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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刑事诉讼法

  • 2026-03-06 15:52:32 2026-01-26 09: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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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刑事诉讼法···········································································1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6 III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 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有权对公安机关的 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确定被告有罪的权力只能由法院行使。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体现了无罪 推定原则的内核精神。 1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 为,有权提出控告。 10.认罪认罚从宽 11.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一)管辖 1.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①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2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②对于原本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3)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 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或有权法院不宜管辖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 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二)回避 1.回避适用的人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3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回避方式 可以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 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3.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决定。 (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不参加讨论)。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一般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 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三)辩护 1.辩护人的人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2.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注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 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被开除公 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1.(单选)下列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是? A.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蒋某 B.被告人单位的法律顾问 C.被告人的丈夫(正在被执行管制) D.被告人的好友徐某(无业) (四)证据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以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 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 2.书证 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 材料。 3.证人证言 凡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证人要能够辨认是非和正确表达自己。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 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 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 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5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9.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如电子邮件、电子 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2.(单选)在一起命案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 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职业、身份。经笔迹鉴定,又推断出该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 这份遗书属于: A.被害人陈述 B.物证 C.既属物证,又属书证 D.书证 (五)刑事强制措施 1.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 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程度高低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前三项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后两 项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注意: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 一、立案 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6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二、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不少于2个侦查人员,可以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或录像。应当告知权利义务,告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 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 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 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到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不少于2个侦查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可以现场询问,可以到对方单位、住所或提 出的地点,必要时可以到侦查机关询问。 3.勘验、检查 勘验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 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 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搜查 搜查对象是人身及住宅。应当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 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查封扣押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 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6.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别和判断。 7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7.辨认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个别进行。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 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8.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 证、邮件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 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 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 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 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9.通缉 各级公安机关可对在逃人发布通缉令。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超 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三、起诉 1.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 否应当提起公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 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 可以延长至15日。 2.不起诉的情形 (1)法定不起诉 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②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8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⑦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 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 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 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 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 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 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四、审判 1.一审普通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 9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审理期限: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 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于下列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 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 至一个半月。 3.速裁程序的适用和审限 适用于:(1)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3)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对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的。 审理期限和方式:一般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 可延长至15日。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当庭宣判。 4.二审程序 对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理由:上诉人上诉→无需理由;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 5.再审程序 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再审后的处理: (1)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决、 裁定。 (2)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裁定纠正并维 持原判决、裁定。 (3)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 法改判。 10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4)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在查 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五、执行 执行依据: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执行主体: (1)人民法院: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 (2)监狱:有期徒刑(余刑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无期徒刑、死缓。 (3)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4)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3.(判断)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