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I写诗获了奖,版权应该颁给谁?一个法律还没想清楚的问题去年底发生了一件事,新西兰有个诗人叫Jiaqiao Liu,处女诗集入围了Ockham图书奖——这奖在新西兰地位差不多相当于我们的鲁迅文学奖。评委说语言精准而动人。然后有人翻出来,诗集里有三首用了AI辅助。结果就是直接取消资格。诗人觉得委屈,说“我只是用AI帮我打磨了几个词”。评委不认。这事儿挺复杂的。复杂在哪儿呢?不是“该不该取消资格”这个层面——那是奖项自己的规则,你说不让用AI就不让用,没什么辩的。复杂的是另一个问题:假设这首诗真的获了奖,版权应该归谁?归写提示词的人?归训练AI的公司?归AI本身?还是谁都不归?
一、美国人说不行,中国人说行
先说美国。有个叫Stephen Thaler的计算机科学家,开发了一个叫DABUS的AI系统。这个系统自己生成了一幅画,叫“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Thaler去版权局申请登记,作者写的是AI本身。版权局拒了。他告到法院,一审维持。上诉,二审维持。2026年初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审理,等于说这事儿定了。
法官说得很直白:版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投资,不是机器的运算。什么叫“创造性投资”?写一个提示词算不算投资?反复调参数算不算?筛选输出结果算不算?美国版权局自己也说不清楚。他们说“足够的创造性控制”就可以获得版权,但“足够”是多少?没人知道。
再看中国。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了一个案子,有人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一张图,被别人盗用。法院说:这图有版权,归原告。理由是原告做了“智力投入”——选提示词、调参数、筛选结果。2025年常熟法院又判了一个类似的,同样的逻辑。
你看到差异了吗?美国说AI自己生成的部分没版权,人只能对自己修改的部分享有版权。中国说你写提示词的过程就是创作,整个作品都有版权。这两种逻辑各有各的道理,但实际后果差很多。举个极端例子:如果我写了一个提示词“写一首关于秋天的诗”,然后AI生成了一首诗。按中国的逻辑,这首诗的版权归我。按美国的逻辑,这首诗没有版权。同一首诗,两种命运。
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朋友,说了句大实话:“现在的法律框架,处理AI创作就像用马车时代的交通规则来管高速公路。”规则不是不对,是不够用了。你硬套也能套,但套出来的结果谁都不满意。美国那边说不给版权,但挡不住企业用AI批量生产内容然后想办法绕过限制。中国这边说给版权,但给到什么程度、边界在哪,法官自己可能也说不清。

二、150年前人们也说摄影不是艺术
欧盟的情况我也得提一嘴。EU AI Act本身不直接处理版权,但它有两条规定跟版权沾边:第53条要求GPAI提供者遵守版权法,还有一条要求AI生成的内容必须标注“AI生成”。意大利2025年10月出了自己的AI法,明确说AI辅助创作的作品必须有人类贡献才能获得版权。但欧盟的问题是,版权指令和AI法案是两套体系,彼此之间衔接不顺。你问它们“AI生成的诗有没有版权”,它们给你两个不同的答案。这种碎片化,对企业来说就是噩梦。
这个问题其实150年前就有人遇到过。
1839年摄影术诞生。画家们群情激愤,觉得这叫什么艺术?按一下快门就完了。法国诗人波德莱尔说摄影是“偶然的不丑”,英国画家罗斯金说它是“鬼魅的技巧”。版权法也懵了,照片的作者到底是谁?是摄影师还是相机?这个问题当时谁也回答不了。
直到188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Burrow-Giles案。一个摄影师拍了一张王尔德的照片,被别人复制了,告上法院。法官说:摄影师在拍的时候做了创造性选择——选角度、调光线、摆姿势、选背景。这些选择就是“作者的印记”。所以照片有版权。
这跟今天的问题太像了。摄影师选角度调光线,等于AI用户写提示词调参数。都是“通过选择来实现创作”。如果摄影师的选择算创作,凭什么AI用户的选择不算?
