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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争鸣 | AI时代数字人文平台版权治理的困境与路径

学界争鸣 | AI时代数字人文平台版权治理的困境与路径

AI时代数字人文平台版权治理

的困境与路径

文章来源:《图书馆论坛》2026年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数字人文平台;版权治理;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AI 素养

作者:刘倩倩,刘炜

01

   摘     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对现行版权法律体系构成结构性冲击。数字人文平台兼具“文化资源数字化聚合者、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与 AI 训练的数据基础设施提供者、AI 增强研究工具的集成者”三重角色,处于人文学术研究与版权保护冲突的核心交汇点,厘清其版权治理困境并提出应对路径,对保障学术研究自由、维护文化遗产开放获取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运用比较法与案例分析法,系统梳理中美欧三大法域的立法、司法判例及政策文本,基于“输入端-过程端-输出端”治理链条深入剖析数字人文平台面临的三重困境:输入端公有领域文化遗产数字化作品的版权状态不明与出版商许可协议的“契约式否决”、过程端存在 TDM 行为法律边界模糊与中间成果权属真空的保护困境、输出端面临生成内容的版权风险与平台责任升级风险;从法律政策倡导、制度构建与国际协作三个层面提出应对路径,主张数字人文平台须从被动的版权合规执行者转型为主动的数字人文知识产权规则塑造者,在 AI 时代知识产权新秩序中确立自身不可替代的治理角色。

02

论 文 内 容

一、各国版权治理对比

(1)美国、欧盟成熟治理体系

美国以弹性合理使用制度为核心,通过Google图书案、HathiTrust案确立“转化性使用”“非消费性研究”规则,为大规模文献数字化、文本挖掘提供法律空间,但近年AI商业训练类案件裁判出现分歧,Thomson Reuters案与Kadrey案形成对立裁判逻辑,规则存在不确定性。欧盟依托《数字单一市场指令》设立强制适用、不可通过合同排除的科研文本与数据挖掘法定例外,明确公有领域文化遗产忠实数字化副本不产生新著作权,配套《人工智能法案》对大模型要求数据透明义务,整体制度较为成熟,为欧洲数字人文基础设施提供完善保障。

(2)中国、日本、英国过渡型治理模式

我国采用“立法留白、个案探索”治理思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尚未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设立专门的合理使用例外条款,公有领域数字化成果权属、AI平台责任均无统一成文规则,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同类AIGC案件裁判尺度不一。日本创设“非享受性使用”规则,适配词频统计、主题建模等人文数据分析,但难以划分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表达性使用,边界日渐模糊。英国仅将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例外限定于非商业学术场景,依赖数据库厂商自愿许可,谈判成本高,无法稳定支撑数字人文长期计算研究。

二、数字人文平台版权治理面临三重困境

(1)输入端:资源权属模糊

一方面AI资源权属认定复杂,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古籍译本、学术论文、文物影像叠加整理者、拍摄者、数据库建设者多层权利,平台仅获得线上浏览授权,无权开展批量抓取、AI训练等计算行为;公有领域古籍、文物数字化成果权属立法空白,平台投入大量资金完成高清扫描、三维重建,却极易被商业AI企业无偿抓取使用。另一方面,主流学术数据库厂商在许可协议中设置限制性条款,形成“契约式否决”,直接禁止文本与数据挖掘、自动化数据提取与AI模型训练,即便学术研究具有非商业属性,也无法突破合同限制。

(2)过程端:文本与数据挖掘法律边界不明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术机构可以免费批量分析文献数据,平台只能限制原始资料仅能在平台内部运算、不能完整导出原文。这么做不仅抬高平台运营开销,还阻碍不同院校、研究机构共享数据合作研究,也没办法让其他人重复验证研究结论,违背人文科研的基本需求。同时,平台在分析文献过程中,会生成校对后的文字、人物地名标注、史料关系图谱、数据特征库这类研究资料。但这些内容主要靠机器自动处理,没有人类独特的原创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人可以直接全部复制拿走拿去商用,平台没法维权。

(3)输出端:AI生成侵权风险与平台注意义务升级

平台内置古文翻译、图像风格迁移、研究报告生成等AI功能后,生成内容容易复刻受版权保护的译文、文物图像,形成市场替代效果,引发实质性相似侵权纠纷;人机协同产出的可视化图谱、研究报告,在平台、研究者、基础模型提供方之间权属划分无明确法律依据。此外,平台自行部署、微调大模型后身份升级为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不能单纯依靠传统“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免责,算法备案、内容过滤、溯源存证等法定注意义务全面加重,叠加国内裁判标准不统一,平台长期处于合规高压状态。

三、版权治理应对路径

(1)完善法律法规

立法上建议在《著作权法》里新增一条规定,允许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批量解析文献、训练AI模型,并且规定数据库商家不能靠合同条文限制科研使用;同时明确古籍、古画这类公版资源,单纯高清扫描复刻出来的数字文件不产生新版权,兼顾平台建设成本和资源对外开放。实操层面可以联合国内人文研究团体、高校采购联盟一起和数据库厂商谈判,定下统一宽松的科研使用规则;遇到相关版权官司时,提交行业专业意见,让法院判决贴合人文研究的实际需求。

(2)平台内部搭建合规管理办法

平台引入各类AI工具前要逐项核查:确认训练素材来源合法、排查AI产出抄袭原作的风险、规范AI生成内容标注。全程保存模型版本、用户输入指令、参数修改记录,万一产生版权纠纷能拿出完整证据。设置技术隔离机制,区分单纯阅览资料和批量数据分析两种权限,同时加装查重工具,拦截高度照搬原作的生成内容;在用户协议里写清研究者、平台、模型厂商各自的侵权责任,定期给科研人员科普AI使用相关的版权常识。

(3)开展跨国行业合作,参与制定全球版权规则

借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交流平台,参与制定AI和文化遗产相关的国际版权标准;和欧洲各大人文数字平台合作,统一古籍、文物数字资源的版权标注规范;推动全球数据授权体系专门开辟学术通道,让公益性人文研究能低价、稳定地调取海量文献做数据分析。

03

        结    论

当生成式 AI 深度介入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再现、计算分析与知识生产时,版权法律体系正处于适应危机中。这场危机不仅涉及传统意义上的作者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更触及了人文知识的生成与传播方式,文化遗产被转化为训练数据,学术分析由算法执行,研究成果由人机协同产出,现有版权概念的基本假设已难以完全覆盖知识产出模式。本文通过对中美欧三大法域的系统比较,揭示了数字人文平台作为文化资源聚合者、计算分析基础设施与 AI 研究工具集成者,在这场变革中的独特困境:公有领域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版权归属难题、商业数据库许可协议对学术 TDM 行为的系统性限制、TDM 行为边界模糊与中间成果权属真空、AI 增强工具嵌入研究流程后的成果权属问题与平台责任升级风险等。面向未来,数字人文平台的应对策略不应局限于防御性的合规管理,而应积极参与版权规则的重塑,通过立法层面争取强制性 TDM 例外与公有领域数字化法定保护,在机构层面构建技术合规的内部治理框架,同时参与国际协作以推动跨法域版权协调机制制定。由于 AI 相关的司法判例与监管政策仍处于高度动态调整期,本研究在时效性上存在一定局限,在全球法域覆盖的广泛性,以及针对数字人文平台差异化业务场景的针对性分析上,仍有待进一步挖掘的空间。未来研究中,将进一步关注集体许可新模式对数字人文开放获取的实证影响、商业秘密与版权例外制度冲突的协调路径等议题。

文字 | 杨嫣然

排版 | 杨嫣然

校对 | 杨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