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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睡前半小时关键词速记
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知识点】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相关法,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
域自治法》等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8 律规范的总称。
7
1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9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民法典》《商标
4
8
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信
3.行政法 微
系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
联
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题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押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
准
内部行政关系。《土地管理法》《城精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影响评
价
《
《
社
《
法
反
职
统
会
4
经
5
社
社
6
》
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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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不
.
.
.
经
济
社
会
会
刑
《
断
病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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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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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法
会
法
法
法
》
部
政
》
治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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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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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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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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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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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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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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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
关
系
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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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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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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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社
收
。
干
活
划
》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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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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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过
保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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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
劳
程
障
管
障
济
中
等
动
和
理
碍
运
属
合
逐
社
法
环
行
于
同
渐
会
》
境
的
发
行
法
福
《
建
过
政
》
展
利
预
设
程
法
等
起
关
算
法
中
。
属
来
系
法
》
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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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
一
社
法
《
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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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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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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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
经
法
法
规
计
人
济
律
。
范
法
保
关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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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
系
类
总
《
法
的
,
称
节
》
法
所
。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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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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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矿
规
整
源
山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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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安
的
是
》
全
总
政
《
法
称
府
政
》
。《
与
府
《
建
社
采
劳
筑
会
购
动
法
之
法
法
》
间
》
》
、
刑 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民事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有《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8
【知识点】法的 形式 7
1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4
9
制定单位 举例
8
宪法 宪法 信
3
全国人大 ———
微
法律 *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建筑法》
系
联 《建设工程安全
行政法规 **条例 国务院
一
生产管理条例》
唯
地方法规 省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条 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 《北京市建设工
**(地)**条例
例、单行条例 程质量管理条例》
自治州、 自治县
)
规定、办法、实施 《招标公告发布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细则 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 **(地)**规定、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 《上海市生活垃
规章 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府 圾处理管理规定》
【知识点】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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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同一
机关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的
制定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也不按特
8
别 ,谁制定谁裁决
7
1
地方性法规 认为适用地方9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4
8
不同 与 认为适用3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意见 信
机关 部门规章冲突 裁决 微
系
制定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
联
国务院裁决
题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押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准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精
裁决
是
有
于
不
动
法
约
动
车
不
1
当
2
律
定
【
【
产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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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
事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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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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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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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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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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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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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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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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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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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
生
。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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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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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变
时
效
不
设
、
立
转
更
生
办
力
动
变
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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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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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
变
转
,
;
。
依
未
变
物
、
更
让
自
法
办
转
更
权
、
和
交
属
理
让
、
的
转
消
付
于
物
转
和
设
让
灭
时
国
权
让
消
立
、
,
发
家
登
和
灭
、
消
未
生
所
记
消
变
,
灭
经
效
有
的
灭
更
经
和
登
力
的
,
不
、
依
保
记
,
自
不
转
动
法
护
,
但
然
影
让
产
登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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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和
物
记
得
法
源
合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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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律
,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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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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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所
效
,
合
生
善
有
有
力
依
同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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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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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
力
第
定
可
法
除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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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律
法
未
人
除
不
规
律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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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登
定
另
登
。
记
应
有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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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规
,
舶
不
登
定
不
、
动
记
或
发
航
产
的
者
生
空
,
登
当
效
器
自
记
事
力
和
记
,
人
,
机
载
由
另
但
财 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处分权。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 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权人行
8
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 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7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权人享有。例
1
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4有
9
权。
8
3
2.使用权 信
微
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通过对财产实际利用和运用满足所有权人的需要,
系
是实现财产使用价值的基本渠道 。使用权是所联有权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 所有物。
一
唯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原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直接
派生出来的果实、由原物所产生出来的租金和利息、对原物直接利用而产生的利润等。收益往往是因
为使用而产生的,因而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
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有时,所有权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
物的归属。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知识点】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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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
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 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承
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
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2.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8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7。
1
9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
8
3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信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微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系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联
题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押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准,自动续期。
精
及
居
权
其
住
附
五
5
四
宅
.