但这个类比有一个很关键的不同。摄影师是站在那里看着光线变化按下快门的,他的选择和结果之间是即时的。而AI用户写了提示词,要等几秒钟才看到结果。即时和延迟,这个差别看着微小,实际上改变了创作关系的本质。即时反馈是对话,延迟反馈是命令。你跟工具对话,和你给工具下命令,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
可话又说回来了,摄影师也不是每次都“即时”的。胶片时代的摄影师,拍完了要等几天才能看到结果。他们不也是“延迟反馈”吗?没人说胶片摄影师不是作者吧。所以这个类比的边界其实没有那么清晰。

三、猴子拍的照片,版权归谁?
2011年,英国摄影师Slater在印尼拍猴子。他把相机架好,离开了一会儿。一只叫Naruto的黑冠猴走过来,按下了快门。拍出来的照片特别有趣,猴子的脸、猴子的表情,像自拍一样。Slater把照片收进书里出版了。PETA代表猴子告上法院,要求版权。
结果: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理由不是“猴子不是作者”,而是“猴子没有资格告状”。这个区别很微妙。法院没说猴子写的东西不能有版权,只是说猴子没法到法院来主张这个权利。
这个案子对AI的启示在哪儿呢?在于它揭示了一件事:版权法的底层假设是“作者必须能主张权利”。猴子不能打官司、不能签合同、不能收稿费,所以它不能是作者。AI也一样。它不能打官司、不能签合同、不能收稿费。所仡即使AI写了一首好诗,它也没法享有版权——不是因为它写得不好,是因为它在法律上不存在。
但这个逻辑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公司也不是自然人,但公司能享有版权。为什么?因为公司可以通过法律代理人来主张权利。那如果AI也有一个“法律代理人”呢?Thaler就是这么试的——他说自己是AI的“雇主”,通过雇佣关系获得版权。法院没买账。

四、“灵韵”和意图
本雅明的《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里说,艺术品有一种“此刻性”和“唯一性”,它跟创作者的身体和意图直接相连。机械复制摧毁了这种灵韵,因为复制品可以无限复制。
AI生成比机械复制更过分。机械复制至少还有个原作可以追溯,AI生成连原作都不存在。你让豆包或deepseek或千问或KIMI等写一首关于秋天的诗,它们写出来的东西从未在世界上存在过。这到底是创造还是组合?说不清楚。
“床前明月光”好,不只是因为这五个字组合得巧妙,而是因为我们知道李白写它的时候在思乡。那种思乡的意图,是这句诗的灵魂。如果AI生成了同样的五个字,它背后没有思乡,只有统计模型的概率分布。意图的缺失,是AI创作和人类创作最根本的不同。
可是等等。写提示词的人是有意图的啊。“写一首关于秋天的诗,要有浪漫主义的感觉,用李清照的风格”——这个提示词里包含了明确的意图。但问题是,这个意图和最终的诗之间隔着一个巨大的裂缝。你说“李清照风格”,AI给你的可能完全不是你想象的样子。你的意图和结果之间的裂缝,就是AI创作最难解决的哲学问题。
这个裂缝其实也不是AI独有的。你让一个学生写诗,他写出来的也不一定是他想象的样子。但学生会反复修改,直到接近他的意图。AI也可以反复修改——你修改提示词,它重新生成。但这个“反复修改”的过程,到底是你在创作还是AI在创作?
