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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圣奎律师:技术出资时虚增了软件著作权评估值,现在被税务机关认定逃税,技术合伙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吴圣奎律师:技术出资时虚增了软件著作权评估值,现在被税务机关认定逃税,技术合伙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简介

吴圣奎,守护创业小股东的吴律师,擅长处理创业者小股东的各类法律问题;既能全盘掌控方向,又能深入关键细节。

北京律协公司委副主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吴圣奎博士告诉你,技术出资时虚增软件著作权评估值技术合伙人不仅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要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技术合伙人还须向公司补足出资差额,并对公司因此遭受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一份虚高的评估报告,可能同时引爆行政、刑事、民事三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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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权?

在实践当中,这类情况并不少见。很多创业公司为了显得有实力,或者为了满足认缴出资的要求,会故意把一项软件著作权的评估值做得极高,比如实际值几万元的东西评到几百万元,然后以此入账作为无形资产。税务机关通过金税系统或举报发现异常后,往往会认定公司利用虚高的无形资产摊销,人为增加成本、减少利润,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这时,税务机关会把案件移送公安,技术合伙人作为提供虚高资产、往往是拍板或主导评估的主体,很容易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即便技术合伙人只是小股东,有时也会被当成逃税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因为虚增出资的源头就是他的软件著作权。

吴圣奎博士指出,碰到这样的情况,如果技术合伙人恰好是持股较少的小股东,他的自救方案必须建立在及时止损和区分责任上。方案的核心要点有三个:第一,火速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罚款,这既是消除税务违法状态的唯一途径,也是争取适用刑法“逃税初犯免责”条款的前提。第二,主动向税务机关和侦查机关说清事情全貌,尤其要证明自己不是决策者,比如当时是控股股东要求评估机构抬高作价、自己只是配合提供软件资料,并提交当时的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尽量把自己从“主犯”框定成“从犯”或次要责任人员。第三,立即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对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虚高问题,同步追究评估公司的责任,把部分过错外移,同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内部协商,明确因逃税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谁最终承担,把个人赔偿和公司债务切割开来。只有把行政、刑事和民事三方面的风险同步化解,小股东才可能避免坐牢且不被巨额债务拖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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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用真实案例来看就会更清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执异963号案中,债权人技兴机电公司卖货给江某某公司,江某某公司欠35万多元货款还不上,执行程序走不下去了。债权人一查发现,这家公司的股东张某某把注册资本从600万一下增到6000万,多出来的5400万全是用四项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包括什么防逆流并网控制柜技术、智能光伏汇流箱技术等等。债权人觉得不对劲,举证说其中一项“MC4连接器技术”对应的产品网上报价才2.7元一套,这项技术凭什么估值1200万?整个5400万的技术出资明显虚高,属于虚假出资,要求法院追加股东张某某为被执行人,让他在5400万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拿出了第三方评估事务所2014年出具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四项技术评估值5400万元,报告页码连续、编号与工商档案一致,形式上完全合规。而债权人拿出的网页截图、网络报价这些东西,充其量只能说明产品卖多少钱,不能直接证明技术本身不值5400万。法院最终驳回了追加股东的申请。这个案例很清楚地说明,只要评估报告在程序上做得完整,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推翻,技术合伙人暂时能躲过被追加还债的风险。但反过来讲,这份5400万的评估报告也等于自己把一份“罪证”固定了下来,一旦税务机关盯上,认定这些技术实际价值远低于5400万、公司还做了无形资产摊销少缴税款,那技术合伙人面临的就不是民事执行这点事了,而是补税、罚款甚至逃税罪的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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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吴圣奎博士提示,维权必须牢记下列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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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圣奎 北京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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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圣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协公司委副主任,贸仲委、南京、郑州、合肥、芜湖等仲裁委仲裁员,曾任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17年,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律师专家顾问,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北京联合大学外聘高水平讲师。专著《印章管理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股权激励裁判指引》(法律出版社,2023)《活明白悦迷茫》(作家出版社,2016)和《企业劳资纠纷化解对策》(法律出版社,2011),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24)。联合创办一克拉公司法沙龙,主理微信公众号“投资中国”和视频号“一克拉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