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注、返利、抽水。三个要件凑齐,盲盒App就是赌场。
刑事审判参考第1461号:新型网络抽奖式销售,三要件击穿电商伪装
2024年9月,浙江省桐乡市。两款盲盒App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时间,充值金额超过六亿元,注册用户遍布全国。2026年7月28日,检察日报披露了全案详情:54名涉案人员被分层处置,11名核心人员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刑,追缴违法所得9780万元。
这两款App的界面和普通盲盒电商没有区别。用户充值、花钱抽盲盒、抽中的商品可以领实物也可以折成平台币继续抽。但有一个数据让所有"电商创新"的辩解站不住:平台90%的订单选择了立即回收变现,而不是领取实物。
没有人花几十块抽盲盒是为了拿到那个手办。所有人都是在赌——赌下一次开出来的是高价值商品,然后折现走人。这不是电商。这是换了皮肤的赌博网站。

第1461号案例把三要件拆得很清楚
刑事审判参考第1461号(陈枝滨等人开设赌场案)和桐乡案的核心逻辑完全一致。1461号涉的是"一元购"——把一件商品按价格平分成若干一元等份出售,所有份额卖完后抽一名中奖者拿走商品,其余人的认购金不退。网站运营期间,充值记录总计14.7亿元,真实账户13万个。
网站还设了一个叫"自提商品"的模块。不是真的让中奖者自提。是让中奖者把中奖权益折价卖给平台,平台再从中赚取差价。这个模块的"商场价"总和13.69亿元。换句话说,几乎所有中奖者都选择了折现,而不是拿实物。
法院的裁判理由没有在"盲盒是不是赌博"这个名义问题上纠缠。法院直接拆成了三个审查维度,按顺序逐层过:
第一层:抽奖式销售本身是不是真的。如果平台操控中奖结果、虚假抽奖,那是诈骗罪。如果抽奖是真的、结果由偶然性决定,那就是射幸行为,具备赌博性质。1461号的服务器日志显示中奖结果按后台程序随机生成,没有造假。所以这一层通过——是赌博,不是诈骗。
第二层:抽奖式销售是不是主要经营内容及营利手段。如果是"买洗发水送抽奖",抽奖服务于正常商品销售,不构成赌博。如果是"花钱抽奖、中奖后折现、平台从中抽成",那抽奖本身就是经营内容,商品只是道具。1461号的网站有部分真实发货,但法院看的是整体营利模式——平台主要通过回购中奖权益的折价差抽成营利,不是靠销售商品营利。
第三层:平台运营者对经营性质是否明知。1461号中,被告人在2017年整治办文件明确定性"一元购"为赌博之后,仍然以各种方式掩盖经营性质继续推广,主观故意成立。桐乡案同理——涉案App的核心开发者、推广负责人明知平台规则设计就是赌场,只是换了盲盒的壳。
三层审查过完,结论只有一个:开设赌场罪。
桐乡案的三个要件,每一个都在堵电商的辩解
实务中最常见的辩护理由是"这就是电商,用户在买东西"。桐乡案中,检察官张月圆的回应直接打在这个理由的七寸上:"正规盲盒只以实物收藏、休闲消费为目的,不存在奖品回收、折价变现渠道。"
三要件拆开来看:
投注。用户花钱买盲盒。这个动作单独看不出来问题——电商也是花钱买东西。但关键在于用户花钱买的东西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开到高价值商品的机会"。1461号的裁判理由说得很直接:抽奖式销售"实质上是销售中奖机会,即以少量认购博取大额财物的中奖机会"。用户花的是赌注,买的不是手办。
