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防守”到“反击”:
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反诉新思路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手握登记证书,气势汹汹。被告往往只能“自证清白”——证明自己软件在先开发、权利更早或未接触原告代码。这种“抗辩式防守”,赢了不赔钱,输了代价惨重,却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但被告能不能反过来“进攻”?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作出的一则裁定((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给出了明确答案:可以,而且法院应当受理。
二
案件回顾:
本诉与反诉的“正面交锋”
在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原告以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为基础,起诉被告侵权。被告则提出反诉,主张原告的软件权属存疑,被告自己或案外人在先享有合法著作权,请求确认原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存疑,甚至要求撤销登记、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反诉与本诉权利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受理,告知被告另行起诉。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推翻了这一认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反诉。
三
最高法裁判要旨:
反诉的大门应该敞开
法院生效裁判确立了以下关键规则:
第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初步证明”,不是不可动摇的权利凭证。被告主张自己在先享有合法著作权、可能导致原告权利不能成立的,既可以提出抗辩,也可以依法提起反诉。一审法院认为“无需提起反诉”的观点,应予纠正。
第二,反诉与本诉相互否定、基于相同事实的,应当合并审理。被告请求确认原告软件权属无效或效力存疑,与本诉的侵权主张直接对立,且都围绕同一套软件的权利归属这一核心事实。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规定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基于相同事实”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避免“一案变多案”,增加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不同案件的裁判冲突。
四
实务启示
1、反诉是被告的法定权利,不是“奢侈品”
民事诉讼中,被告依法享有反诉权。在软件著作权纠纷领域,最高法此次明确:被告对原告软件权属提出挑战,不限于被动抗辩,完全可以主动反诉。企业应当敢于运用这一程序武器。
2、证据准备是反诉的生命线
被告要想成功提起反诉并获得支持,必须具备扎实的在先权利证据。建议企业日常做好:
· 源代码及开发文档的版本管理与时间戳存证
·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尽早申请
· 与第三方合作中的权利归属书面约定
· 开发过程邮件、日志、会议纪要等过程证据的规范保存
3、程序救济不可忽视
若一审法院错误裁定不予受理反诉,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法已明确此类情形属于程序错误,指令受理是常见的救济方式。程序上的坚持,往往能改变整个诉讼格局。
4、反诉是谈判桌上的重要砝码
即便反诉最终不完全胜出,仅就“原告权属存疑”这一主张进入审理,就足以打破原告的绝对进攻姿态。在和解谈判中,反诉能够让被告从“赔偿对象”转变为“权利挑战者”,显著提升谈判地位。

写在最后
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登记在先不等于权利必然成立。最高法这一裁定,为被告企业打开了反诉的程序之门。但门后的路,需要严谨的证据体系和专业的诉讼策略来支撑。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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