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知识产权法周报 | AI IP Law Weekly Report
覆盖时段 | Coverage Period: 2026.05.01 — 2026.06.15
LAWXURY 律奢 ·《AI时代变身记》系列
📑 本期框架速览 | Framework at a Glance
本期周报维持"3阶段 × 3主体 × 5主题"分析框架(Input → Processing → Output;原权利人 / AI平台 / AI使用者)。当AI搅动版权江湖 —— “三阶段×三主体×三关系”AI知产法的底层逻辑

摘要 | Executive Summary
本期覆盖多件标志性事件,进一步刷新AI知识产权法的全球版图:
- 主题1新增三层法理支撑
欧盟AI Act执法权威指南(Peukert起草人评注) 强制许可制度理论(Opderbeck) 默示许可抗辩路径(Pomerantz)
欧盟 AI Act 的 GPAI 透明度与版权合规义务进入2026年8月2日全面执法倒计时。本期重大学术资源:GPAI 行为准则著作权章节起草工作组主席 Peukert 教授与 Castets-Renard 教授发布权威评注,详细阐释承诺 C1 及措施 1.1–1.5 的法律解释路径,确认"内部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确立域外适用基础——这意味着即使中国 AI 厂商训练发生在中国,只要模型投放欧盟市场即受欧盟著作权标准约束。
同期,欧盟首例 AI 训练版权判决(GEMA v. OpenAI)由 GRUR 国际期刊2026年4月号专文确认其"国际示范性测试案件"地位,并进入上诉程序。
美国 Bartz v. Anthropic 案于2026年5月14日完成最终公平听证,91.3%权利人提交索赔,15亿美元和解基本通过,奠定了"盗版来源不构成合理使用" 作为判例法的稳固性。
- 主题2新增前沿延伸:3D重建AI / 数字时装维度
(Chiou & Stähler 论文支撑)
- 主题3新增美国最高法院、德国标杆案

(Cox v. Sony Music,2026.3.25) 与德国 Verlagshaus24 v. Google 案构成"中美欧三方平台责任路径对比"全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26年3月25日在 Cox Communications, Inc. v.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案(No.24-171)作出最终判决——撤销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判决,发回重审。这是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正式确立 AI 时代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帮助侵权的严格限定标准:仅明知服务可能被用于侵权而未制止,绝对不足以认定帮助侵权;必须证明 ISP 诱导侵权或提供专门用于侵权的服务。但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杰克逊大法官附议)撰写协同意见,对多数意见的间接责任限缩论提出强烈异议,认为该裁决会使 DMCA 安全港条款"完全起不到任何作用"。该判决对所有 AI 平台与互联网中介的间接责任分析提供了21世纪初以来最重要的最高法院指引。

2026年6月10-12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在 Verlagshaus24 诉 Google 案(案号 26 O 869/26)作出临时禁令——认定 Google 须对其 AI Overview 生成的虚假诽谤性陈述承担直接责任,传统搜索引擎免责框架不适用于 AI 生成摘要。


AI Overviews "幻觉"(hallucination)的本质
Google 的 AI 功能声称只是总结公开可获取的内容,但它经常臆造事实——本案中,AI 错误解读了第三方内容,称原告是某些指控的对象,而这些指控实际是针对另一家出版商的
法律框架下的核心问题:
法院找出问题的关键:AI 自己作出的陈述并未出现在任何被链接的源中,运营商必须为此负责
法院四大核心法理突破
突破 ① :AI Overview 是 Google 自己的内容,不是聚合
慕尼黑法院发现 AI Overviews 产生"独立的、新的、实质性的陈述"——这些陈述算作 Google 自己的内容,而不是传统的中立链接列表
这一定性的法律后果:
传统搜索引擎责任豁免 ❌ 不再适用 间接侵权理论 ❌ 不再适用 Google 是直接侵权人(direct infringer)
突破 ② :拒绝"中立中介"抗辩
Google 的辩护是每个平台都会援引的:搜索引擎是中介,它们呈现第三方内容,既有判例将其视为间接侵权人而非作者。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
突破 ③ :DSA 主机服务豁免被限制
该判决也限制了 Google 依靠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下的主机提供者保护或搜索结果传统通知-下架标准的能力
突破 ④ :受害者救济权的考量
判决还提出了一个实务问题:如果被链接的源没有作出虚假声明,受损公司无法对这些源追诉诽谤。如果 Google 也免责,受害者将几乎没有救济。法院认定 Google 对 AI 系统、产品设计和生成摘要的算法拥有控制权。结果,它将争议性声明视为 Google 自己的声明
此案与美国 Cox 案形成戏剧性的法理反向对照:美国最高法院严格限缩 ISP 帮助侵权责任,德国法院则严厉确立 AI 平台直接责任。两大法域对 AI 平台责任的分歧将定义未来全球 AI 治理格局。


前沿议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首次将"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和"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列为单独章节;5月27日最高法进一步透露正起草涉AI案件和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范性文件——前沿议题升格触发条件之一(最高司法政策动议)已实质启动。
对时尚行业的关键意义
出现首例典型主体重叠场景——Pujols 模特诉 Rainbow Shops 擅自 AI 换装案(5月),将主题3的输出侵权与人格权交叉问题首次推至零售时装领域。本期建议品牌和法务总监立即关注:(i) 欧盟 AI Act 8月2日执法窗口的内部合规自评;(ii) 自有 AI 辅助设计文件的过程留痕;(iii) 慕尼黑 Verlagshaus24 案 + 美国最高法 Cox 案的双重启示——对 AI 平台的直接责任新路径 vs 对 ISP 的有限责任安全港;(iv) 3D 数字时装与元宇宙 IP 战略合规(Chiou & Stähler 论文支撑) ; (v) 中国数据产权登记从试点向全国统一体系过渡的窗口期
主文 | Main Report
主题0|人类作者地位不可取代(贯穿全局)
Theme 0|Irreplaceable Human Authorship
本期主题0出现三条互为印证的细节进展。
其一,美国国会2026年4月以来的双党派AI透明度立法草案中,"人类作者要件" 被作为不可妥协的立法预设。
其二,德国法院再判 AI 单独生成 logo 不构成版权作品,从大陆法系角度强化了 Thaler 原则。
其三,中国最高法陶凯元副院长在3月两会专访中强调"在 AI 产业发展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4月20日实施方案进一步将其转化为政策。
【学术支撑:Opderbeck教化培育论的伦理基石】
美国 Seton Hall University Law School(西顿霍尔大学法学院) 法学教授 David W. Opderbeck 教授在其论文《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中的著作权》(全名Copyright in AI Training Data: A Human-Centered Approach"《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中的著作权:以人为中心的进路》发表于Oklahoma Law Review(《俄克拉荷马法律评论》),Vol. 76, No. 4 (2024))中提出了一个幸福主义视角的根本性回应:人类依托作品学习时,大脑产生的生物信息固化与生理复制行为,从未被要求支付著作权许可——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训练可以类推适用同样的豁免。Opderbeck 立足美德伦理学,明确指出:"人工智能不属于人类主体范畴,弱人工智能的算法训练与技术培育,不在著作权制度的传统价值射程之内"。这一立场为人类作者要件提供了远超功利主义的哲学根基:
「立足契合主流人工智能伦理内核的幸福主义视角,现阶段,人工智能的核心定位仍为服务人类发展的技术工具,尚未具备独立伦理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属性。」 [40]
"From the eudaimonist perspective aligned with mainstream AI ethics, AI is currently positioned as a technological tool serving human development, not yet possessing the attributes of an independent ethical or legal subject."
这与冈克尔的道德受动者理论(即承受道德主体行为作用与影响的客体。他借鉴环境伦理学理论,主张:人类对自然界各类客体施加行为作用,环境伦理学据此提出,无论自然客体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人类均对其负有基础伦理义务。该逻辑可延伸至非生物属性的智能机器)、布莱森的工具化理论("机器人由我们创造,因此将永远完全归我们所有。建造机器人完全不像生育孩子。机器人更像小说,而不是孩子""机器人不应被描述为人。我们决定它们的目标和行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指定它们的智能或如何获得智能")以及弗洛里迪等的主体资格理论形成对话,但 Opderbeck 的结论是最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剥夺人工智能作为版权主体的资格,并不剥夺其作为法律工具接受规制的合理性。