属
、
建
、
基
设
居
概
形
设
变
设
宅
地
施
住
念
式
立
动
用
基
使
。
权
地
地
用
使
使
权
他
用
居
申
①
②
用
用
人
人
益
住
请
居
设
权
权
依
的
物
权
住
住
立
消
法
住
权
权
权
居
无
灭
对
宅
,
登
不
住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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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享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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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权
设
,
体
有
事
。
的
转
立
出
所
①
人
居
住
让
,
让
有
应
住
宅
占
但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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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权
不
有
是
继
应
土
用
得
登
当
②
承
当
地
书
出
记
事
使
及
。
享
面
租
时
人
用
时
有
另
形
,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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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占
式
但
有
立
理
用
有
约
订
是
注
。
益
和
销
定
立
当
物
使
登
居
事
的
权
用
记
除
住
人
,
的
。
外
权
另
以
权
。
合
有
满
利
设
同
约
足
,
立
定
生
有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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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权
住
除
居
依
权
外
住
法
的
。
的
利
,
需
用
应
要
该
当
土
向
地
登
建
记
造
机
住
构
宅
③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六、地役权
地役权人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设立地役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8
7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
9
4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8
3
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微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 地以及供役地上的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
联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
【知识点】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唯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
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
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
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用。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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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知识点】抵押权
1.定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
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
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上述第(1)、(2)、(3)项,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8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
7
1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
4
8
3.抵押权的实现、抵押财产及抵押权的转让 3
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系
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
联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权设立前,抵押题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
押
影响。
准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精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
权
一
抵
(
确
押
不
并
押
定
3
人
)
抵
同
同
受
转
权
清
4
所
抵
.
押
一
影
让
已
偿
一
抵
有
押
响
,
经
顺
权
财
财
押
,
权
。
但
登
序
产
权
产
不
不
未
抵
既
是
记
。
向
的
得
足
登
押
建
法
的
设
两
清
与
部
记
人
设
律
,
立
偿
个
债
分
的
按
转
用
抵
另
顺
以
权
由
,
照
让
地
有
押
序
上
分
按
债
登
抵
使
规
权
债
离
照
务
记
押
用
定
又
权
而
人
债
的
财
权
设
或
人
单
权
清
时
产
抵
立
者
抵
独
比
偿
间
的
押
当
质
押
转
例
。
先
,
后
事
权
让
的
清
应
后
,
的
人
或
,
偿
当
该
确
另
,
者
拍
。
及
土
拍
定
有
其
作
卖
时
地
卖
清
约
他
为
、
通
上
、
偿
定
可
其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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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新
顺
的
以
他
卖
卖
增
抵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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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债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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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
;
外
记
权
押
(
财
建
权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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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2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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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担
担
产
抵
所
物
。
保
保
所
转
押
得
不
物
。
得
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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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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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已
价
于
权
,
价
价
经
款
清
抵
转
款
款
登
按
偿
押
让
依
超
记
照
顺
财
的
照
过
的
序
登
产
,
下
债
先
担
参
记
。
列
权
于
保
照
该
、
规
数
交
该
适
未
建
定
额
付
债
用
设
登
清
的
的
权
记
上
用
偿
部
时
的
述
的
地
:
分
间
抵
规
使
受
(
归
先
押
偿
定
用
1
后
抵
权
。
;
)
权
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就新增建筑物所得
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知识 点】质权
质权分为动 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动产质权 8
7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
9
4
2.权利质权
3
8
信
权利质权是以权利出质 的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本
微
票、支票;(2)债券、存款 单;(3)仓单、提系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
联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
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唯权利。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
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知识点】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井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
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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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
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
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对留置
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知识点】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
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8
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7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
1
9
的,为恶意占有。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4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从事的
8
3
占有。自主占有意味着占有人明示或默示其占有物信属于自己,至于他是否对物具备合法所有权,或者
是否确信自己具备所有权则不影响自主占有的成微立。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思对他人财产
系
从事的占有,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用联益物权人对用益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等。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占有具有重要的意题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的占有属于他主
押
占有。 准
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截
的
其
但
止
发
作
1 2
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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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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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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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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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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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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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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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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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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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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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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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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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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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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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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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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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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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作
3 1
5
年
品
0
日
年
,
,
,
对象 概念 条件 期限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
发明 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 20年
新颖性
术 方案
创造性 8
对产品 的形状、构造或 7
实用性 9 1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 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4 10年
8
3
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信
微
形状、图案或者 其结 新
系
颖性
外观设计 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图 富联有美感 15年
一
案的结合 适于工业应用
唯
【知识点】商标权
概念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未经核准注
特征
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卖)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
让
使用许可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
(租) 品产地。
续期 期满前 12 个月+6 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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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1.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
信息等商业信息。
2.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
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会使用具有地理标志的商品,对这
类商品具有的权利,建造师要注意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 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
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8
【知识点】侵权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 7
1
1.侵权责任主体 4 9
8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3当承担连带责任。
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微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
系
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
2.损害赔偿 题
押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
准
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精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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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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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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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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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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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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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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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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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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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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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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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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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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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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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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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人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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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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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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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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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向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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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产
存
回
过
品
在
等
错
的
补
缺
使
陷
救
产
销售
,
措
品
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
据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3.产品 责任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 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述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
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8
7
【知识点】建筑物 和物件损害责任 9 1
4
1.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
3
责8任
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微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 证明不存在质量缺系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
联
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一
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 落 、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
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
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
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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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4.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
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
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点】企业增值税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7 8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1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4 9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
8
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信 3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微。
系
2.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
联
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题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
押
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
准
品。 精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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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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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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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 税对象
居民企 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8企 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7
1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9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4
8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信
3.应纳税所得额 微
系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
联
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
唯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 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知识点】环境保护税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
减按75 %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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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其他相关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45%
征税
经营所得 5%~35%
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0%
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省级以上单位或外国组织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家补贴、津贴;福
免征 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安家费、退休费、
养老金、离休费等 8
7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9 1
4
纳税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8
3
信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上述税同时缴纳
微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7% 系
联
税率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 5%
题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押、县城或镇的 1%
准
三、教育费附加 精
附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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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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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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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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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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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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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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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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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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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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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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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据
