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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 年版)》《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 年版)》已于 2026 年 5 月 1 日全国统一施行。新规落地已有一段时间,不少经营主体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容易因表格填写、盖章材料不合规导致业务退回。

PART.01
对纸张、书写工具
书写方式的有效性规定
纸张、用笔都要符合要求,而且填表内容要工整,让人看得清楚明白。

PART.02
对提交材料形式的有效性规定
第2条中的“签名或盖章确认”,对签署方式做出细化。同时增加了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原件的特殊情况处置路径。

PART.03
走进群众解难题
一是明确要求签名并盖章的,要签名盖章,二是未明确的,是签名或盖章,意思是如果没有明确要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不要求必须盖章。

PART.04
外文材料、文书的形式有效性规定
本条区分翻译单位与翻译人两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请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相较于旧版规范,本条要求翻译单位需标注“翻译准确”字样,明确了翻译单位对翻译内容准确性负责,登记机关仅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提醒与注意义务。

PART.05
关于实名登记确认的义务规定
除了申请人以外,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等相关人员也应当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实名登记确认。同时增加了《实名登记确认表》的具体表单,用于现场实名登记确认使用。

PART.06
缴回营业执照的豁免情形
本条来自于法规直接要求。

PART.07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
本条对实务中常见的有关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何办理登记备案事务做出规范。但其中专门提到“因特殊原因”,暂时没有对应的解读。因疾病、伤残、精神障碍等任何原因,只要有人民法院裁定都可以认为符合本条要求。

PART.08
外资经营主体的特殊规定
本条删除了原规范的过渡性规定,依法设定义务,遵照执行即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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