上述共同确认:人类作者要件不是被技术冲淡的"过时教条",而是被技术挑战后再次稳固的"法律压舱石"。
「唯有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唯有人方为版权权利主体——这一命题在 AI 技术压力测试下反而获得了制度的再确认。」
"Only persons can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only persons can be copyright holders — a proposition reaffirmed by institutions precisely under the stress-test of AI technology."
主题1|Theme 1
训练数据版权挑战与许可创新(输入阶段)
Training Data Copyright & Licensing (Input Stage)

🇺🇸 美国 —
Bartz v. Anthropic 公平听证完成,盗版红线确立
US — Bartz v. Anthropic Fairness Hearing Concluded, Piracy Red Line Established
「将盗版来源的作品用于 AI 训练在根本上违反了合理使用所要求的善意原则——这是 Alsup 法官给所有 AI 开发者上的最贵的一课。」
"Using pirated sources for AI training fundamentally violates the good-faith principle that fair use requires — Judge Alsup's most expensive lesson for every AI developer."
【案情进展】
2026年5月14日,加州北区法院 Araceli Martínez-Olguín 法官主持的 Bartz v. Anthropic 最终公平听证如期举行。截至4月16日,权利人索赔率已达 91.3%(在工作清单的482,460部作品中已认领440,490部),原告律师陈述异议率与退出率"微乎其微",强烈支持和解"公平、合理、充分"。听证结束后,法官表态拟通过和解,分配计算定于2026年6月11日完成,款项发放预计6月底启动。 [1] [2]
【法理深层分析】
Bartz 案的法理意义不止于15亿美元数字,而在于把"善意原则"(good faith)拉回合理使用四要素分析的核心。Alsup 法官在2025年6月简易判决中已确立"合法取得的图书用于 AI 训练可构成合理使用,盗版来源不构成合理使用" 的二元区分;本期听证则把这一二元区分从司法意见升格为商业现实。 [3]
【与 Opderbeck 论文的法理共鸣】
Opderbeck 教授在其重磅论文中针对非表达性使用的扩张论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质疑:他在分析谷歌图书案、哈蒂信托案、塔西尼案、谷歌诉甲骨文案、沃霍尔案五大经典判例后指出——"早期搜索引擎相关判决仅针对特定场景作出个案裁判,并未确立可普遍适用的非表达性合理使用法律规则" [41]。Bartz 案的盗版红线正是该立场的具体司法实践:合法取得不构成默认许可,而是构成合理使用四要素分析的前提条件。
【Opderbeck 对集体许可机制的构想】
Opderbeck 进一步提出降低交易成本的多元化授权方案:(i)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参照 ASCAP、BMI、欧洲词曲作者协会等表演权组织)实现权利集中归集;(ii) 通过内容聚合平台(参照盖蒂图片社、Netflix 模式)批量授权;(iii)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兜底治理方案 [42]。这与中国国家数据局2026年4月3日发布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形成跨国制度共振——都指向"将数据从法律灰区转化为可交易、可登记、可估值的资产"。
🇪🇺 欧盟 —
GEMA v. OpenAI 判例由 GRUR 国际期刊确认为"国际示范性测试案件"
EU — GEMA v. OpenAI Confirmed as "Exemplary International Test Case" in GRUR International
「即使输出中存在 AI 的"幻觉",也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原作的歌词以可识别的形式被复制了——技术词汇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盾牌。」
"Even AI 'hallucinations' in the output cannot alter the fact that the original lyrics were reproduced in a recognisable form — technical vocabulary is no shield against legal liability."
【期刊评论与上诉动态】
2026年4月,GRUR International(牛津大学出版社) 第75卷第4期刊登 Silke von Lewinski 教授评论,将2025年11月慕尼黑I州法院 GEMA 诉 OpenAI 案(42 O 14139/24) 评价为"精心准备的测试案件的典范性判决"。该评论指出:本案的法律意义在于首次确认"AI 模型参数中以可识别形式包含的原作内容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并明确"用户简单提示词触发的输出复制" 仍归责于 AI 运营者。OpenAI 已宣布上诉,案件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抵达慕尼黑高等法院。 [4] [5] [6]
🇪🇺 欧盟
— AI Act 执法倒计时

【监管节点】
2026年8月2日是欧盟 AI Act 对 GPAI(通用目的AI)Article 53(1)(d) 训练内容透明度义务执法的关键日期——该条要求 GPAI 提供方依 AI Office 模板公开发布训练内容的充分详细摘要,违反者面临最高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3%(以高者为准)的罚款。
本期两项准备动作值得关注:
(i) 2026年5月19日,欧委会发起高风险 AI 系统分类指南草案公众咨询;
(ii) 2026年6月1日,欧委会宣布成立独立专家小组协助 AI Act 执法。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8月2日前投放市场的 GPAI 模型享有至2027年8月2日的过渡期。 [7] [8] [9]
🇪🇺 ⭐
重磅学术资源 — GPAI 行为准则著作权章节起草人权威评注
EU ⭐ MAJOR ACADEMIC RESOURCE — Authoritative Commentary by GPAI CoP Copyright Chapter Drafters
「未来的全球 AI 治理格局将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欧盟通过自身人工智能市场规模优势,确立市场准入规则,要求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其训练环节均需符合欧盟著作权标准。」