五、版权的本质不是奖励,是激励
版权的本质不是奖励创作,而是激励创作。这两个词差一个字,意思差很多。奖励是事后的,你写得好所以给你。激励是事前的,因为给你你才会继续写。版权法的核心目的是后者。
从这个角度看,给AI版权没有意义。AI不需要激励。它不会因为有版权就写得更努力,也不会因为没版权就罢工。它没有动机。给一个没有动机的东西版权,就像给一台打印机版权一样。
但给写提示词的人版权呢?这就有意义了。你写提示词能获得版权,你就有动力去研究怎么写更好的提示词。这是中国法院判决的底层逻辑,我觉得有道理。
可问题又来了。如果写提示词就能获得版权,那版权的范围是多大?是整首诗都归你,还是只有你控制的部分归你?如果你写了一个提示词,AI生成了一首诗,然后另一个人用同样的提示词生成了另一首诗,两个人谁拥有版权?这个问题现在没有答案。但它很快就会变成真实的官司。
已经有公司在批量注册AI生成的音乐和图像版权了。目的不是为了创作,是为了“圈地”。先把地圈下来,等别人踩进来再收过路费。这种事在音乐行业已经发生了——所谓的“版权流氓”,在AI时代会被无限放大。想象一下,每天有一亿首AI生成的诗被版权保护,你写的每一首诗都可能侵犯其中某一首。这不是幻想。
六、我的三层框架(以及我的犹豫)
假设有人用AI生成了一百万首诗,全部注册版权。然后诗歌的公共领域就几乎消失了。任何人类诗人写的新诗,都有可能“撞车”某首AI诗,从而面临侵权指控。这听起来像科幻,但已经有公司在这么干了。在音乐领域,有人批量生成旋律然后注册版权,就等着别人不小心写了类似的旋律来收钱。诗歌领域只是时间问题。
我的判断框架如下。
第一层看控制度。人类对最终作品的控制越多,版权归属越明确。只写了一个“写一首诗”的提示词,版权不应该归你。但如果你反复迭代了二十版提示词,精心筛选了输出,并对每一行做了修改,版权应该归你。这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选择,是一个光谱。你站在光谱的哪个位置,决定了你享有多少版权。
第二层看可替代性。同样的提示词交给不同的人,会产生大致相同的结果吗?如果会,说明你的创作性贡献很小,版权应该很弱。“写一首关于秋天的诗”谁写都一样,结果也大同小异,可替代性高,版权弱。但“用十个字描述一个下雨天的午后,第五个字必须是‘寂’,第九个字必须是‘归’”——这种提示词极度个人化,可替代性低,版权强。
第三层看社会福利。版权的终极目的不是保护作者,是促进知识产出。如果给AI生成内容版权保护会促进知识产出,那就给;如果会阻碍,那就不给。目前看,我担心后者。AI生成的速度和体量太大了,如果每一件都被版权保护,公共领域会被急剧压缩。
七、最后说几句
1884年的法官们也没想到,摄影会从“鬼魅的技巧”变成一种被版权法完整保护的艺术形式。也许100年后的人看我们今天的争论,会觉得像我们看当年反对摄影的画家一样可笑。但正是因为不确定,所以才需要讨论。
也许“版权应该颁给谁”这个问题本身就问错了。版权的前提是有一个清晰的“作者”,但AI创作恰恰模糊了“作者”的边界。你写提示词的时候是作者,AI生成的时候它也是某种意义上的“作者”,训练数据的原作者也是“作者”——一首AI诗的背后,可能有成千上万个“作者”。你把版权颁给其中任何一个,对其他人都不公平。也许我们需要的不只是重新分配版权,而是重新思考“作者”这个概念本身。
Pamela Samuelson的一篇论文提出一个思路:AI生成作品的版权不应该“全有或全无”,而应该根据人类的贡献程度来分配。如果你只是写了一个泛泛的提示词,你可能只享有非常有限的版权;如果你深度参与了每一步的创作过程,你享有的版权就更完整。这个思路很系统。不过她也承认,“贡献程度”怎么衡量,目前没有标准。法律最怕的就是没有标准——没有标准就意味着每个法官都可以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就意味着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对企业来说就是最大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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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Ginsburg, J.C. & Budiardjo, L.A. (2024). Authors and Machines.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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