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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宜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时,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形

医务人员不宜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时,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形

发生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宜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此时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此时就发生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这里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理行使知情同意权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包括两类情况: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前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几类人由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无法以自身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而其在接受诊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二)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也包括两类情况:

1.疾病状态下意识障碍患者的代理权行使

医疗实践中,虽然有些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为防范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出现不可预测的事件,医疗机构应首先要求其指定代理人,如患者发生意识丧失或意识障碍后,利用合法的授权实施后续治疗。

如果患者突发意识障碍,又没有任何事前的委托,医疗机构不可能直接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这时患者的近亲属作为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代理人应当依法获取患者的诊疗信息,并决定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

2.心理脆弱患者的代理权行使

心理脆弱患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意识障碍,但是由于心理脆弱客观上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患者。代理心理脆弱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件,即主观上患者无认知障碍,而客观上患者需要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医学的专业化使很多人望而生畏,饱受疾病折磨的患者也不一定都有心情和心理准备去聆听医生的解释,而后作出冷静、恰当的决策。此时,允许患者的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无认知障碍,如果不宜直接向其履行说明义务的条件已经丧失,仍然应当由患者亲自行使其知情同意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于公众号:医疗大健康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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