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01.01-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_2026年一建法规_2025年一建法规SVIP_04-冲刺串讲✿考点强化✿小灶集训_24-法规《冲刺串讲班》徐梦杰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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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07 03:46:38 2026-01-22 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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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信息

文档格式
pdf
文档大小
2.553 MB
文档页数
75 页
上传时间
2026-01-22 18:03:17

文档内容

2025 年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冲刺串讲 主讲老师:徐梦杰 知识框架 25年预测分值 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8 第2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12 第3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5 第4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9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15 第6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0 第7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8 第8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6 第9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12 第10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15 第 1 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 调整的社会关系 主要举例 宪法及宪 国家制度、国家政权的组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法相关法 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籍 法》 民法商法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 《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招 关系、财产关系 标投标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行政法 行政管理、监督、救济关系;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 内部行政关系 法》《行政复议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 划法》经济法 国家协调、干预经济活动 《建筑法》《统计法》《标准化法》《预算法》《审 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 福利 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刑法 犯罪和刑罚 《刑法》 诉讼与非 规范诉讼程序 诉讼法:《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 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法 《人民调解法》 考点2: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创制机关 外部表现形式(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民法典》、《XX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 《地名+XX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 《地名+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条约 /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考点3:法的效力层级 1.法的纵向冲突(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注: 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法的横向冲突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 同一机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关制定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订谁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的: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 国务院提出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 不同机 部门规章冲突 意见 委会裁决 关制定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注: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 考点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生效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登记 地点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按件收费) 不登记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 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不 效力 力 动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产 定义 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 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 失效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产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5:物权的种类 注: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当然,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考点6: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 30年 草地 30~50年 期限 林地 30~70年 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规定 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宅基地使用权 含义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规定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一手)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①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流转 ②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且地上附 (二手) 着物一并处分(房地不分离); ③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①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免费续期); 使用 ②其余用地,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期满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 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 含义 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①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设立 ②无偿设立,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不得转让、继承; 限制规定 ②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5.地役权(需役地人)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供役地人)的不 概念 动产 形式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 期限 期限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变动 需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7:担保物权 1.抵押权 (动产、不动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设立 ③海域使用权; 可以抵押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能买卖)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船舶、航空器; 合同生效时设立 ③交通运输工具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 押的除外; 不得抵押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 (不能买卖) 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总结:先登记 > 后登记 > 未登记 (按比例) 2.质权 (动产、权利) 动产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 ①汇票、本票、支票; 权利凭证交付 权利 ②债券、存款单; 时设立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办理出质登记 产权中的财产权; 时设立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3.留置权 (动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 概念 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履行 ①有约:依约。 债务期限 ②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期限(鲜活易腐除外) 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的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 权利与义务 义务 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一动产已设抵押权或质权,又被留置的,清偿顺位: 优先受偿 留置权 > 抵押权或质权 考点8:占有 概念 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自主占有 建设单位对施工场地 基于合同关系(如:保管人对保管物、质权人对 有权占有 分类 质物、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 他主占有 善意占有 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 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 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 占有财产被侵占的 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权利人的损害 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赔偿请求权 妨害占有的行为 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 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考点9: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知识产权 取得条件 保护期限 计算起点 展期 发明 新颖性、创造性、 20年 专 实用新型 实用性 10年 利 申请日 不予展期 新颖性、富有美感、 权 外观设计 15年 适用于工业应用 著 ①文字作品;②建筑作品;③图形 自然人: 作 作品;④计算机软件作品。 50年 作者死后 不予展期 权 (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 法人/非法人组织: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首次发表后 商 保护对象:注册商标 可以展期 标 (如:显著性的文字、图形、字母、 10年 核准注册日 12+6个月 权 数字等) 考点10:著作权 类型 著作权主体 举例 单位作品 单位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①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一般 / ②单位可优先使用 ①主要利用单位物资技术条件 + 单位承 职务作品 ①作者享有署名权; 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 特殊 ②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 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 单位享有 ②报纸、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的工 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①合同约定; 委托作品 ②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 勘察设计文件 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考点11: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 概念 有的专用权 商标 内容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 保护对象 保护 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①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 使用 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许可 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 名称和商品产地 考点12:产品责任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述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 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考点13: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情形 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施倒塌、塌陷 的除外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 施脱落、坠落 侵权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①侵权人承担;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③物业服 务企业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由公安机关调查)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 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1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 所得税。(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纳税人及税率 分类 纳税人 税率 居民 ①境内成立;②境外成立 境内、外所得税25% 企业 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非居民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 在中国设立 境内所得 与机构有实际联系25%;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 机构场所 无联系20% 有联系25%; 境外所得 无联系× 在中国未设机构场所但有 来源于境内:20%; 来源于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以 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①财政拨款; 不征税收入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 收入 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考点15:企业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的划分依据: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9%) 小规模纳税人(3%) 抵扣 ①采用抵扣法 采取简易方法, 方式 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 高适用税率 应纳 ①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①销售额*征收率; 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②免征情形:应税销售行为合计 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 输服务。 注:非正常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 霉烂变质等损失。不得开具增值税 ①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专用发票的情形 ②适用免税规定的。