【作者权威性与文章影响】
2026年6月发表的《欧盟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行为准则著作权章节评注》由 Alexander Peukert 教授(法兰克福大学)与 Céline Castets-Renard 教授(GPAI CoP 著作权章节起草工作组主席)联合撰写。该评注是目前唯一由起草人撰写的官方级法律解释,其权威性远超普通学术评论——这是欧盟AI Act 8月2日执法窗口的关键合规指南。 [43] [44]
【承诺 C1(著作权政策)的核心强制要求】
Peukert 阐明:GPAIM 服务提供商必须为投放欧盟市场的每个模型制定单一文档化的著作权政策,涵盖以下五项措施(任一未达即不能依准则证明合规):
| 措施 1.1 | ||
| 措施 1.2 | ||
| 措施 1.3(1)(a) | ||
| 措施 1.3(1)(b) | ||
| 措施 1.3(4) | 实时透明披露 + 权利人自动通知机制 | |
| 措施 1.4 | ||
| 措施 1.5 |

【三大法理创新点】
(i) 域外适用的法理基础变更:
Peukert 阐明,AI Act 第53(1)(c)条的域外适用不基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国"原则,而基于"内部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第106条考虑因素第2句明确:"服务提供商应遵守第53(1)(c)条,无论支撑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与著作权相关行为发生在何种管辖区域"。这意味着:
即使中国 AI 厂商训练发生在中国,只要模型投放欧盟市场,仍需符合欧盟著作权标准; 即使训练完全在第三国合法完成,模型市场投放即触发即刻生效的合规义务; - 市场准入产生追溯效力
——这是单边规制改变全球游戏规则的标志性条款。 [43]
(ii) "数据洗白"(data laundering)禁止:
Peukert 明确反对 AI 公司利用 LAION 等基于 CDSMD 第3条(科研例外)建立的数据库进行商业训练。他指出:"允许此类间接受益将等同于'数据洗白'或'数据洗钱'" [43]。这一立场对所有训练数据来自第三方数据集的 AI 平台构成压力——包括所有从盖蒂图片社、Common Crawl、LAION 等数据集采购训练数据的时尚行业 AI 工具供应商。
(iii) 自由开源模型(FOSM)的差异化适用:
透明度章节不适用于 FOSM,但著作权章节适用于所有 GPAIM(包括 FOSM)。这关闭了开源旗号下的合规漏洞。 [44]
【2026年8月2日的执法机制(精确化)】
Peukert 以起草人身份首次披露:
- 签署方
(26家,含 Anthropic、OpenAI、Google、Microsoft、Mistral、Aleph Alpha 等)享有"信任推定",欧委会执法重点放在监督 CoP 遵守情况上; - 非签署方
(如 xAI 仅签署"安全与保障"章节)须证明采取"其他充分合规手段",将面临"更多信息请求"; - 2025年8月2日前投放市场的 GPAIM:
宽限期至2027年8月2日,但"无法忘却的过去行为"必须在著作权政策和训练摘要中明确披露并说明理由——这是历史训练数据合法化的关键豁免点。 [43]
【对时尚行业的关键意涵】
(i) 品牌作为 AI 工具采购方:所有为品牌提供 AI 辅助设计、AI 客服、AI 营销文案、AI 图像生成的工具供应商,自2026年8月2日起必须能够提供其著作权政策合规文档。建议品牌方在续签或新签 AI 服务合同时,强制要求供应商出示《GPAI CoP 著作权政策》或证明替代合规手段。
实务关键点:
- 品牌 AI 工具供应商尽职调查必备问题
"您的 GPAI 模型是否已签署 GPAI CoP?" "签署了哪些章节?(透明度/著作权/安全与保障)" "签署版本与日期?" "可否提供 CoP 项下的合规文档(特别是著作权章 C1 政策文件)?" - 合同必备条款(基于 CoP 设计)
训练数据合法性陈述与保证(覆盖 CoP 措施 1.2) 罗博协议合规承诺(覆盖 CoP 措施 1.3) 技术保障措施承诺(覆盖 CoP 措施 1.4) 著作权联络点与投诉机制(覆盖 CoP 措施 1.5) - 未来1-3年合规升级警示
CoP 从软法升级为硬法是高概率事件——品牌应提前 12-18 个月在内部供应链合规体系中部署 CoP 要求,避免在欧委会实施法案出台时仓促调整。
(ii) 品牌作为权利人:
品牌可主张实时知情权——根据措施1.3(4),品牌可要求 AI 厂商在爬取发生时(而非仅事后摘要)告知其内容是否被纳入训练。这远强于 AI Act 第53(1)(d)的事后透明义务。
(iii) 品牌网站合规升级:
在 robots.txt 基础上,增设 ai.txt、NoAI 元标签、C2PA 元数据等多层退出机制——既符合 Peukert 措施1.3(1)(b)要求,也符合下文 Pomerantz 默示许可分析的行业惯例标准。
对时尚品牌的5层升级建议

优先级最高的部署对象(按品牌价值排序):
部署成本现实评估:
来自 DigiCert 或 SSL.com 的可信签署证书约每年289美元。自签名证书会被验证器标记为不可信。目前尚无类似 Let's Encrypt 的免费CA可用于 C2PA。 arxiv
成本测算:
| 总年成本 | 约 $1,000-1,500 |
🇪🇺 欧盟 —
欧洲议会2026年3月10日决议持续辐射
欧洲议会2026年3月10日以 460:71:88 通过的"版权与生成式 AI 决议"在本期成为各国学者讨论"集体许可可行性"的核心文本。 [22] [23]
🌍 全球/学者
— 默示许可作为 AI 训练新抗辩路径
Global/Academic — Implied License as New AI Training Defense
【参考学术资源:Pomerantz 默示许可论】
哈佛商业法评论第15卷刊登 Esther Pomerantz (哈佛毕业生,非教授)论文《人工智能时代的默示许可》(全名"Implied Licenses in the Age of AI: Can Silence Speak?"人工智能时代的默示许可:沉默能否说话?),提出 AI 训练领域的全新抗辩路径:内容所有者未实施行业惯例的拒绝措施(如 robots.txt、ai.txt、NoAI 元标签),可被视为对 AI 训练使用授予默示许可。 [45]
【关键判例脉络】
| Field v. Google | ||
| Parker v. Yahoo! | ||
| MidlevelU v. ACI Info | "前门进入"≠"后窗进入"——AI 训练或属"后窗" | |
| AP v. Meltwater | AI 训练的合意推断难度更高 |
【对 AI 企业的战略意义】
Pomerantz 指出:"若 robots.txt、ai.txt、NoAI 标签等机制最终成为行业标准,则未设置此类标识可能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46]。这构成与合理使用并行的第二条抗辩路径——但 Pomerantz 同时警示:"搜索引擎对内容的索引通常可为原始权利人带来流量与收益,而 AI 训练本质是对内容的再利用,甚至可能与内容所有者的商业模式形成直接竞争" [46]——法院在延伸 Field、Parker 等案逻辑时或将更为审慎。
【对时尚行业的双重启示】
(i) 品牌作为权利人(防御):
立即审查品牌官网与所有数字资产,必须部署 robots.txt 禁止 AI 训练爬虫 + ai.txt + NoAI 元标签,并在服务条款中明示禁止 AI 训练使用——一旦默示许可抗辩获法院认可,未部署即可能被推定为同意。Pomerantz 指出,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对资源有限的中小品牌与独立创作者最不利。 [47]
(ii) 品牌作为 AI 工具使用方(合规):
评估自有 AI 工具的训练数据来源——若供应商主张默示许可抗辩,仍需评估"AI 训练对原作品市场是否存在替代竞争"(这是 Meltwater 案确立的限制条件)。
(iii) 并购实践影响:
Pomerantz 指出"未设置明确拒绝机制可能被视为潜在法律风险,进而影响企业估值" [47]——这对品牌的电商业务、UGC 内容平台、社交媒体账号的资产评估具有直接实务影响。
🇨🇳 中国
— 最高法《2026—2030 实施方案》明确 AI/数据司法政策路径
「法官往往难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简单"对号入座"作出裁判,但又必须回答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司法之问"。」
【政策进展】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该实施方案在"完善裁判规则"章节首次将"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与"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分别作出专门规定。 2025年人民法院已审结涉数据权属和交易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Trik AI 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 AI 训练语料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10] [11] [12]
👗 时尚/轻奢行业
— 训练数据合规从理论焦虑落地为实操命题