期
地
财
,
缴
区
政
教
纳
、
部
育
部
批
费
门
准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免税
(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 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士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
10年
8
7
(7)由财政部虽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1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9
4
五、房产税 8
3
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 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
微
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 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系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
联
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一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唯税。
六、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
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
用车船;(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
舶;(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
船。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
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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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凭证: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3)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八、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
税率为 10%。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九、契税
8
(1)土地使用权出让 7
1
计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4 9
8
依据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信 3
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系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联
科研、军事设施;
题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押、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准
科研、养老、救助;
精
免
依
征
据
【
行
(
(
依
1
2
知
政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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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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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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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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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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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点
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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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
法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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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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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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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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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则
地
间
土
税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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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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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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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本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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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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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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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涵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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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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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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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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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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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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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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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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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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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代
律
表
保
机
留
构
三
承
个
受
方
土
面
地
。
、
行政合理性包括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两个方面。
①比 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的选择,
保障公共利 益和相对人权益的均衡,当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
这种不利影响 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②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指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8, 即非歧视原则。具体要求:一是在行政
7
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 主体应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9 1权,平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二是国家应平
4
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 对人。
3
8
信
(3)程序正当原则
微
程序正当原则主要体现在 行政公开、程序公系正和公众参与三个方面。
联
(4)诚信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 实守唯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
①诚实守信。在行政法中,诚实守 信 意味着:①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
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②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
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③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④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⑤行政活动应具有
真实性与确定性。
②信赖保护。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
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5)高效便民原则
(6)监督与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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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设定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除:部门规章、市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知识点】行政处罚
8
7
1
9
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4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
8
种类 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信开3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
制从业;⑤行政拘留 微
系
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联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
题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其他均可
押
设定
准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均可
精
指
为
扩
性
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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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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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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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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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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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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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履
履
行
行
行
义
政
务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划拨存款、汇款
3.扣押财物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4.冻结存款、汇款 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8
7
【知识点】刑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
9
4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8规定不处罚。
3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 则 信
微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 罚的轻重,应当与系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点】犯罪概念和犯罪 构成 联
一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唯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故而也被称为四要件
犯罪构成理论。
【知识点】刑罚种类和刑罚裁量
1.刑罚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
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
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刑罚裁量
1)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
其中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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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
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知识点】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8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7
1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9
4
8
3)本罪的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3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
信
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微的人员;
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联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题
押
(1)本罪的构成
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生产精秩序;
控
险
制
组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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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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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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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但该罪名不处罚单位,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4)本罪在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
8
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7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1款发票罪
9
4
6.串通投标罪 8
3
信
7.组织考试作弊罪
微
第2章 系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知识点】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联
一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唯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 事 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
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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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题
押
准
精
【知识点】代理 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7 8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一
唯
【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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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8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7止。
1
9
【知识点】转代理 4
8
3
《民法典》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信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
微
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
系
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联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
题
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
押
三人代理的除外。 准
精
【知识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同书
1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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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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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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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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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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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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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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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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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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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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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
责
理
加
。
人
盖
担
公
责
章
。
的 空白合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知 识点】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 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8代 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
1
2.相对人故意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
4
8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3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信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微
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
联
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被代理一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唯
【知识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 和等级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将10 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
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 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
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 36 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 18 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
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
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
规模不受限制。
【知识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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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年。
2.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
为准予延续。
1.变更情形: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变更
2.时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
遗失补办
布信息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8需 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
7
承继 1
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9
4
8
不予批准升 3
信
违法乱纪【较大以上或者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级、增项 微
系
联
题
撤回 撤销 注销
押
合法取得, 准
原本不精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 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
但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被
书
许
等
撤
级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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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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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后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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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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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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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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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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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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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准
撤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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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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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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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正
人
资
资
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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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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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质
工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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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
许
许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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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用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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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请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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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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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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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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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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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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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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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撤