返利。用户抽中的奖品可以折成平台币。这个环节是整个闭环的关键——如果没有返利,盲盒就是盲盒,开了就开了。但有了返利,就构成"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赌博闭环。1461号的"自提商品"模块、桐乡案中的"奖品兑换"机制,起的是同一个作用。
抽水。平台怎么赚钱?不是靠卖商品。是靠每一次兑换收取20%至30%的手续费,以及商品标价虚高、回收时按成本价折价。每次兑换,平台稳赚。这和赌场抽水没有本质区别。1461号中,平台的"自提商品"差价就是抽水。桐乡案中,平台设置的开奖概率和兑换折损率同样是抽水。
三要件凑齐了,整个资金流向就出来了:用户充值(投注)→ 抽盲盒(随机开奖)→ 奖品折成平台币(返利)→ 平台从兑换中抽取差价(抽水)→ 平台币再次投入抽盒(循环投注)。这个闭环的运行逻辑和赌场的筹码系统没有任何区别。
90%订单立即回收,怎么击穿电商辩解
正常电商平台,用户买了商品,绝大多数会选择领取实物。盲盒电商也一样——如果真的是"潮玩收藏"平台,用户抽中稀有手办应该留着,或者至少领到手里再转卖。但桐乡案的实际数据显示:90%的订单选择了立即在平台内折现,不领实物。
这个数据把"电商创新"的辩解戳穿了。返回1461号的逻辑:法院不是看平台有没有真实发货这个动作,是看整体营利模式。确实有用户领了实物,1461号案中也确实有真发货。但"大部分用户选择折现"这个事实说明用户的真实目的不是获取商品,而是通过价差牟利——这正是赌博的心理特征。
法院看的是概率和制度设计,不看是否存在个别例外。如果一个平台设计了一套规则,使得绝大多数用户的行为模式就是赌博行为,那么平台就是在经营赌场。有几个用户真的领了手办,不影响定性。
54人分了三个层级
桐乡案的处理方式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做法:54名涉案人员被划分为三个层级,差别化处置。
组织策划者层级: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推广组长——11人,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均适用缓刑。全案追缴违法所得9780万元。
普通实施者层级:43名仅领取固定工资、犯罪情节轻微的底层务工人员,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程序员、客服、推广专员——他们知道自己参与的App有问题,但参与程度浅、获利少、对整体运营没有支配力,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分层处理的逻辑和1461号的裁判理由一脉相承。1461号明确指出:"对部分仅参与经营某些具体环节,且确有证据证实对经营行为的营利方式、违规性质等均不知情的人员,不应论罪处理。"开设赌场罪惩罚的是"开"和"设"的人,不是领工资上班的人。
在长沙的法庭上,开设赌场案的辩护也经常围绕这个层级问题展开。从犯认定、参与程度、知情程度——这三个变量直接决定了刑期从实刑到缓刑到不起诉的跨度。1461号的主犯陈枝滨判了四年六个月,而其余21人中最轻的只有一年。同一个平台,同一个罪名,刑期差了三倍以上。
同样是开设赌场,为什么有的五六年,有的缓刑

桐乡案的主犯判了三年到八个月,全部缓刑。1461号的主犯陈枝滨判了四年半,实刑。两案涉案金额都过亿,为什么桐乡案的刑罚更轻?