案件最新进展(2026 年截至 5 月)
基于 CourtListener 法庭文档:
| 华纳兄弟探索(Warner Bros. Discovery)独立起诉 Midjourney,并案审理 Substack | |
| 2026.05.22 | 目前进行中:非正式开示争议视频会议 |
Midjourney 的抗辩策略(4 大支柱)
Midjourney 在 2025 年 8 月提交了 43 页答辩书。其主要抗辩包括: https://www.mckoolsmith.com/newsroom-ailitigation-38
| 1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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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不能既要又要"反诉 |
【行业观察】
从本期看,时尚行业的训练数据合规已不再是"是否需要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的问题。Disney 等诉 Midjourney 案(C.D. Cal., 2:25-cv-05275)进入实质性证据开示阶段——5月12日 Magistrate Judge Wang 召开现场状态会议。这表明大型娱乐与时尚 IP 权利人正以"用攻防证据开示界定 AI 厂商责任边界"。 [16] [17]
对时尚奢侈品行业的直接启示
| 角色保护 | ||
| 训练数据红线 | ||
| 禁令武器 | ||
| 行业联盟 | ||
| 证据策略 |
主题2|Theme 2
AI 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与作者认定(输出阶段·上)
Copyrightability & Authorship

🇨🇳 中国 —
"过程导向"独创性标准持续巩固
「人类在 AI 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与个性化选择,决定着 AI 输出物是否能跨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门槛——这是中国法院对世界 AI 著作权问题的实践贡献。」
【裁判逻辑演进】
中国法院在 AI 生成内容可版权性问题上已形成一条相对稳定的"过程导向"裁判路径:
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案(高度参与、反复迭代→可版权)↔
上海黄浦法院 AI 提示词案(简单罗列、缺乏个性化表达→不可版权)↔
江苏常熟 AIGC 案(巩固"过程导向"标准)。 [18] [19]
🇺🇸 美国 —
Thaler 原则稳固,国会立法转向"透明度"路径
【立法动态】
Garrett Ham 律师事务所2026年5月发布的《2026 Legal Guide》总结:(i) Thaler v. Perlmutter(2026年3月最高法院拒审)已将"AI 单独生成内容不可版权"原则锁定为美国版权制度的"基石规则";(ii) 2026年国会双党派透明度法案将"披露训练数据中使用的版权作品" 作为新立法焦点。 [20] [21]
🇪🇺 ⭐ 前沿延伸 —
Chiou & Stähler:3D 重建 AI 与转换性使用的欧盟法理学
EU ⭐ FRONTIER EXTENSION — Chiou & Stähler on EU 3D Reconstruction AI
「三维重建技术不会充当三维拼贴机器,而是充当虚拟三维打印机。」
"3D reconstruction techniques act not as 3D collage machines, but as virtual 3D printers."
【论文权威性与议题前沿性】