《 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禁 止越级承揽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承揽工程。
8
3.禁止借用或出 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 7
1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 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4施9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
8
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 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3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
信
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微
系
【知识点】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建筑业联企业资质制度)
《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 取得资质一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唯
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
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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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造师考试、注册和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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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造师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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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 8
7
1
1.基本权利 9
4
8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3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
信
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微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
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系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
联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题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押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
准
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 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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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信用信息分类、公开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
限一般为 3 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具体公开期限由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8
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7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 由企业提出申
1
9
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4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同时将整改
8
3
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信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
微
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 录信息公布期限。
系
2.应用 联
一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
唯
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 年内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知识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资质不良(6种)-无相应资质或证书干活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
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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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
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5种)-接活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
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工程质量不良(5种)-干活质量出问题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8未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7
1
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9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
4
8
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3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信
(四)工程安全不良(24种)-干活安全出问题微了
系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1种)-干活不给钱
联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题
押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准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精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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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 日
内支付款项 ;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
服务,应当按照 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
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
8
之日起算。
7
3.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1、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
9
4
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 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
3
者8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
信
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 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
微
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 自约定的检验或者系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联
4.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
一
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 金限唯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
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 和 结算。
第3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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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规划条件的变更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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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施 工 许 可 证 和 开 工 报 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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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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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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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 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
位的安全责任。
二、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建筑法》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7 8程 ,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
1
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 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4。9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
8
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信围3承揽工程。
【知识点】建设工程分包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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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
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知识点】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8
1.公开招标 7
1
9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4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8
3
2.邀请招标 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微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联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
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题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
押
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准(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知识点】建设工程招标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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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建设工程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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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
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
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建设工程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组建
8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1 7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
9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834。
3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信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系应当保密。
2.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联
题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押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准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精
显
或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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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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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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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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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文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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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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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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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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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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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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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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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不
显
说
加
或
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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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者
盖
人
致
误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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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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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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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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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补
有
以
。
投
投
投
外
正
一
大
标
标
标
;
,
不
写
对
人
联
文
但
否
金
不
不
合
件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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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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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澄
为
文
合
没
经
清
准
字
国
有
投
或
;
家
文
提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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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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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否
交
单
说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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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决
共
位
明
金
标
招
投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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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额
文
标
标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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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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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标
和
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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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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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解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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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金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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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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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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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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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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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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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条
议
字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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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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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
,
,
;
公章;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
3)投标文 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
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标文件规定 的期限;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限价;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 8
6)投标文1 7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 件的要求; 9
出响应8 4;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 不能接受的条件。 3
7)信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微
三、建设工程中标
系
1.中标人的确定 联
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唯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 评 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 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
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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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
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知识点】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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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竞 争 性 谈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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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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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单一来源采购
【知识点】框架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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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合 同 的 订 立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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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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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唯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包括: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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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应在行使期间内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 当事人知道撤销
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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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合 同 的 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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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点】违约责 任 4 9
8
一、定金 3
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微收回。
系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
联
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一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
唯
还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
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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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
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减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知识点】施工合同的效力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7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的规定,认定
1
9
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4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
8
3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信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
微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及第 791
系
条第 2 款、第 3 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联
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
押
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准人承担修复费用。此情形下,修复后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约
精
定质量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需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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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监
可
工
格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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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条
