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类“隐私、名誉、信息与边界保护类”协议,该类的协议名称如下表所示:
协议名称 | 解决什么问题 | 适合谁 | 典型场景 | 注意坑点 |
隐私/名誉/信息保密协议 | 禁止披露特定信息 | 伴侣、前任、亲属、合伙人 | 知道隐私、财务、商业计划、聊天截图 | 保密对象、范围、违约责任要具体 |
隐私保护协议 | 约定哪些私生活信息不得公开 | 伴侣、前任、家庭成员 | 分手后不曝光照片、病史、家庭隐私 | 过于抽象难执行,最后列举信息类型 |
个人信息授权/限制使用协议 | 约定姓名、电话、照片、账号、主张等信息使用方式 | 亲友、合作对象、自媒体搭档 | 无子共同内容账户、家庭影像、儿童照片发布 | 儿童信息保护尤其谨慎。 |
肖像使用授权协议 | 谁可以用照片、视频、直播素材 | 情侣、夫妻、自媒体合作者 | 情侣博主分手后账号素材继续使用 | |
不公开披露协议 | 禁止对外发声、爆料、转述 | 前任、和解双方、合伙人 | 分手、离婚、合作翻脸后防互撕 | 不能组织依法维权、报警、作证等合法行为 |
名誉侵权停止与和解协议 | 停止发帖、删帖、道歉、赔偿 | 任何名誉受损者 | 朋友圈、公号、群聊攻击 | ①证据先保全; ②平台删除与实际履行要跟踪。 |
录音录像/资料使用协议 | 限制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如何使用 | 伴侣、家庭成员、合作方 | 私密视频、家庭监控、孩子成长影像 | |
注:下文《隐私保护协议(利披露人)》仅为参考之用。如有具体需求,读者等可直接委托专业律师有针对性地代书,以确保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切忌千篇一律地代入或直接套用。
隐私保护协议
(利披露人)
甲方(披露方/隐私权利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
乙方(接收方/保密义务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隐私信息保护事宜,为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隐私信息
1.1 本协议项下“隐私信息”是指甲方在双方交往及关系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的,或乙方以任何方式知悉的关于甲方的非公开个人信息及生活细节。
1.2 受保护隐私信息范围采取穷尽式列举,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私人影像资料(含甲方的私人生活照、亲密照片、裸露照片、私人视频及亲密视频等);
(2)医疗健康信息(含甲方的既往病史、就诊记录、体检报告、心理健康状况、遗传病史、生育情况及堕胎记录等);
(3)家庭隐私信息(含甲方父母及亲属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内部矛盾与纠纷等);
(4)通信与社交记录(含甲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内容及社交账号密码等);
(5)财务状况信息(含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收入证明、投资理财情况、负债情况及个人征信报告等);
(6)性取向与性生活细节(含甲方的性取向偏好、双方性生活习惯、性玩具使用情况及其他私密生活细节等);
(7)个人生活习惯(含甲方的行程轨迹、出行记录、居住地门禁信息及特殊癖好等);
(8)除上述明确列举的信息外,任何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乙方知悉的、足以导致甲方社会评价降低或甲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均视为本协议项下的隐私信息。
第二条 禁止行为
2.1 乙方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泄露、公开、传播或展示甲方隐私信息的行为。乙方实施违约行为的,必须承担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全部责任,且不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2 乙方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开与展示(含在任何公开场合展示或播放甲方的隐私信息);
(2)网络发布(含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小红书及论坛等任何互联网平台发布或上传甲方的隐私信息);
(3)私下传播(含通过私信、群聊及邮件等非公开渠道向他人发送或分享甲方的隐私信息);
(4)实物散布(含打印、复印、冲洗甲方的隐私照片或文件并进行线下派发或张贴)。
2.3 乙方禁止向以下任何对象披露甲方的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及乙方的共同亲属、朋友、同学、同事;
(2)乙方现任或未来的恋爱伴侣、配偶;
(3)甲方现任或未来的恋爱伴侣、配偶;
(4)甲方的雇主、上司或工作单位的任何人员;
(5)大众媒体、自媒体账号运营者、新闻记者;
(6)互联网论坛、贴吧及吃瓜群的任何不特定网民;
(7)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4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持有的甲方隐私信息及电子设备。因乙方现任或未来伴侣、家属、朋友等第三方接触乙方设备或数据并实施泄露行为的,均视为乙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同意方式及处理义务
3.1 乙方对外披露、使用甲方任何隐私信息,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甲方认可且实名认证的电子邮箱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实施的任何披露行为均视为严重违约。
3.2 乙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对其控制的甲方隐私信息履行彻底删除与返还义务:
(1)数字资料处理:乙方必须将存有甲方隐私信息的手机、电脑、云端网盘、社交软件中的照片、视频及聊天记录等数字文件予以永久性删除,必须清空设备回收站、撤销云端同步并永久删除,且删除后不得具备通过常规软件恢复的可能性;乙方应当向甲方发送删除操作的全过程录屏视频作为履约证明;
(2)实物资料处理:乙方必须将冲洗的照片、纸质病历及信件等实物资料原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退还给甲方,并保留快递底单及内件清单;
(3)乙方完成上述删除与返还义务的,必须在完成后[24]小时内向甲方指定邮箱发送《隐私信息删除/返还确认书》。乙方逾期未发送确认书的,视为未履行删除义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3.3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隐私信息在网络传播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无条件配合甲方出具《授权维权委托书》及《要求平台删帖声明》,并按照甲方指定的模板签字按印后通过电子邮箱发送。乙方逾期未配合的,每日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且不免除其删帖配合义务。