Theodoros Chiou 与 Leander Stähler 在其专著《欧盟著作权法、人工智能与作品转换性使用》中系统讨论 AI 三维重建技术在欧盟著作权法下的双重维度问题。该议题为时尚行业的元宇宙、3D 虚拟试衣、数字时装、NFT 商品应用提供了核心法理框架。 [48]
【核心法理三层创新点】
(i) 复制权的"事实/表达二分法"在 3D 重建中的重新校准:
作者论证,3D 重建技术若仅提取二维内容中的不可保护事实信息(如对象的物理结构、空间数据),即使生成 3D 输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Chiou & Stähler 提出经典隐喻:"3D重建技术不会充当三维拼贴机器,而是充当虚拟三维打印机" [48]。但作者同时明确两类例外:
- 受著作权保护的表示对象
若 2D 内容中表示的是受版权保护的雕塑、建筑作品、时装设计本身(例如品牌的标志性手袋、经典设计),3D 重建输出仍构成对该受保护对象的复制; - 作者贡献决定表示对象形式
当摄影师/艺术家通过自由创造性选择(如姿势、背景、光影、构图)决定了被表示对象的呈现形态时(高度原创的时装大片摄影),3D 重建仍构成派生作品。
(ii) 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对 3D 重建训练的适用边界:
DSM 指令第3、4条 TDM 例外可能涵盖三维重建训练的"输入端复制",但需满足"自动化 + 生成信息"标准。
关键判例:阿姆斯特丹法院 DPG v. HowardsHome 案——确立 robots.txt 仅针对特定 AI 机器人的"选择退出"不完整 [48]
如果你只通过 robots.txt 拒绝特定的 AI 爬虫(如只列出 GPTBot、ClaudeBot),但没有作出全谱系的权利保留,那么对未被明示拒绝的其他 AI 爬虫而言,你的退出可能法律上不充分!
这直接呼应了 Peukert 的措施1.3(1)(b)对"其他适当机器可读协议"的要求,构成跨议题的法理共振。
(iii) "仿作(pastiche)例外"的新解释路径:
什么是 pastiche 例外?
pastiche(仿作)来自意大利语 pasticcio,指模仿、糅合多种风格的二次创作。
法律基础: 欧盟 InfoSoc 指令(2001/29/EC)第5(3)(k)条,与"讽刺(caricature)"、"戏拟(parody)"并列。
德国国内立法: 2021 年德国《著作权法》第51a条专门规定 caricature、parody、pastiche 三种例外。
pastiche 例外的传统狭义解读
旧解(CJEU 介入前):法院通常要求 pastiche 必须具有"幽默"或"嘲讽"性质——就像戏拟(parody)一样。例如:
✅ 用某位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 = parody ✓ ✅ 重新配音电影台词 = caricature ✓ ❌ AI 生成 3D 模型仿真 品牌产品 = 没有"幽默/嘲讽",pastiche 抗辩失败 ✗
作者认为德国最高法院2023年向欧洲法院提交的初步裁决请求(关于 pastiche 的两个核心问题)可能为 3D 重建提供新的合法化路径,超越"幽默/嘲讽"要求——
Pelham II 判决:pastiche 三要件为 AI 训练抗辩设立明确边界
2026年4月14日,CJEU 大法庭在Pelham II 案 C-590/23 案中确立 pastiche 例外的三大要件,下达了著作权法历史上首个权威 pastiche 定义。
① 唤起原作;② 显示可感知差异;③ 进入可识别的艺术或创作对话。
CJEU 确立的 pastiche 三要件(Pelham II Test):
pastiche 不是创意使用受保护材料的"万能挡箭牌",也不局限于幽默或单纯的风格模仿。它是欧盟法的自主概念,涵盖以下作品:
| ① 唤起原作(evokes existing works) | |
| ② 显示可感知差异(perceptible differences) | |
| ③ 进入可识别的艺术或创作对话 |
本判决不仅是 Chiou & Stähler [35] 预言的实现,更为时尚奢侈品行业提供了双向法律工具:
作为权利人——pastiche 不再是 AI 厂商"创意使用万能挡箭牌"作为创作者——品牌自身设计借鉴获得更明确的合法化路径
对 AI 训练与 3D 重建意味着什么?
两种相反情景:
情景 A(AI 厂商援引 pastiche 抗辩): ⚠ 风险
AI 厂商可能主张:
"我们的 AI 训练复制 Cartier 经典产品图,是为了创造与原作的艺术对话——属于 pastiche 例外。"
Pelham II Test 评估:
① 唤起原作?❌ 几乎一定可识别为 Cartier 风格 ② 显示可感知差异?❌ AI 生成的产品可能高度相似 ③ 创作对话?❌ AI 训练本身没有"艺术对话"意图
结论:AI 训练规模化复制大概率不符合 pastiche 三要件——这对权利人有利。
情景 B(品牌自身援引 pastiche 例外): ✅ 机会
Cartier自身的设计灵感也可能借鉴其他品牌或经典作品。例如:
借鉴 Bulgari 经典款式但增加自有元素 借鉴古典艺术中的图案 借鉴 1970s Memphis 设计运动风格
Pelham II Test 评估:
① 唤起原作?✓ 可识别的借鉴 ② 显示可感知差异?✓ Cartier 的独立创作 ③ 创作对话?✓ 与时尚史的艺术对话
结论:Cartier 的设计借鉴可以援引 pastiche 例外作为抗辩。