造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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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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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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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工
或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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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日
者
许
工
日期。
二、 竣工日期
当事人 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建设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
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8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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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 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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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工程 质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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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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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施工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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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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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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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借款合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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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从合同;
单务、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的内容
(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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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
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
影响。
8
7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1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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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8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3
信
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微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系任不受影响。
联
【知识点】租赁合同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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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承 揽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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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运输合同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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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
保管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仓储物是否
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
的又一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保管人履行储存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履行支付仓储费
的义务。
【知识点】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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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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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水
产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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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电
制
、
度
中 断交通;爆 破】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不得提 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 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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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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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1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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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装修工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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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
微
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没有设计方系案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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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拆除工程备案【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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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唯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知识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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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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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机 械 设 备 、 检 验 检 测 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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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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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有 效期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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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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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知识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题
押
准
精
【知识点】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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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系
联
一
唯
【知识点】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 负 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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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知识点】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系任
联
题
押
准
精
【 知 识 点 】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的权利和义务
8
7
【知识点】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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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联
一
唯
【知识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注册执业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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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
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
查。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8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7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1
9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4
8
3
(2)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信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
微
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系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联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题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押
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准
精
(1)危大工程现场公告及两级技术交底
同
涉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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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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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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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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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
电梯井口、 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 8
7
1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 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9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
4
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3 8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
信
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 体宿舍。 微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 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系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
联
品合格证。
一
(3)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唯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的 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
属单位, 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
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 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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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8
7
1. 特种设备验收制度 1
9
4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8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
3
信
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微
2. 特种设备登记制度 系
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
题
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押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
准
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精
规
规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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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 人 ,并持证上岗。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
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
(5)定期开展 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7
1
(6)根据需要建 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4
9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
8
3
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信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微
(7)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系
【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的 等级划分标准联
一
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人以
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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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
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
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
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8
【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7
1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4 9
8
3
1)事故报告主体 信
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
系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题
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
押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精
2)事故报告内容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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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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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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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者
发
6)
人民政 府负责调查。
2)事 故调查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
8
处理建议;(4)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7交事故调查报告。
1
3)事故调查报告 的内容 4
9
8
3
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信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
微
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系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 者的处理建议联;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一
唯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负 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
时间最长不超过 30日。
【知识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2)具有符
合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
机构总人数的 75% 以上;(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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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品;(4)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
准规范;(4)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二、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8 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
7
1
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9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
4
8
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3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
信
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微
系
【知识点】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联
1. 执法职权 题
押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
准
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精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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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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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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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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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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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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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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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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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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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违
生
下
行
危
法
备
产
法
险
职
政
保
;
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采取强制措施
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
8
营单位拒不执行,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1保7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
9
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4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
8
3
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信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
微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述规 定采取停止供电措系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 小
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 单位依法履行联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
一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措施。
唯
【知识点】安全生产举报处理、相 关 信息系统和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 安全生产举报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
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
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
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报告或者举报。
2. 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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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
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3. 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
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
8
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7
1
9
第7章 建设工程4质量法律制度
8
3
【知识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信
微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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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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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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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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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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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知识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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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点】无障碍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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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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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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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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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的禁止性行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本工程设计单位【监理资质+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8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3000万以7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
9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4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8
3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信
微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系
9.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联
题
【知识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押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准【有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精准
标,
3
4
设
设
5
设
6
设
除
其
.
.
.
