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广锁院长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显波院长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赵元彬院长
道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杨守权庭长
本案承办法官王超副庭长
(抄送:中央驻最高院第十巡视组)
【案号索引】
1. 原案:(2017)黑0104民初6799号、(2017)黑0104民初6801号
2. 关联刑事铁证:(2021)黑0104刑初874号
3. 现重审案件:(2025)黑0104民初16332号、(2025)黑0104民初16334号
我是陆晓光,一名专业财务审计师。(2021)黑0104刑初874号案的财务数据、证据线索均由我提供。本案由中央第五督导组督办,成立专案组,哈尔滨经侦支队骨干民警开展侦查审计,全部事实与铁证均收录于874号刑事卷宗之内。
本案先是作出民事判决,我们民事维权受阻后,依法报案启动刑事侦查,案件顺利侦破。874号案件依托我方举报的线索与证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相关卷宗及法律文书,是我依法向作出判决的道外区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确凿,事实清晰。
刑事卷宗及生效判决明确认定:2012年9月、2013年10月,哈尔滨市刑侦支队原政治部主任、一等功臣、正处级干部吕德辉,分两次将资金转入高晓海所属江龙建材账户,两笔款项均在次日全额转出。其中1100万元转贷给十一人,900万元叠加400万元转贷给王俊英。法院结合上述资金流水,认定吕德辉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实施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同时明确判定:高晓海与吕德辉之间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目前吕德辉已因该案被依法判刑,正在服刑。
本案多处细节明显违背常理:杨犷利与高晓海老死不相往来,吕德辉也不认识高晓海,出借人孟素华、李那二人同样不认识高晓海。多名互不相识的人员,无息出借千万资金,本身就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逻辑。
依据874号案件材料认定,涉案资金全程由吕德辉支配使用,高晓海自始至终未动用一分钱,也未从中获利。但他却被凭空判定承担虚假债务,十年间不仅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杨犷利还利用自身人大代表身份多方施压,不仅意图将高晓海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向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施加压力。
民事审理阶段,行为人刻意制造1000万元虚假给付资金流水,资金到账后当即抽回50万元。整笔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为吕德辉,转入账户后便迅速转出,这就是典型的套路贷诈骗手法。吕德辉请高晓海代为向杨犷利偿还100万元本金,杨犷利在庭审中对此笔款项当庭予以否认,上述两笔款项合计150万元。
而在刑事卷宗中,杨犷利本人明确承认收到该150万元本金,并表示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利息,该笔款项就是实际本金。其在民事、刑事环节陈述截然相反,民事诉讼虚增150万元债权,欺骗法庭、使法官产生错误认识,错误处分高晓海承担还款义务,持骗取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典型三角诈骗。直接导致法庭作出错误判定,判令高晓海承担150万元债务,进而虚增至1100万元(含代吕德辉支付给杨犷利的100万元)。本案是以诉讼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路贷诈骗,目前强制执行金额已达750万元,仅这150万元资金往来,就足以认定构成套路贷诈骗。
我持有本案民事初审判决书,该案由姚文玉法官审理。庭审中我们提交了1000万元资金去向凭证,包含50万、950万两笔汇款单据,但一审判决既未核查、未采信相关证据,判决书中甚至对950万元资金去向只字未提。该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严格审查资金去向的司法要求。
此后我们持同款汇款单据及刑事判决相关证据向中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足以证明本案一审民事判决存在枉法裁判问题。
倘若任由当事人使用虚假资金数额提起民事诉讼,依靠虚构事实误导司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那么诈骗罪的立法初衷与法律本意将荡然无存。
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曾三次向道外区法院、市中院扫黑办通报:本案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人员、同一资金、同一事实,两案高度牵连。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侦查卷宗记录详实,证据完整充分,道外区法院却视而不见、执意维持错误判决。法院本应坚守中立、依法纠错,为何无视完整证据,持续维持错误结果?
我手握完整874号刑事卷宗、资金流水、侦查材料及民事初审判决书,对文中全部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郑重质问:铁证如山,为何迟迟不予纠错?
我维权的脚步不会停止,强烈要求相关部门立即中止本案民事审理与强制执行,撤销全部失信惩戒记录,将全案移交公安深挖彻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还高晓海清白,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