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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真题---202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必考点--公共安全类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5年真题---202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必考点--公共安全类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前言:
真题藏宝藏,细挖有方向。
第一部分真题练习,第二部分个人解析和复盘,第三部分知识点加强。
一个人的喜欢,只能隔岸观望;双向真心沟通,才能互相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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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部分:真题练习

路某为了报复邻居邓某,趁四下无人时从高空向邓某汽车上扔下一盆花,砸中邓某的车辆,致其损失2万元。路某构成何罪?

第二部分个人解析和复盘

路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路某针对特定财产(邓某的汽车)实施破坏行为,且当时“四下无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部分知识点加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 原文: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大构成要件

  1.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人)
  2. 客观方面: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危险性与上述行为相当的危险行为。
常见情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闹市驾车冲撞人群、私设电网、高空抛掷重物危害楼下人群、高速路逆行等。本罪是危险犯,不一定非要死人,有现实危险就可构罪。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险发生。
区分:主观是过失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是口袋罪,属于兜底性条款,原则上优先适用特别法。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行为没有危害的公共        安全,即便看起来有可能很危险,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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