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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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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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1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2 第三节 行政行为................................................................................................4 第四节 行政救济..............................................................................................11 III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2.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2)考虑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①合目的性,②适当性,③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1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6.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 须赔偿。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一、行政主体 1.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 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分类 (1)职权性行政主体: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 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 (2)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 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二、公务员 1.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 作人员。 2.公职的取得 (1)公务员的录用 ◆ 适用范围: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 不得录用的情形 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②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③被开除公职的; 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⑤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公务员的任免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3.考核 (1)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2)考核结果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4.奖励 (1)奖励原则: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 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奖励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5.处分 (1)处分的种类、期间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 (24个月);开除。 (2)处分的解除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 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 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6.交流制度 (1)调任:从机关外到机关内; 3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转任:机关内交流。 7.任职回避 (1)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 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 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 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 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 有效,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 撤销性。 (3)拘束力 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主体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 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4)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 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1.(单选)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相对稳定性,未经法律程序不能改变或撤 销,这是指行政行为的: A.公定力 B.确定力 C.拘束力 D.执行力 二、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 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设定 (1)经常性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2)非经常性许可:可由国务院的决定、省级政府的规章设定。 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委托实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不得再委托。 4.行政许可的撤销 (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许可机关违法。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 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 可。 因被许可人自己违法而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对被许可人进 行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三、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 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一事不再罚 重要的表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单选)下列哪一项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卫健委对疑似新冠病人强制隔离 B.生态环境局对排放化工污水超标的企业作出责令停业决定 C.市场监管局要求“傍同济”名称的某医院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D.消费者协会约谈口罩生产商召回不符合医用防护标准的口罩 4.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 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6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5)地方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5.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 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 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4)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行政处罚的适用 (1)裁量情节 ①不予处罚的情形 ◆ 应当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7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 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行政处罚的程序 (1)决定程序 ◆ 一般规定 ①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③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简易程序 ①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②简易程序的规则: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交付依法填写统 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听证程序 ①举行听证会的条件: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 政机关组织。 8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②听证的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 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听证的方式: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④听证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2)执行程序 ①一般规定: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 止执行。 ②罚款的收缴:罚缴分离(行政机关决定,银行收缴)。 8.治安管理处罚 (1)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 政制裁。 (2)种类 ①警告;②罚款;③行政拘留;④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 外国人还可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四、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9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 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 式。根据执行方式的不同,以上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 ◆ 直接强制 直接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 执行方法。一般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等。 ◆ 间接强制 ①代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请他人 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②执行罚。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 使其履行义务。如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五、其他常见的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或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 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10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4.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 况或其他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 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5.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第四节 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 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 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复议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行政法规和规章。 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③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单选)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制度,在生活中也经常见到。下列申请行政复议 情形,做法错误的是: A.小李对乡派出所处罚不满,到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B.小张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满,到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11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C.小王对市海关作出的处罚不满,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D.小赵对县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不满,到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4.(单选)某区文化局为了整顿辖区内文化营业场所,下发相关文件,并据此征 收精神文明建设费。某歌舞厅陈老板因被征收费用表示不满,陈老板不可以: A.针对该项文件直接提起复议 B.直接对征收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C.在申请复议时要求审查该项文件 D.在对该项征收费用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备注 县级以上地方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外汇)、 政府部门 级主管部门选其一 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仅向上一级主管部 门申请复议 省级以下地方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不包含省级政府 各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本机关 (1)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可以向其中任何 一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终 局)。 两个以上机关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5.(单选)甲带人哄抢抗击疫情所需的口罩与防护服等物资,区公安分局拟对甲 做出拘留7日的处罚,甲对此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区公安分局应告知甲有权要求听证 B.甲的行为属于扰乱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C.甲可向区公安局所在的市政府申请复议 12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D.甲可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一般60日内提出申请;可以书面也可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 四种停止执行的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的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 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则(告官要见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 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行政协议不服的。 (2)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③ 行内部行政行为;④行政机关终裁的行政行为。 6.(单选)下列哪种情形,当事人可提出行政诉讼? A.杨咩咩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 B.黄国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奖惩决定不服的 13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C.小明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 D.Mary(美国人)对遣送出境决定不服的 4.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中院的管辖范围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原告就被告。 ②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 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行政诉讼的被告 情形 被告 复议改变(只包括改变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 复议后 复议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再起诉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作为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 该组织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 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共同被告 1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7.(单选)宋某不服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其 没有相应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宋某的复议申请,宋某不服提起诉讼,则此诉讼中的被 告是: A.只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只有复议机关 C.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D.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两者之一 6.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三、国家赔偿 1.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相对人造成的 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2.国家赔偿的类型 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 和其他司法赔偿,它们同受《国家赔偿法》调整。 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实行多元的归责原则,整体上来看,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违法归责为主, 以结果归责、过错归责为辅。 4.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主要是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还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等。 5.行政赔偿 (1)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或者行政机关 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15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 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赔偿义务机关 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权 该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 共同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 该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 复议未加重损害 原机关 复议加重损害 原机关赔,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 义务 6.司法赔偿 (1)司法赔偿的概念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所管理职 权时违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 任。 (2)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 原则上:谁作出,谁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例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①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 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 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6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③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 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