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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下载平台被列为共同被告,能否成为案件管辖连结点?最高院这样认定

软件下载平台被列为共同被告,能否成为案件管辖连结点?最高院这样认定
来源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对于软件下载平台经营者是否最终构成侵权,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查内容。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该平台与被诉侵权行为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并达到可争辩程度,即可认定其属于案件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可以作为案件的管辖连结点。至于其最终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责任,应在实体审理阶段进一步审查认定。案号:(2026)最高法知民辖终60号

烟台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6)最高法知民辖终60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关键词】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适格被告认定|软件下载平台|管辖连结点

【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的“一种基于导航定位和生物特征识别的考勤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请求判令两家软件开发运营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请求某软件下载平台运营企业立即下架被诉侵权软件下载链接。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两家软件企业系被诉软件的开发、运营和服务提供主体,用户可以通过某软件下载平台下载涉案软件并使用相关考勤功能。该软件下载平台由另一家公司经营,平台页面存在软件下载推广内容。
两家软件企业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平台运营企业并未直接实施侵害专利权行为,也未参与软件设计、开发和运营,原告存在通过虚列被告制造管辖连结点的情形,请求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平台运营企业存在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行为,故支持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外地法院审理。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运营企业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被诉软件下载,并通过公众下载获得相应经济利益,涉嫌实施专利法规定的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其与被诉侵权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已经达到可争辩程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可以作为本案管辖连结点。至于平台运营企业最终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责任,属于实体审理阶段需要处理的问题。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继续由原审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程序主要解决案件应由哪一法院审理的问题,并非对案件实体争议作出最终判断。在该阶段,法院无须审查共同被告是否最终构成侵权,只需审查其与被诉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关联,并达到可争辩程度。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软件下载平台运营企业向公众提供被诉软件下载,并通过相关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与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关联性。因此,该企业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依据。
对于其是否真正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应由实体审理程序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一步认定,而不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提前作出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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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入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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