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于2013年,以600万元货币资金与乙公司投资成立了联营公司A,甲公司占有30%的股权。2016年3月甲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终止对A公司的投资。此时,A公司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拟作价1500万元,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 方案一:直接股权转让
甲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600)×25%=225万元。
❑ 方案二:先利润分配后股权转让
即A公司先进行利润分配2000万元,甲公司应分得600万元,然后以900万元进行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甲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6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600)×25%=75万元。
❑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
即A公司以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后,以1500万元进行股权转让。
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实务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形,税务一般按照视同分红处理,即将该项业务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可以认为相当于现将股息红利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应该确认投资收益;二是投资者将取得的股息红利资金增加投资,从而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那么甲公司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00 +(500+2000)×30%=1350万元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00-1350)×25%=37.50万元
❑ 方案四:撤回或减少投资
即甲公司从A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收回货币资金15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四种方案比较:
方案 | 企业所得税 | 差异产生的原因 |
一 | 225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
二 | 75 | 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 |
三 | 37.5 | 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
四 | 0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 |

由上述方案比较,企业可以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合理避税,减少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