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免征增值税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的项目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总结:鼓励农业发展、满足社会公益需要、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发展 的】 考点16:环境保护税 中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污染物 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污染物 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污染物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其他规定: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 免征环境保 税污染物的; 护税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 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 减征 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30% → 减按75%征收; 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50% → 减按50%征收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考点1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职权法定 依法行政原则 ②法律优先(消极行政-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首要原则) ③法律保留(积极行政-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 ①比例原则(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②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和公众参与 ①诚实守信(不得钓鱼/养鱼执法,不得任意反悔) 诚信原则 ②信赖保护(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高效便民 高效率、高效益 ①监督:有权对行政机关或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问责 监督与救济 ②救济: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或补偿权 【口诀:法理正诚绩效】 考点18: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官~民) 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行政拘留 刑罚 主刑 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国家~罪犯) 附加刑 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考点19:行政处罚的决定 简易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 程序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普通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 程序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听证 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程序 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 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考点20:行政强制及其种类 行政强制 种类/方式 设定 ①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法律√ 行政强制措施 ②扣押财物;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静态) ③冻结存款、汇款; 法律√ ④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执行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法律√ (动态) 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考点21: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积极)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消极) 适用刑法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人平等原则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考点22:刑罚裁量 裁量: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以及如何执行刑 1.缓刑和减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缓 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 重大不良影响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刑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③有发明 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 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自首和立功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上述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23: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罪名 具体规定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大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规定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 险作业罪 冒险组织作业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简记:管理责任;工程质量;劳动生产】 第 2 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考点1: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 民事权利能力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 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 ①在建设工程中,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规定 参与项目 ②非法人组织与非经登记的组织、非法组织不一样 非法人 ①个人独资企业 组织 ②合伙企业 分类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考点2: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①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 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 相适应。 (2)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分类 分类 具体形式 获得法人资格的时间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特别法人 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成立 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之日起 【口诀:营非特】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1个项目经理与技 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 考点3:建设工程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的定义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4.转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法律责任 类别 情形 责任 事先需同意,事后追认; 被代理人承担; 转代理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除外 代理人承担选任、指示责任无权代理 ①自始未授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 (效力待定) 已终止 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②本人存在过失; 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有效) ③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不当行为 一人有错一人担责;两人都有错担连带责;无权代理各自担责 【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4: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资质序列 类别 等级 备注 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 综合资质 / 不分 承包业务 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 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 施工总承包资质 13 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 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专业承包资质 18 不分等级) / 专业作业资质 / 不分 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建筑劳务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考点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项目 要求 备注 ①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 首次(增项)最低等级; 业承包二级资质 申请 可以申请一项/多项资质 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要求 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有效期5年, 资质许可机关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逾 延续 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 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在工商变更后1个月内, 变更 向省住建部门办理资质 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证书变更合并/分立/ 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重组/改制 遗失补办 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考点6: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 2.企业资质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企业资质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考点7: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没骗成功,1年内不得再申请。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销资质,给予警 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骗成功了,3年内不得再申请。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考点8:建造师的注册申请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注册 时间 (逾期需参加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 申请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 初始注册 条件 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 期限 为3年 延续注册 ①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 (到期) ②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 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申请变更,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 (跳槽) 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考点9: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总结 情形 人 超过65周岁;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专一 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 继教 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刑期 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在服刑期内) 5年 执业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起算 非执业犯罪 3年 执业违法——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的项 处罚决定作出到申请注册前 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2年 注册证书吊销 【口诀:执5吊2其余3】 考点10: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情形 具体规定 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上项目负责人的情况 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时间≥120天,且经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兼职) 同意的 ①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甲乙方解 项目施工验收或移交项 约); 目前,可以变更注册的 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考点1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可做可不做) 义务 (应当做) 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道德;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 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盖执业印章; ③保证执业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 ⑥接受继续教育; 业、技术等秘密;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考点12: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分类及公开 分类 内容 公开期限 基本 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 长期公开 信息 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 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者群 一般为3年 信息 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 一般 行政处罚期限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 招投标 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不良 设强制性标准的,受到县级以上住 违法 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 信息 建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等 延长√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 整改确有实效,经批准可缩短 缩短√ (≥3个月) 考点1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5类不良行为 总结 资质不良(6条) 无相应资质或证书干活的 承揽业务不良(5条) 违法接到活了,或接到活干违法的事了 工程质量不良(5条) 干活质量出问题了 工程安全不良(24条) 干活安全出问题了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1条)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主要如下: 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资质 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不良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⑤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①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 揽业务的; 承揽 ②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 业务 谋取中标的; 不良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④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⑤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②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工程 ③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 质量 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不良 ④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 反规定的; ⑤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 工程 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 (2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不良 (2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考点14: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1.付款期限 2.付款起算日 有约 依照约定(最长自交付之日起不超过60日付款) 机关、事业单位采购 无约 交付之日起30日内付款 大型企业采购 应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付款 3.检验验收要求 情形 起算日 约定采取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的 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检验验收要求合同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验收 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 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验收的 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之日 第 3 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考点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核发 项目 主管部门 许可证名称 城市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区内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村庄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 规划区内 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批准】 应当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考点2:规划条件的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 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3: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 序号 情形 备注 1 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另行规定,不办证, 2 军用房屋建筑 但要审批 投资额30万元以下 3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筑面积300㎡以下 抢险救灾工程 4 不适用《建筑法》 临时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考点4: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总结 ①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地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条件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人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 钱 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生命 考点5: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开工期限 领证后3个月 6个月内 ①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不能按期 不予延期 ②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 开工 (>6个月重新办理) 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 停工 应及时报告 关报告 <1年:无需核验,报告后即可复工 复工 / ≥1年: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 第 4 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考点1:工程总承包 适用范围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选择方式 建设单位采用招标、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应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资质 或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①设计(综合、行业甲级、建筑工程专业甲级): 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资质互认 ②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可申请设计(甲级)资质。 