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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权威解读 | 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净值显示错误,导致投资者在分级基金下折中遭受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法权威解读 | 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净值显示错误,导致投资者在分级基金下折中遭受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知信解读

本案旨在明确证券公司因其指定交易软件提供错误数据导致投资者损失时的责任认定规则,明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边界、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及损失酌定方法,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参考。

实践中,网上证券交易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交易软件显示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交易软件系其服务内容的一部分,即便数据由第三方提供,证券公司仍负有核实数据准确性的义务。“信息仅供参考”的免责条款不能为错误数据提供完全免责的依据。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需区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与软件故障各自对损失的原因力,避免将全部损失归咎于单一因素。

具体到本案,陈某某在A公司营业部开户,使用A公司指定的钱龙系统进行交易。2015年7月13日,陈某某购入易基中小板B基金。2015年8月25日收盘后,陈某某收到下折短信提示后发现,其使用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基金净值数据存在严重错误。持有系争基金的35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出现净值显示错误,其中下折前关键的6个交易日中有4个交易日出错。8月26日基金发生下折,8月31日陈某某抛出所有基金,认为净值显示错误误导其判断,诉请赔偿148,502元。一审判决A公司、A公司营业部赔偿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法院指出:分级基金交易中,证券公司应对其指定客户使用的交易软件故障风险承担责任。认定损失金额时,根据基金总体走势、客户交易过程等合理推断损失计算的起点;责任分配时,根据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与故障报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合理分配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基金法权威解读系列

《基金法权威解读》系列是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团队全体律师凭借金融领域近十年执业经验,针对最新、最权威的基金法司法观点和审判实务进行的前沿研究和学术探讨。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应对层出不穷的基金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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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在A公司营业部开户,使用A公司指定的钱龙系统进行交易。2015年7月13日,陈某某通过钱龙交易系统购买了易方达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的150107易基中小板B基金。2015年8月25日基金交易收盘后,陈某某收到下折短信提示后发现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基金净值数据存在严重错误。陈某某自2015年7月13日购入易基中小板B基金,之后走势平稳,但事后得知持有系争基金的35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净值显示错误的情况,特别是下折前关键的6个交易日中有4个交易日(分别为8月19日、8月24日、8月25日、8月26日)出错,8月26日该基金发生下折,8月28日恢复交易,8月31日陈某某抛出所有基金。陈某某认为基金净值显示错误误导客户判断,使其遭受巨大损失,故诉请要求A公司、A公司营业部赔偿其损失共计148,502元。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1015号作出民事判决:一、A公司营业部、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二、陈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7)沪02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总结本案裁判要旨如下:

分级基金交易中,证券公司应对其指定客户使用的交易软件故障风险承担责任。认定损失金额时,根据基金总体走势、客户交易过程等合理推断损失计算的起点;责任分配时,根据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与故障报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合理分配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A公司营业部开设证券投资账户,与A公司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网上委托等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证券投资委托与服务关系。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网上委托协议书》的约定,陈某某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A公司提供或其指定站点下载,A公司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陈某某提供信息、资料,作为投资参考。现陈某某按约在A公司官网下载使用A钱龙经典版软件,并参考该软件显示的信息资料进行投资。虽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A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陈某某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但该约定的适用应基于A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系正确的基础上,而若A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错误,则违反了勤勉尽责的审慎义务,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A公司营业部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尽管涉案数据的维护由乾隆公司负责,但系由A公司作为一项服务内容提供给客户,A公司有义务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A公司、A公司营业部关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陈某某的投资损失与涉案基金净值显示延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作为带有杠杆属性的B基金,其交易价格受到基金本身的净值、标的指数涨跌、多空力量对比、证券市场整体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B基金时,其价格与B基金净值的关联度较弱,更多地受到交易对手价格的影响,故本案中基金净值显示延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陈某某的操作造成影响,但并非决定性的因素一审法院通过分析陈某某在8月19日至8月31日期间的交易行为,并考量该期间证券市场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等客观情况,综合认定对于陈某某未能及时卖出涉案B基金而遭受下折的损失,应由A公司、A营业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陈某某认为其所受损失与基金净值显示错误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应由A公司、A公司营业部承担全部损失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陈某某主张其损失为8月19日的收盘价乘以所持基金份额与8月24日的收盘价乘以8月20日、21日所购基金份额之和,减去8月28日净值乘以所持基金份额后的价款,即0.566*330000+0.412*110000-82962=149,138元。但在8月20日、21日基金净值显示正确且明显低于8月19日显示的净值的情况下,陈某某仍然采取了继续买入涉案基金的操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以8月19日的收盘价计算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并根据8月24日至28日期间陈某某的交易操作及市场情况酌情确定以8月28日涉案基金的中间价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并依A公司、A公司营业部的违约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另,陈某某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一审对此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四、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涉及三个层面: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陈某某的损失与净值显示错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关于违约行为的认定。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违约的核心逻辑在于: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交易软件系其服务内容的一部分,其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负有核实义务。本案中,陈某某使用的钱龙软件系A公司指定并提供下载的交易软件,该软件显示的基金净值在35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出现错误,其中下折前关键的6个交易日中有4个交易日出错,错误持续时间长、频率高,已“超出了数据传输延迟的合理期间”。

