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监督,不等于一句“已经公开”就结束,也不等于有人提出要求,村民委员会就必须交出全部账目、凭证和档案,把查询、说明、复制分开处理,既能回应村民关切,也能避免权限混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应公开事项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接受查询是全国性的法定要求。
说明义务在一些地方规定中更具体,例如,北京市现行规定要求村民委员会接受群众查询并做好答复;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内容不真实,村民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质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但这一规定适用于北京市,不能直接作为其他地区的统一程序。
查询不等于当然复制,普通村民要求了解已公开事项,与复制全部财务账目、原始凭证、村务档案,是不同问题,能否复制、拍照或者录制,要结合当地规定、申请人的监督身份、材料性质和监督事项判断,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部分地方规则中享有查阅、复制监督资料的权限,也不能直接转换成普通村民的一般复制权。
实际办理时,村民委员会应先分清材料是否属于村务公开范围、是否实际存在,再作准确答复,对公开不及时或不真实的质疑,应依法说明和处理;对复制要求,则应核对本地实施规定,不能用“接受查询”简单代替全部材料交付。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