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古风女子图片,由使用者通过Stable Diffusion生成。图片被他人搬运以后,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其构成美术作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
另一组蝴蝶造型椅子图片,由设计师通过Midjourney等工具生成。后来市场上出现了近似产品,设计师提起诉讼,法院却没有认定这些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同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同样输入了提示词,也都由人从生成结果中作出选择,为什么裁判结果不同?
差别不由软件品牌、图片精美程度或者提示词字数单独决定。两案都在回答一个更具体的问题:最终画面中有多少内容能够对应到自然人的独创性选择,这些选择又能否通过证据得到证明。
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放到AI生成图片中,通常需要依次审查三层问题:
第一,图片是否具有可以被感知和复制的具体表达。例如人物、构图、色彩、光影和画面布局,而不只是“画一把蝴蝶形状的椅子”这样的抽象构思。
第二,这些表达是否体现了自然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AI目前不是我国民事法律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使用者若要主张权利,需要说明自己怎样利用AI形成了最终表达。
第三,主张权利的人能否证明上述创作过程。使用了哪些模型,输入了什么提示词,调整过哪些参数,生成了哪些中间版本,为什么选择最终图片,是否又进行了人工修改,都可能影响法院对智力投入和独创性的判断。
所以,“AI生成”既不是当然排除著作权保护的标签,也不是自动取得著作权的通行证。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被称为“AI文生图著作权案”。涉案图片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该案判决后来入选第七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一张女性人物图片,随后发布在社交平台。另一名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并去除了原有署名水印。原告因此主张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
案件需要先确定原告对这张AI生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之后才能继续判断被告搬运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从公开判决内容看,原告并非只提交了最终图片。他还提供了:
1、涉案图片的原始电子文件。
2、图片在社交平台首次发布的记录。
3、使用的模型、提示词、反向提示词和参数信息。
4、生成过程的复现视频。
5、不同阶段的调整和选择过程。
6、现场登录账号、查看发布记录的勘验过程。
法院据此考察了人的投入怎样体现在最终画面中。例如,原告通过提示词设计人物及其呈现方式,对画面布局、构图和光影等内容作出安排。得到初步图片后,又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并继续调整,直至选择最终结果。这一过程能够体现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原告是该图片的作者。被告未经许可发布图片并去除署名,侵害了相应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里容易产生一种误读:是不是只要提示词写得足够长,AI图片就能获得著作权?
判决并没有确立这样的数量标准。提示词、参数和迭代次数的作用,在于帮助法院观察使用者是否对最终表达作出了选择与安排。即使提示词很长,如果只是堆砌画质、风格和分辨率词语,无法说明它们怎样影响最终构图,证明作用仍然有限。
另一起案件是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苏0582民初9015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是一名设计师,使用Midjourney等AI绘图工具生成了“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图片,并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图片表现为具有透明、果冻质感的蝴蝶造型椅子,原告还公开了相应提示词。
后来,一名经营者曾联系原告洽谈合作。合作没有达成后,对方参考公开提示词,使用同类AI工具生成新的设计图,并将蝴蝶椅制作成实体产品进行销售。原告认为相关产品和宣传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
与前案相比,这个案件中的“接触可能”并不弱。对方看过原告发布的图片,联系过原告,也参考了公开提示词。可是,接触过图片只解决侵权判断中的一部分问题。原告仍需先证明自己主张保护的图片构成作品,并且自己是相应权利人。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没有提交涉案图片创作过程中的原始记录,也无法通过庭审演示再现涉案图片的形成过程。现有材料不足以说明原告在提示词调整、图像优化或者后期加工中作出了哪些具体的独创性投入。
更具体地说,法院无法从证据中建立以下对应关系:
1、哪一项提示词决定了椅子的具体轮廓。
2、哪些参数影响了画面布局和透视关系。
3、透明质感、色彩和光影由使用者怎样调整形成。
4、最终图片经历了哪些中间版本。
5、使用者对AI随机输出进行了怎样的选择、修改和控制。
法院因此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的布局、构图、线条和色彩等具体表达作出了个性化审美选择和实质性贡献,未认定涉案图片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丰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苏州中院作出(2025)苏05民终4840号民事裁定,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把两案放在一起,不宜简单概括为“北京法院保护AI作品,江苏法院不保护AI作品”。两案审查的事实基础并不相同。
