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曹某用未核实内参+GenAI扩写成"深度调查"文章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阅读量破万。法院:用户是AI内容生成与传播的实际控制者,不能以"AI写的"免责;传播涉他人名誉AI内容时应核验真实性并适当标识,未尽注意义务致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名誉→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明确GenAI使用者义务,对企业自媒体、分析师、PR部使用GenAI起草对外发布内容有重要警示。

一、案情与裁判要旨
曹某输入含未公开高管刑案细节+暗示关联交易文档→指令AI扩写1.5万字称原告财务造假(AI引用源中无此内容)→发公众号原创标注。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
GenAI是工具,输入者/发布者控制内容选择与传播→不能以"AI生成"免除《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侵权过错责任。
涉及企业商业信誉之严重负面陈述(财务造假、利益输送)应尽合理核实义务(交叉核对官方披露、权威媒体报道)→曹某仅凭内参+AI输出未核→有过失→侵权成立。
适当标识(标明AI辅助)是诚信要求但不替代核实义务。
二、律师合规解读——企业PR/自媒体/分析师GenAI使用禁区
风险点 | 法条依据 | 合规动作 |
用GenAI写竞品分析/负面报道对外发布 |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刊载诽谤内容) | 禁止未核实内部消息/传闻→AI扩写→对外发布; AI草稿须经法务/合规二次核引用源 |
"AI生成"水印替代事实核查 | 不免除核实义务(本判决精神) | 水印可标"AI辅助成文,内容须经XX部核实"但发布前必须完成核实 |
员工用GenAI总结未公开尽调信息外传 | 可能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 禁止将未公开M&A/尽调/诉讼材料输入公网GenAI; 用本地部署或禁入 |
危机公关拟稿用GenAI引不实陈述 | 同上名誉权风险(若含对第三方的未核实指责) | 所有危机声明草稿→合伙人/法务双签核事实源后方可发 |

三、给企业的行动清单
□ GenAI使用政策:"禁止将未公开信息(尽调/诉讼/财报草稿/内参)输入公网模型;禁止依AI输出直接发布涉第三方名誉/财务指控内容未核"
□ 对外发布内容SOP: "AI辅助起草→指定人员核对每一断言之原始出处(官网/监管公告/已公开判决书)→无出处删除或加'据传'并注明来源→合规签字"
□ 员工培训案例: 本案曹某案→说明"你=责任人,AI不背锅"
□ 若运营UGC平台含GenAI辅助发文功能: 设'涉上市公司负面关键词'→强提示"请确认信息属实并有可靠来源,否则可能侵权"+ 保留日志供举证
【参考文献与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第1165条(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商业秘密——若涉及未公开信息输入AI)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