第四条 例外条款与不可抗力
4.1 除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因法定程序依法调取外,乙方不得以其他法律要求或第三方请求为由披露甲方隐私信息。乙方擅自披露的,视为违约并承担全部责任。
4.2 乙方因面临司法调查需披露甲方隐私信息的,必须在接到调查通知的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依法主张权利。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4.3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预备的客观情况。乙方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的,必须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与权利救济
5.1 互联网或第三方处出现甲方的隐私信息的,初步推定乙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并构成违约。乙方主张免责的,必须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证明其已采取最高级别的物理与电子加密措施,且泄露系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刑事犯罪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客观原因所致。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明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5.2 本协议的存在、内容以及双方曾就隐私保护进行磋商的事实,均属于高度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展示或提及本协议。乙方违约的,视为严重违约,直接触发本条违约金计算公式。
5.3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至第四条之任意规定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违约金总额 = 基础违约金 + (单次传播违约金 × 传播次数) + 甲方实际损失 + 甲方维权成本。
(1)基础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0]元;
(2)单次传播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元;
(3)传播次数的认定:以甲方公证保全时平台显示的实际阅读量/点击量MAX值为准。MAX值系指若同一内容发送至多人和发布至网络,则取发送人数与网络点击量两者中的最大值作为传播次数。乙方能证明存在机器人恶意点击或平台虚增数据的,该部分数据予以扣除;
(4)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隐私泄露导致的医疗费、心理治疗费及误工费等;
(5)甲方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费。律师费以甲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的诉讼标的额的[10]%。
5.4 甲方有权选择依据本协议主张违约责任,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张侵权责任。甲方选择侵权之诉的,乙方应当依法赔偿甲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作为衡量侵权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
5.5 乙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发生违约事实的,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直接扣除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冲抵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乙方逾期支付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2]年且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当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5.6 乙方未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由乙方指定亲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协议尾部签字。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协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必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连带责任保证人条款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双方确认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各类通知及司法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一方变更上述信息必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按原地址发送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由此导致的诉讼期限延误等不利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送达地址的有效性延伸至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签字/按印):___乙方(签字/按印):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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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协议模板,详见尾部名为“实务/经验/分享”的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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