1、创作过程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能够说明模型、提示词、反向提示词、参数及后续调整
「蝴蝶椅」案:主要提交成品、公开提示词等材料,原始过程记录不足
2、人的具体投入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人物、构图、布局和呈现方式能够与人的调整相联系
「蝴蝶椅」案:难以说明提示词、参数与具体线条、色彩、构图之间的对应关系
3、过程验证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提交生成过程复现视频等证据
「蝴蝶椅」案:庭审中未能再现涉案图片的形成过程
4、裁判结论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图片被认定为美术作品,使用者被认定为作者
「蝴蝶椅」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构成作品
但是,在这里我还想补充两个边界。
其一,能够复现同一张图片并不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
生成式AI具有一定随机性,即使输入相同内容,也可能得到不同结果。复现记录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增强创作过程的真实性,证明最终图片确实来源于主张权利者所陈述的操作过程。
其二,“蝴蝶椅”案没有形成“所有简单提示词生成的图片都不受保护”的普遍规则。
法院针对的是当事人提交的具体证据。换一套完整的生成记录、人工修改文件和表达形成过程,案件的事实基础就可能不同。
AI生成图片案件容易把注意力全部放在提示词上。
原因很直观:在传统绘画中,人直接控制线条和色彩。在AI文生图中,提示词成为人向模型传递意图的重要入口。
不过,提示词通常先表达创作目标或者画面要求。比如“设计一把透明蝴蝶造型儿童椅”,更接近构思和指令。著作权法一般保护具体表达,不直接保护抽象思想、风格或者功能设想。
当提示词进一步规定人物位置、镜头角度、光线方向、色彩关系、材质细节和画面结构,并且使用者通过多轮生成、局部重绘、参数调整和人工后期处理,使这些要求稳定地体现在最终图片中,人的智力投入会更容易被识别。
因此,诉讼中需要建立一条完整的对应关系。单独证明“我写过提示词”,通常还不够:
只有提示词文本,没有生成时间、账号、模型版本和中间图片,对方可能质疑这些提示词是事后整理出来的。
只有一段操作录屏,无法对应涉案原图,对方可能主张录屏展示的是另一次创作。
只有最终文件,对方则可能质疑图片来自他人或者网络下载。
AI生成内容的创作者没有必要为了每一张日常表情包制作复杂档案。
但图片将用于广告、产品包装、品牌视觉、NFT发行或者其他具有持续商业价值的场景时,提前保存创作过程很有必要。
保存使用平台、账号、模型名称、模型版本、插件和基础模型信息。如果使用本地部署模型,还可以记录模型文件、工作流和主要配置。
保留正向提示词、反向提示词、随机种子、采样方法、迭代步数、画面尺寸、参考图权重等信息。不同工具能够导出的字段不同,应以实际功能为准。
不要只留下最后一张图。初次生成、修改提示词后的版本、局部重绘、放大修复和最终选择,都能帮助说明创作路径。
如果使用Photoshop、Procreate或者其他软件继续调整,应保存分层源文件、修改历史和导出记录。分层文件可以直接显示哪些内容由人工增加、删除或者重新编排。
保存未经压缩的原文件、文件元数据、云端生成记录和首次发布页面。平台截图可以证明公开时间,但最好同时保留能够验证账号控制和页面地址的材料。
使用AI生成图片时,不仅要保存提示词和生成记录,也要注意保存参考图、字体、模型、LoRA等素材的来源,以及平台服务协议、付款记录和商业授权凭证。
这些文件主要用来说明:生成图片时使用的素材和工具具有合法来源。例如,参考图片是否允许改编,字体是否允许商用,LoRA是否设置了使用限制,AI平台是否允许将生成结果用于商业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图片是自己创作的”和“证明使用的素材没有侵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提示词、参数和修改记录可以说明自己付出了哪些创作劳动,但不能当然证明参考图、字体或者LoRA已经取得合法授权。
还可以对重要文件进行可信时间戳或者区块链存证。这类存证主要用于辅助证明:某份文件在特定时间已经存在,存证后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它只能证明文件存在及内容完整,不能直接证明图片具有独创性,也不能代替提示词、生成记录和人工修改记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经要求相应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和发布用户对符合规定的AI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
标识规则解决的是生成内容的透明度和传播治理问题,著作权法解决的是作品、作者和专有权利问题。两套规则的审查目的不同。
一张图片标注“AI生成”,不等于创作者自动放弃权利。没有标注,也不会因此当然获得著作权。
发布者还不能为了让图片显得更像纯人工创作,恶意删除、篡改或者隐匿依法添加的AI标识。
同样,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也不等于法院不再审查作品属性。发生争议后,对方仍可以针对独创性、创作过程和权利归属提出反证。登记证书可以成为权属证据,不能替代对作品构成要件的判断。
AI生成图片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目前仍需结合具体生成方式、人的参与程度和案件证据逐案判断。
法院也不会只数提示词有多少个,或者查看图片是否足够精美。
对于准备主张权利的人,诉讼中的第一道问题往往是自己能否说明:这张图片中的具体表达,是怎样在人的选择和AI工具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完成这一步以后,案件才会进入“对方抄得有多像”的侵权比对。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