三个变量:
自首和认罪态度。桐乡案中"多名参与涉案App研发运营的核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1461号中没有这个情节。开设赌场罪的基准刑不高(五年以下),自首加上认罪认罚加退赃,可以大幅减让,缓刑的基础就有了。
退赃力度。桐乡案追缴违法所得9780万元,退赃覆盖面很大。1461号中仅判处罚金460万元,退赃程度不同。法院在量刑时,退赃退赔是最重要的从宽因素之一。
平台体量和运营时长。1461号的"一元购"被整治办文件明确定性为赌博后仍然继续运营,且充值记录14.7亿元远超桐乡案的单案3亿元。体量越大、运营越久、抗拒监管越明显,刑期越重。
盲盒/抽奖式销售认定开设赌场 · 速查表
审查维度认定赌博不认定赌博
抽奖真实性真实随机开奖(射幸行为)操控结果/虚假抽奖 → 诈骗罪
经营内容抽奖为主要经营内容抽奖服务于正常商品销售
营利方式回购差价抽成/兑币手续费商品销售差价
资金闭环充值→开奖→折现→再充值充值→开奖→领实物(结束)
回收变现有(平台币/折价回购)无
用户行为多数选择折现非领实物多数选择领实物
法律依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 + 网络赌博意见正常有奖销售/营销推广
开设赌场罪参与人员分层处置对照
层级角色处置方式参考刑期
组织策划者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推广组长提起公诉三年至五年六个月
积极参加者核心环节执行者提起公诉一年至二年六个月
普通实施者领固定工资/参与程度浅/无支配力不起诉不追究
核心结论:盲盒App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三个要件——投注(付费抽奖)、返利(奖品折现或兑币复投)、抽水(平台从兑换中抽成)。三个要件凑齐,电商外壳击穿。
曾杰律师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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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附:《刑事审判参考》参考案例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461号
案件名称:陈枝滨等人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新型网络抽奖式销售经营行为性质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枝滨利用潮州市滨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潮州市东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泰享购"网站,采用将一件商品根据价格平分成若干1元"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一份或多份,所有份额销售后,从购买者中抽出获得商品的幸运者,其他认购资金均不予退还的"一元购"模式进行"经营",并在网站中开发"自提商品"模块,即利用后台获取的中奖者信息,与中奖者联系直接折价回购中奖权益,不实际交付商品,从中获利巨大。经远程勘验及司法鉴定:"泰享购"网站运营期间,充值记录总计14.7亿余元,真实账户130619个。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泰享购"平台采用"一元购"方式销售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具有赌博性质,且平台发展人员给用户提供直接变现的服务,是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被告人陈枝滨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建立网站,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其行为属于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从中营利,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枝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其余2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新型网络抽奖式销售及类似销售经营行为的性质?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为正确认定网络抽奖式销售行为的性质,应当着重从抽奖式销售行为的实质、网络平台运营管理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抽奖式销售行为的实质。首先,看抽奖式销售是否真实。如果行为人以抽奖式销售为名,通过操控中奖结果、虚假抽奖等方式骗取参与人财物,应考虑构成诈骗罪。相反,如属真实抽奖式销售,则可能涉及赌博类犯罪。抽奖式销售实质上是销售中奖机会,即以少量认购(投注)博取大额财物的中奖机会;中奖结果依照设定的后台程序,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每一次开奖即抽中者赢、未抽中者输,本身即符合刑法意义上"赌博"的定义。其次,看抽奖式销售是否为主要经营内容及营利手段。如果纯粹或主要以抽奖式销售为经营内容,且主要依靠无实物销售的折价、抽成等方式营利,应认定为赌博类犯罪。相反,如果抽奖式销售仅服务于正常商品销售经营,则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二)审查网络平台运营管理的性质。对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提供较稳定的场所(包括网站、微信群等)组织用户参与赌博,并对"场所"持续管理、运营、维护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仅借助网络平台或其他网络手段,在较小范围内召集人员参与较为隐秘的短期赌博的行为,可考虑定性赌博罪(聚众赌博)。
(三)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构成赌博类犯罪,涉案行为人应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应当明知其使用的经营模式涉嫌或可能涉嫌违规甚至违法。在涉及多层级人员参与网站或企业运营的案件中,对参与网站或企业运营的人员是否构成共犯,应重点审查其主观故意,即对经营行为实质是否知情。对部分仅参与经营某些具体环节,且确有证据证实对经营行为的营利方式、违规性质等均不知情的人员,不应论罪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枝滨等人经营网站的行为,表面上属于新型网络经营模式,实质上利用网络平台为参与者创设参与赌博活动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构成开设赌场罪。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伟宏 熊灵芝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魏海欢)
以上案例原文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461号,仅供学习研究。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