.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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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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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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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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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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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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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工
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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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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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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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实
用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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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料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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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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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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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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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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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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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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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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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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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限
不
明
。
。
得
规
指
格
定
、
生
型
产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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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
供
能
应
等
商
技
。
术 指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知识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 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 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8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7
1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9。
4
3.工程监理的职责和 权限 3 8
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
微
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系
联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一
4.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 和平唯行检验
【知识点】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 包 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
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3.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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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
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知识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
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知识点】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检验检测
8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7
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4 9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
8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信 3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微。
系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联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题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押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年。 准
(2)检测活动管理 精
专
应
用
单
检
检
检
检
检
检
检
章
2
位
.
测
测
测
测
测
测
测
后
见
不
方
机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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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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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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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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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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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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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相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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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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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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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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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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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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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系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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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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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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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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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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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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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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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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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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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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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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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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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建
件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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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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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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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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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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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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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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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筑
签
案
检
构
署
。
。
配
,
件
并
和
加
设
盖
备
检
供
测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概念
建设 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
(2)检 测内容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
量的 30%。 8
7
1
下列试块、试件和 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9承重”、“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4
8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 用的防水材料” 3
信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微。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系
负责。
联
【知识点】施工质量检验和返 修 一
唯
【知识点】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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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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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规 划 、 消 防 、 节 能 和 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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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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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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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押
准
精
保
【
提
修
知
项
交
书
识
目
时
的
点
解
间
】
释
质 量 保 修
承
修
是
1 .
书
包
书
合
保
和
单
是
同
修
最
位
竣
,
范 围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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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低
向
验
承
保
( 不
建
收
包
修
同
设
的
合
期
类
单
前
同
限
型
位
提
所
的
提
之
约
工
交
一
定
程
工
双
)
,
程
方
保
竣
权
修
工
利
范
内
验
义
围
容
收
务
不
报
的
同
告
延
)
时
续
, 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 (有保
保 修书内容 2.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
3.保修责任
不保修 使用不当;装修不当;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
8
保修范围和 内容 保修1期7 备注
9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4工程的合理使用年
8
3
础工程和主体工程 限;(终身保修信)
微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
系
5年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联
一 合格之日起计算。
供热与供冷系统 唯2个采暖期(冬)、供冷期(夏)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2年
和装修工程
【知识点】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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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建 设 工 程
第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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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章
污 染
建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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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工 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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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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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题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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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建 设 工 程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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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受法律保护的各类 历史文化一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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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在 各 类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
【知识点】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在进行建 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
文物行政部门,文 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
8
7
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1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依照前述规定发现
9
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8 4分、藏匿。
3
第9章 建设工程信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微
【知识点】劳动合同订立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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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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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违反劳动 合同制度的法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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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时订立劳动合同 微
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联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 的工资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唯
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47 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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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 12 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知识点】劳动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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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工资支付保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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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劳动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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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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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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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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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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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知识点】和解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
自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达成和解。《仲裁法》第 49 条、第 50 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
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
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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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调解
一、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
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确认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确认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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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调解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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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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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调解未达信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
微
当及时判决。
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当事人同意联公开的外,调解过程不公开。
题
2.调解协议
押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准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精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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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仲裁的申请
仲裁申请是启动仲裁程度的第一步。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
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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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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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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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 列情形之一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唯
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 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
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人
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
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
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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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间,从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
8
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7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4定9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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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3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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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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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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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 诉讼 参加人
(1)第三 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
8
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7
如第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返还原物诉讼中的标1的物归其所有,有权要求参加诉讼。
9
4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8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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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微
(2)诉讼代理人 系
联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
一
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基层法唯律服务工作者; (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 当
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推 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
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知识点】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
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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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 其他有正当理
由不能出庭的。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 与一方当事人或
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无法与原件、
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知识点】民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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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点 】 民 事 诉 讼 的 审 判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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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执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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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
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3) 行政机关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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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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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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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 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
权益,第三人提 供证据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及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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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
7
人收集证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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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8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
3
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 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信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
微
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原 告可以提供证明行系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
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联
一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唯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中 ,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三、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
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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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信
一、审理和判决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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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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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题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
押
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准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精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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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行
序
的
政
人
行
不
使
的
;
对
行
会
大
法
,
(3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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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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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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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难
法
可
适
政
行
行
以
以
规
用
府
或
弥
会
适
规
简
信
者
补
定
给
用
易
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 执行
申请执 行的期限为 2 年。
8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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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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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微
系
联
一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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