关于“信息仅供参考”免责条款的适用,法院明确指出该条款的适用以信息正确为前提。若信息本身存在错误,则该条款不能成为证券公司免责的依据。这一认定区分了“基于正确信息的自主决策风险”与“因错误信息导致的误导风险”——前者由投资者自担,后者应由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承担责任。

关于第三方责任问题,法院指出,尽管涉案数据的维护由乾隆公司负责,但该数据系由A公司作为一项服务内容提供给客户,A公司有义务核实数据的准确性,不能以数据由第三方提供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对因果关系采取了多因综合判断的路径。首先,分级基金B份额的交易价格受到基金净值、标的指数涨跌、多空力量对比、证券市场整体风险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价格与净值的关联度较弱,更多地受到交易对手价格的影响。其次,即便钱龙软件显示了正确的净值,也“并不足以使陈某某作出以跌停价的价格抛售所有基金的决定”。再次,即使陈某某在8月24日开盘后即委托交易,是否能够在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中实际成交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后,钱龙软件并非陈某某获取基金净值的唯一渠道。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定净值显示错误“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陈某某的操作造成影响,但并非决定性的因素”,损失与2015年股灾期间的系统性风险密切相关。据此,法院未支持陈某某关于全部损失均由净值显示错误造成的主张,而是酌情认定A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损失计算的争议集中于起算日的确定。陈某某主张以首次报错日8月19日为起算点,但法院发现,在8月20日、21日基金净值显示正确且明显低于8月19日显示的净值的情况下,陈某某仍然继续买入涉案基金。这一事实表明,即便陈某某在8月19日看到了正确的净值,其选择空仓离场的可能性也极小,故否定以8月19日作为起算日,转而以8月28日涉案基金的中间价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净值显示错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程度、投资者自身的交易行为、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等,最终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基于本案,可总结如下实务经验:

对证券公司的建议:第一,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校验机制,对交易软件中显示的基金净值等关键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交叉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对于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应建立独立的核实流程;第二,发现数据错误后应及时向客户作出提示和更正,避免投资者因依赖错误信息作出交易决策;第三,应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信息系统故障的处理流程和责任承担方式,但需注意“信息仅供参考”条款不能为错误信息提供完全免责的依据;第四,应妥善保存交易软件的运行日志、数据维护记录、向客户作出的提示和更正通知等材料,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对投资者的建议:第一,在进行证券投资,特别是分级基金等高风险产品交易时,不应仅依赖单一交易软件提供的信息,应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所公告等多种渠道交叉验证信息的准确性;第二,发现交易软件显示的数据存在异常时,应及时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向证券公司核实并留存沟通记录;第三,在交易软件出现数据错误导致损失时,应及时保存错误数据的截图、交易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第四,应认识到投资损失的成因往往是多元的,在主张赔偿时应合理评估自身交易行为和市场风险对损失的影响。

文 | 戴鹏飞 刘佳妮 & 知信投融资法律团队

戴鹏飞 律师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主任

联系方式:

pengfei.dai@wiztlaw.com

刘佳妮

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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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基金投融资投资退出服务为核心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知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鹏飞及知信投融资法律团队在基金募、投、管、退及基金托管,基金清算退出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和深入的学术研究。

五、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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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施行 现行有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责任】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文 | 戴鹏飞&刘佳妮

编辑 |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