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新增临床功能,注册人认为该变化属于轻微变更,是否可以不作为发布版本体现?答案是明确的:不能。
临床功能变化属于软件重大更新
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及相关审评要求,临床功能变化应属于软件重大更新。软件的更新若影响到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环境或核心功能——如操作系统的改变、临床功能的改变、软件输出结果的改变、用户使用习惯的改变、影响到患者安全的修改等——均属于重大软件更新,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风险从高原则的适用情形
当生产企业规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无法清晰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时,应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在中国境内的软件发布版本号中体现变化。
例如:生产企业制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为X.Y.Z,其中X代表重大更新,Y代表轻微更新,Z代表纠正。若临床功能变化在Y字段体现,则软件发布版本号应确定为X.Y。也就是说,即便企业将临床功能变化归入“轻微更新”字段,该字段仍须纳入软件发布版本。
为什么“发布版本”必须体现重大更新
软件发布版本是软件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仅体现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软件发布版本发生改变,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软件完整版本发生改变但发布版本未变,则无需进行注册变更。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在于:发布版本是注册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必须准确反映所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的软件变化。若新增临床功能未在发布版本中体现,实质上是将本应通过变更注册审批的变化纳入了企业自行控制的范围,构成对监管要求的规避。
此外,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同样遵循风险从高原则——若某字段同时表示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则该字段按重大软件更新处理,并作为软件发布版本的组成部分。
实务提示
注册人在制定软件版本命名规则时,应综合考虑软件产品特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合规性等因素,明确字段的位数、范围、含义,涵盖软件更新全部类型,确保字段含义明确且无歧义无矛盾,能够清晰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对于临床功能变化,无论企业在内部版本命名规则中将其归入哪个字段,均须确保在中国境内的软件发布版本号中予以体现,并依法办理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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