据竞争:数据竞争应基于自主创新、合法获取,而非窃取他人数据成果,共同维护健康的数据要素市场秩序。
本案作为最高法数据权益保护标杆案例,填补了法律空白,明确了 “数据不是无主财产,投入即受保护” 的核心规则,为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维权提供权威指引,也为互联网行业数据合规发展划定清晰边界,助力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END

团 队 简 介
TEAM INTRODUCTION

律帮百姓团队擅长处理于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多个法律服务领域,本着“专业至上,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团队成员中多位律师系律所合伙人,拥有法学、心理学、医学、法医学等高等教育背景。团队十余年间处理各类案件数千件,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一直保持了较高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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