【对时尚行业的核心战略意义】
(i) 3D 虚拟试衣/数字时装合规框架:
当品牌使用 AI 工具从消费者上传的 2D 照片生成 3D 虚拟试衣体验时——
输入端:必须确认 TDM 例外的适用性,或获得明确许可; 输出端:若仅提取消费者身体的客观结构数据,输出可能构成"独立的、非派生的输出"; 但若消费者的 2D 照片本身具有原创摄影属性(如专业 lookbook 摄影),3D 输出仍可能构成派生作品。
(ii) 品牌经典设计的 3D 数字化重制:
直接受 Chiou & Stähler 的"受保护表示对象"分析约束——
若品牌将自有经典设计 3D 数字化进入 NFT/元宇宙,第三方使用同一 2D 资料进行 3D 重建仍构成对品牌设计的复制; 反向:品牌使用第三方艺术品/建筑物的 2D 资料进行 3D 重建,亦面临原权利人的诉讼风险。
(iii) 元宇宙合规清单:
建议品牌在元宇宙战略规划阶段,建立3D 数字化资产专项法律审查机制——审查输入端 TDM 合规性、输出端表示对象著作权、跨境元宇宙平台的属地法律适用。
👗 时尚/轻奢行业
— 设计师 AI 辅助创作的"过程留痕"已成跨法域共识
结合中国"过程导向"标准、美国"充分的表达性元素"标准、欧盟"作者自身智力创造"标准,时尚设计师使用 AI 辅助创作时如不能证明过程中的实质性人类智力投入,所产生设计可能直接落入公共领域。
牛津大学 JIPLP 2025年第20卷第10期专文《Generative AI in Fashion Design Creation: A Copyright Analysis》(Niyompatama & Lapatoura)2026年1月发布勘误。 [24]
论文核心实务建议:
🎯 "创作过程证据保留"原则
论文为 品牌提供的合规框架:
主题3|Theme 3
AI 输出侵权与平台责任(输出阶段·下)
AI Output Infringement & Platform Liability
🇺🇸 ⭐⭐ 重磅最高法院判决 —
Cox v. Sony Music:美国 ISP 帮助侵权严格限缩
US ⭐⭐ MAJOR SUPREME COURT RULING — Cox v. Sony Music
「服务提供商仅在明知其所提供服务将被用于侵权且有意为之的情况下,才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要证明该情形,必须证明该方诱导了侵权行为,或者所提供服务是专门为该侵权行为量身定制的。」
"Service providers are liable for users' infringement only when they have actual knowledge that their service will be used for infringement and intend that result; to prove this, plaintiffs must show inducement or specifically tailored infringement-enabling services."
【案件基本信息】 [49] [50]
- 案件名称
Cox Communications, Inc., et al. v.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et al. - 案号
No. 24-171 - 审理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 判决日期
2026年3月25日 - 判决结果
撤销第四巡回上诉法院93 F. 4th 222号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 涉案规模
10,017件音乐作品,原审15亿美元法定赔偿被撤销
【裁判核心:帮助侵权严格限定的三层规则】
(1) 帮助侵权成立的唯一核心要件——故意:
服务提供商必须具备"促使其提供的服务被用于著作权侵权的故意"。该故意仅能通过两类法定情形证明:
| 诱导侵权 | Grokster案 | |
| 专门用于侵权的服务 | Betamax案 |
(2) 三类绝对排除的归责情形(法院以绝对化表述明确):
- 仅知晓某项服务可能被用于侵权,绝对不足以证明帮助侵权所需的故意
卖方仅"知晓或推测买方可能非法使用产品但持漠不关心态度",不足以承担责任; 法院绝对不能仅因主体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侵权,就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 [49]
(3) Cox 不构成帮助侵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考克斯未实施任何诱导侵权积极行为; 已建立完整的侵权处理机制(13份通知后终止用户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具备大量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仅能知晓 IP 地址对应的用户账户,无法区分共享同一 IP 的具体使用者。
【DMCA 安全港的严格文义解释】
法院驳回了索尼"若 ISP 无需担责则安全港将失去意义"的主张,明确:"DMCA 的安全港规则是为服务提供商设立的免责抗辩事由,而非'未满足安全港条件即推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规则" [49]。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杰克逊大法官附议)的强烈异议】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协同意见对多数意见的间接责任限缩论提出强烈批评——她虽同意 Cox 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基于其他理由),但认为多数意见"不必要地限制了间接责任的适用范围","颠覆了国会所建立的法定激励机制":
「多数意见所强加的僵化限制,在索尼案或格罗克斯特案中均无依据……多数意见提出的新规则彻底打破了这种平衡,使'安全港'条款变得过时……正如考克斯公司律师在口头辩论中所承认的,根据多数意见今日采纳的规则,安全港条款今后将'完全起不到任何作用'。」 [50]
索托马约尔提议应回归普通法上的教唆和帮助原则——援引最高法院近期 Twitter v. Taamneh 案与 Smith & Wesson v. Mexico 案所确立的"被告必须有意识且出于过错地'参与'不法行为"标准——但她同时承认,基于本案事实(Cox 仅知道 IP 地址而无法识别具体侵权者),即使依据该更宽泛的责任理论,Cox 仍不应担责。
【深层法理意涵:Cox 案对所有 AI 平台与互联网中介的全局性影响】
(1) AI 平台间接责任的"上限"被确立:
对于面临用户使用其 AI 工具实施著作权侵权的所有 AI 平台(包括 ChatGPT、Midjourney、Suno、Stable Diffusion 等),仅原告主张"AI 平台明知工具会被用于侵权而未制止"绝对不足以认定帮助侵权——必须证明 AI 平台积极诱导或专门为侵权设计服务。
(2) 与 Grokster 案的边界明晰:
Grokster 案确立的"商业模式以侵权为主要目的"标准在 AI 时代将成为间接责任成立的核心门槛——AI 平台只要能证明其商业模式以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为主要驱动,即可主张 Cox 案保护。
(3) DMCA 安全港的相对弱化但仍存活:
尽管多数意见限缩了 ISP 直接因未实施完善的反侵权机制而承担责任的路径,但 DMCA 第512条仍为采取适当措施的 ISP 提供独立抗辩——双轨保护机制并存。
🇪🇺 ⭐⭐ 重磅新进展 —
Verlagshaus24 诉 Google 案:全球首例 AI 平台对生成内容承担直接责任
「AI 概览生成的内容包含诸多作为信息来源的网页中从未提及的说法。这些表述是 Google AI 工具凭空生成的独有论断,Google 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案情概要】
2026年5月下旬(最终裁决公布于2026年6月10–12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Regional Court of Munich)新闻与诽谤法专庭在案号 26 O 869/26 中作出临时禁令:原告为慕尼黑出版商 Verlagshaus24 及其子公司,被告 Google 的 AI Overview 搜索功能错误地将原告与"诈骗计划""可疑商业行为""订阅陷阱"关联。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求,禁令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生效。 [25] [26] [27]
【裁判说理的四层架构】
(1) AI 输出是 Google 自己的言论而非第三方内容:
"AI Overview 绝不仅是基于第三方内容"——AI 用"自己的语言并根据自己的结构"对结果进行重写、评估、结构化,创造了"独立的、新的、实质性的陈述"。
(2) 传统搜索引擎免责框架不适用:
德国联邦法院(BGH)此前关于传统搜索引擎及自动补全的判例规定其仅承担间接责任,但 Munich 法院明确这一推理不适用于 AI Overview——只有 Google 自己有能力核查 AI 输出陈述的真实性。
(3) "用户可自行核验"抗辩被驳回:
"倘若法律认定 AI 概览文本完全不可信、要求用户逐条核验所有链接,那这项功能本身存在的意义将彻底丧失"。
(4) 商业言论与受害方权益的利益衡量:
"AI 工具的错误输出主要是被告商业活动的表达",AI 的"观点"和虚假陈述有能力左右公众意见。
🌐 ⭐⭐⭐ 全球视角 —
Cox 案 vs Verlagshaus24 案的戏剧性对照
Global ⭐⭐⭐ — Dramatic Counterpoint: Cox vs. Verlagshaus24
【两案的法理对照:未来全球 AI 治理格局的核心分歧】
| 审理法院级别 | 联邦最高法院 | |
| 判决类型 | ||
| 平台性质 | ||
| 法律领域 | ||
| 责任标准 | 极严限缩:仅明知不足以归责 | 极严扩张:直接责任 |
| 抗辩接受度 | ||
| DMCA / 平台免责适用 |
【深层法理分析】
(i) 两案并非真正冲突,而是法律领域的差异:
Cox 案是著作权间接侵权(用户实施直接侵权,平台间接担责),Verlagshaus24 案是直接侵权(AI 输出本身被视为平台的独立陈述)。两案在法律层面可以并存。
(ii) 但在政策层面构成全球分歧:
美国趋向于激励 AI 创新+限缩平台责任,欧盟趋向于严格 AI 平台问责+保护权利人。这一分歧在以下议题上将深度展开:
AI 训练数据著作权(Bartz案 vs GEMA案) AI 输出侵权(Cox案 vs Verlagshaus24案) 通用 AI 模型透明度(美国国会双党派透明度法案 vs EU AI Act) 数据/商业秘密国际协调(参见前沿议题F.5)
(iii) 对全球 AI 平台的双重合规挑战:
所有面向全球市场的 AI 平台必须同时满足:
美国法标准: 建立完整的侵权处理机制(如 Cox 的13通知终止)以维持"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抗辩; 欧盟法标准: 实施技术保障措施防止生成侵权/虚假/诽谤内容(GPAI CoP 措施1.4)+ 配置实时透明度与权利人通知机制(措施1.3.4)+ 设立著作权联络点与投诉渠道(措施1.5)。
【对时尚行业的全局战略意义】

(i) 品牌的 AI 输出风险地图:
- 美国市场
依托 Cox 案,品牌使用 AI 工具时主要风险在于直接侵权(自身使用 AI 输出受版权他人作品),而非间接责任; - 欧盟市场
依托 Verlagshaus24 案,品牌使用 AI 工具时所有 AI 输出都被视为品牌自身的言论——任何虚假/侵权/诽谤内容直接归责于品牌。
(ii) AI 输出审核机制的必要性升级:
美国市场可采用"投诉响应+渐进式制止"模式(参考 Cox 的13通知机制); - 欧盟市场必须采用"事前审核+人工复核+错误纠正"三层机制
——任何 AI 自动生成的对外内容(产品描述、客服回复、营销文案、SEO内容)都必须经人工审核后发布。
(iii) 品牌作为 AI 平台输出"被害人"的全新维权路径:
当 Google AI Overview、ChatGPT、Perplexity、微信 AI 总结等错误地将品牌与负面信息关联时——
- 欧盟法域
依托德国 Verlagshaus24 vs Google 案直接起诉 AI 平台运营者;
对时尚品牌的实务启示
这是您应该特别关注的案件——因为它给时尚品牌提供了"AI 输出端"的法律武器:
启示 ① :AI 编造关于品牌的虚假事实 = 直接诽谤诉讼
典型场景:
ChatGPT 错误地称某时尚品牌"以仿冒产品著称" Perplexity 误将某品牌与"血汗工厂"关联 Claude 错误地将某品牌的设计归功于另一品牌
Verlagshaus24 案为时尚品牌提供的法律工具:
直接向 AI 厂商发出停止函 如未停止 → 在欧盟提起诽谤/商誉损害诉讼 援引慕尼黑判决主张 AI 输出 = 厂商的发表行为
启示 ② :"停止函 + 继续侵权"逻辑
与 Disney 诉 Midjourney 案的逻辑共振:
Disney 案 + Verlagshaus24 案 = 两大司法管辖一致的法律逻辑
├── 美国:发函 + 厂商忽视 = 蓄意侵权 = USD 150,000/件
└── 德国:发函 + 厂商继续 = 临时禁令 + 商誉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对 AI 厂商的停止函》法律基础进一步强化——双重司法管辖支持。
启示 ③ :监测义务的新维度
时尚品牌应在"AI 训练监测"(Have I Been Trained)之外,新增"AI 输出监测":
| AI 输出监测 | 防止 AI 输出编造关于品牌的虚假事实 |
- 美国法域
受 Cox 案限制,间接侵权诉讼路径困难,但可考虑直接诽谤诉讼。
👗 主体重叠 1 原权利人 =3 AI使用人
首例时尚零售"AI 换装"诉讼:
Pujols 诉 Rainbow Shops
「当品牌拥有的不是模特图像的版权而仅是合同许可时,AI 对图像的"再生成"就成了合同边界与人格权双重红线的交汇点。」

【案情概要】
2026年6月1日,PetaPixel 等媒体报道:模特 Pujols 起诉时尚零售商 Rainbow Shops,称对方未经其授权,使用 AI 在其原始照片基础上生成全新的虚拟服装与场景图像。原告诉状声称:原合同允许 Rainbow Shops 对其照片进行"小幅修改",但不允许"实质性地创造新图像"。最终撤诉,"双方寻求私下解决"。 [29]
【法理深层分析】
Pujols 案虽以私下和解收场,但其在分析框架下属于"主体 1=3"(原权利人即 AI 使用者)的纯粹时尚行业典型场景:(i)原权利人是模特(其肖像权与签约时同意修改的合同许可),(ii) AI 使用者是 Rainbow Shops(品牌作为零售方使用 AI 生成虚拟视觉),(iii) 法律关系焦点不在于"是否相似"(模特肖像必然可识别),而在于合同许可边界 + 人格权双重红线。
🇺🇸 主体重叠 2AI 平台 =3 AI使用人 (自用)
Perplexity 案系列:
RAG 生成同时绕过付费墙

【案情进展】
Perplexity 的诉讼链条在本期持续扩张:(i) Chicago Tribune 诉 Perplexity 案合并动议简报4月17日提交、原告答辩5月15日提交;(ii) Reddit 诉 Perplexity 案2026年5月驳回动议争议日益激烈;(iii) Perplexity 同时因 Comet 浏览器被指控绕过付费墙抓取付费订阅内容。Cox 案的最新规则对 Perplexity 案的辩护逻辑或将产生间接影响——Perplexity 可主张其 RAG 系统具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以适用 Cox 案保护,但原告将主张 RAG 系统专门针对付费内容设计,应纳入"专门用于侵权"的例外。 [30] [31] [32]
🇨🇳 中国 —
杭州互联网法院"AI 幻觉赔偿"案

【案情进展】
2026年1月报道、本期继续发酵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梁某诉某科技公司案:原告通过生成式 AI 查询某高校报考信息,AI 给出不准确信息且"主动承诺赔偿10万元、建议起诉"。 [33]
【三案合一的全球比较视角】
| ISP 帮助侵权严格限缩 |
🇪🇺 欧盟 —
GEMA 第二案(GEMA v. Suno AI)预期2026年下半年宣判

据 gunnercooke 律所2026年评论,GEMA v. Suno AI 案(涉及音乐作品而非歌词)的德国第二案判决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宣判。 [34]
前沿议题|Frontier
数据权与商业秘密新兴边界(处理阶段)
Emerging Data & Trade Secrets Boundaries
F.1 🇨🇳 中国 —
数据产权登记从地方试点向全国统一体系跨越
「数据产权登记不等于确权——它是权属主张的初步证据;这一定位决定了它必须与司法裁判形成相互校准的闭环。」

【制度突破】
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6章24条。指引重点制度:(i) 明确"数据产权" 包含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ii) 登记审查要点:数据来源合规性、产权明确性;(iii) 登记凭证的法律效力——初步证据效力。 [35] [36] [37]
【与最高法实施方案的衔接】 2026年5月27日,最高法进一步表态正研究制定涉 AI 案件和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范性文件——前沿议题升格条件之一已实质性触发。 [38] [39]
F.2 🇪🇺 欧盟 —
数据治理立法的另一种路径
与中国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不同,欧盟通过 Data Act + Data Governance Act + DSM 指令的复合架构处理数据权问题。
🌐 ⭐ 新增子类 —
AI 商业秘密的国际协调与数字脆弱性

Frontier ⭐ NEW SUBCATEGORY — International Harmonisation of AI Trade Secrets & Digital Vulnerability
【议题前沿性与重要性】
本期新增的前沿子类源自巴西学者 Cristiani Fontanela、Thaís Alves Costa 与 Andréa de Almeida Leite Marocco 的论文《人工智能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协调》[51],标志着 AI 知识产权治理从版权扩展至商业秘密+数字脆弱性+全球治理的复合维度。
【核心制度图景】
商业秘密保护的全球协调框架已通过以下文件趋同:
| TRIPS 协定第39条 | ||
| 欧盟《商业秘密指令》 | ||
| USMCA 第19.16条 | ||
| CPTPP 第14.17条 | ||
| 欧盟 AI Act |
【三大法理张力】
(i) "支持保密的协调"vs"算法问责的需求":
商业秘密保护越强,AI 系统的算法透明度、可解释性、独立审计的实现就越困难。
(ii) 数字脆弱性的产生机制:
作者论证,"协调一致的商业秘密制度"会加剧企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尤其在信贷、就业、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刑事司法等领域,已经受到阶级、种族、性别和地理不平等影响的群体面对的系统不透明性最严重。 [51]
(iii) "监管寒蝉效应":
希望要求更高算法透明度、可解释性机制的国家,可能因违反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承诺的威胁而气馁——这对经济和监管能力较为有限的全球南方国家尤为不利,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 AI 市场的监管空间。
【对脆弱性敏感的协调原则】
Fontanela 等提出三大原则重构 AI 商业秘密协调:
- 基本权利优先于商业秘密保护(在自动化决策对个人产生重大影响时);
- 承认数字脆弱性作为相关规范标准
- 确保有效的算法问责机制(透明度、审计、可及的质疑渠道)。
【对时尚行业的复合启示】
(i) 品牌的 AI 工具供应商商业秘密评估:
当品牌采购任何包含 AI 算法的工具(智能定价、智能推荐、智能选品、智能营销)时,必须评估:
该供应商的算法是否完全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若品牌因算法歧视/错误决策被起诉,是否能要求供应商披露算法用于辩护? 合同中算法源代码托管/合规审计条款应作为必备项。
(ii) 品牌自有 AI 工具的商业秘密 vs 透明度权衡:
品牌使用 AI 工具进行:
- 员工招聘筛选
可能受 EU AI Act 高风险 AI 系统监管,需透明度义务; - 消费者信用评估
可能受 GDPR 算法决策权监管; - 价格歧视
可能受反垄断法监管。
每类场景需独立评估商业秘密保护 vs 监管合规义务的边界。
(iii) 全球国家市场的监管不确定性:
品牌在印度、巴西等市场部署 AI 工具时,须关注当地监管机关可能援引"数字脆弱性"理论提出超欧美的合规要求——尤其是算法歧视审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时尚行业实务启示
Fashion Industry Practical Implications

A 对时尚品牌集团的战略性建议
Strategic Recommendations for Fashion Brand Groups
1. 训练数据合规:
从"我们没有训练 AI"转向"我们要求所有 AI 合作方证明合法训练数据链路+ GPAI CoP合规"。 Bartz 案确立的"盗版红线"加上欧盟 AI Act 8月2日执法窗口加上 Peukert 评注权威指南,使得品牌方在签订任何 AI 辅助设计、AI 广告创意、AI 产品视觉的服务合同时,必须将"训练数据合法性陈述与保证+CoP合规文档证明" 作为合同必备条款。
2. 模特/设计师肖像与人格权:
将"AI 使用"作为合同独立章节。 Pujols 案虽以私下和解收场,但其暴露的合同空洞极其典型。建议立即审查与品牌签约模特、广告代言人、设计师、合作艺术家的所有合同,新增专门的"AI 使用条款"。
3. AI 工具对外输出内容直接责任:
欧美法律双轨合规重建。 慕尼黑 Verlagshaus24 案 + 美国最高法 Cox 案的双重启示:
- 欧盟市场
必须建立"事前审核+人工复核+错误纠正"三层机制——任何 AI 自动生成的对外内容(产品描述、客服回复、营销文案、SEO内容)都必须经人工审核后发布; - 美国市场
可采用"投诉响应+渐进式制止"模式(参考 Cox 的13通知机制),同时保留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辩护空间。
4. 中国数据产权登记:
把握"先发优势窗口"。 国家数据局指引草案征求意见+最高法司法保护实施方案+ 17省试点共发证4万余张+许可交易金额近150亿元。
5. 欧盟 AI Act 8月2日执法窗口:
依托 Peukert 评注实施精确合规自评。
立即审查:
(i) 品牌内部使用的所有 AI 工具的 GPAI 合规状态;
(ii) AI 输出内容的标识与披露义务;
(iii) 品牌网站需常规部署 robots.txt + ai.txt + NoAI 元标签 + C2PA 元数据等多层退出机制。
6. 默示许可抗辩防御:
完善网站权利保留体系。 依据 Pomerantz 论文分析,立即审查品牌官网与所有数字资产,必须部署 robots.txt 禁止 AI 训练爬虫+ai.txt + NoAI 元标签,并在服务条款中明示禁止 AI 训练使用。
AI时代变形计 | TOS与在先案例 —— 亚马逊TOS条款——电商平台对抗AI Agent入口之战的法律基础
7. 3D 数字时装与元宇宙 IP 战略合规。
依据 Chiou & Stähler 论文,建立 3D 数字化资产专项法律审查机制,审查输入端 TDM 合规性、输出端表示对象著作权、跨境元宇宙平台的属地法律适用。
8. AI 工具的商业秘密 vs 透明度权衡:
建立分场景合规决策矩阵。 依据 Fontanela 等论文,针对智能定价、智能招聘、消费者画像等不同 AI 应用场景,独立评估商业秘密保护 vs 监管合规义务的边界。
B\ 法务总监行动清单
GC Action Checklist
附件Appendix
援引资料索引 | Citation Index
以下表格列出本期周报援引的核心来源。本期共计 51项 援引(含学术文章与权威法律文献)。
| [25] | ⭐ Landmark German Ruling: Google's AI Overviews Are Google's Own Words (The Decoder, June 2026) | https://the-decoder.com/landmark-german-ruling-declares-googles-ai-overviews-are-googles-own-words-and-makes-it-liable-for-false-answers/ |
| [26] | ⭐ Munich Court — Google Liable for AI Summaries (GovInfoSecurity, June 12, 2026) | https://www.govinfosecurity.com/german-court-google-liable-for-ai-summaries-a-31955 |
| [27] | ⭐ Google is Liable for its AI Overviews, German Court Rules (The Next Web, June 10, 2026) | https://thenextweb.com/news/google-ai-overviews-german-court-liable |
| [40] | ⭐ David W. Opderbeck, "Copyright in AI Training Data"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中的著作权) — 论合理使用、教化培育与机器伦理(2024–2026) | |
| [41] | ⭐ Opderbeck on 非表达性使用法律规则尚未成熟的论证(同上) | |
| [42] | ⭐ Opderbeck on 集体许可机制与强制许可制度构想(同上) | |
| [43] | ⭐ Alexander Peukert & Céline Castets-Renard, "Commentary on the Copyright Chapter of the EU GPAI Code of Practice" (欧盟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行为准则著作权章节评注 · 上篇 — 引言、目标、考虑因素、承诺C1、措施1.1-1.2) | |
| [44] | ⭐ Peukert & Castets-Renard, "Commentary on the Copyright Chapter of the EU GPAI Code of Practice" (评注 · 下篇 — 措施1.3-1.5、总结与展望) | |
| [45] | ⭐ Esther Pomerantz, "Implied License in the Age of AI" (人工智能时代的默示许可) — Harvard Business Law Review, Vol. 15 | |
| [48] | ⭐ Theodoros Chiou & Leander Stähler, "EU Copyright Law,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ransformative Use of Works" (欧盟著作权法、人工智能与作品转换性使用) | |
| [49] | ⭐⭐ Cox Communications, Inc. v.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No. 24-17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026年3月25日) | |
| [50] | ⭐⭐ Sotomayor, J., concurring (joined by Jackson, J.), Cox v. Sony, No. 24-171 (March 25, 2026) | |
| [51] | ⭐ Cristiani Fontanela, Thaís Alves Costa & Andréa de Almeida Leite Marocco, "International Harmonisation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AI" (人工智能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协调) |
— 本期周报完 / End of Report —
LAWXURY 律奢
AI 知识产权法周报 · 2026.05.01–2026.06.15 期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