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 回避 位、招标代理单位 考点2: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责任 质量 ①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 责任 ②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①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 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 责任 考点3:违法发包 VS 违法分包 ①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②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或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违法 ③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发包 ④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 承包单位的 违法 分包 考点4:转包 VS 挂靠 “转包”中B是以自己名义施工;“挂靠”中B借A的名义施工 考点5: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范围 规模标准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 (1)施工单项合同: 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400万元人民币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家融资的项目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资金的项目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口诀:外国大公鸡;四块两毛一】 考点6: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 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6)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考点7: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人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3家) 左边的例外(可以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投标人可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国家重点、省级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 / 计划发展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考点8:建设工程招标 1.招标文件 2.两阶段招标 适用范围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两阶段 第一阶段 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①仅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③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提示:和“钱”有关的,都在第二阶段。 3.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 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 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考点9:建设工程投标 1.对投标人的要求 2.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①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组成 件前组成 ②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资质 ②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联合向招标 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要求 相关投标均无效 3.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2)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②逾期送达的; 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4.投标保证金 ①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金额 ②施工/货物招标,不超过80万 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不超过10万 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截止前 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撤回) 投标有效期内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 退还 (撤销) 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 中标后 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10: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 1.建设工程开标 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开标 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主持:招标人 参与人 参加:所有投标人 (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 (2)拆封宣读: 开标 ①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程序 ②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等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建设工程评标 (1)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 组成 (一般项目: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 委员会 人数 ≥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名单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 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建设工程中标 (1)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 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 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 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 重新招标。 (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 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 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考点11: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 1.招标投标异议处理 异议类型 提出异议的时间 备注 资格预审文件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招标文件 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 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 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投标活动 开标 开标现场提出 当场作出答复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 部门负责处理。 考点12: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不能或不宜招标的政府采购,具体为: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 考点13: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 价方式。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考点14: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适用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情形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在报批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 公示 报财政部门 公示期≥5个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 提出 公示期间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 公示 异议 部门 程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 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异议 ①异议成立:应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处理 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 政部门 考点15:框架协议采购 1.适用范围 多频次、小额度;小额零星采购。 注:在征集公告或者征集文件中,要确定最高限制单价。 2.框架协议订立的一般程序 3.框架协议采购的分类:封闭式(主要形式)、开放式 ①通过公开竞争(价格优先法、质量优先法)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 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 封闭式 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 ②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放弃或退出①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 开放式 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②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4.框架协议采购的评审方法 ①价格优先法(主要方法) 第一阶段 ②质量优先法 封 ①直接选定(主要方式) 闭 ②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 式 第二阶段 ③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每个供应商在1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1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 开 第一阶段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 放 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式 第二阶段 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5.框架协议的解除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 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 5 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考点1: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 文,视为书面形式。 2.要约和承诺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投标文件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标通知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不得撤销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要约不可撤销 达受要约人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合同的效力第③条: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 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效合同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任何一条不满足 无效合同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 种类: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合同 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 种类:①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不相适应的合同、②无权代理 (注意:纯获利、相适应为有效) 效力待定 效力的确认: 合同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追认后有效;未 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应在行使期间内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规定 情形 起始时间 90天内未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 欺诈 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显失公平 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 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 先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抗辩权 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 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不安 履行: 抗辩权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 注: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考点3: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1.违约责任的种类 考点4:定金 设立时间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由当事人约定; 定金数额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 定金变更 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守约时——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 违约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定金罚则 ①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 ②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 择一使用 者定金条款 考点5:施工合同的效力 1.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考点6: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的争议 一般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①(发包人的原因)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 通知开工 过错 条件具备的时间; ②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实际开工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综合认定 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 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的争议 情形 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考点7: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考点8:建设工程价款 1.工程垫资及利息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顺位 承包人 → 抵押债权人 → 其他债权人 ①装饰装修工程 优先受偿范围 ②竣工或者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其承建工程部分 不得优先受偿 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期限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 放弃权利 不得损害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考点9: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情形 备注 债务已经履行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务人依法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标的物提存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未确定监护人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可以全部/部分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合并 ①委托合同: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合同终止 其他情形 ②合同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考点10:施工合同的解除的特别规定 发包人解除 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 承包人解除 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 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11: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是双务、有偿合同。 (3)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诺成合同 无须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 如:定金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4)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可口头、可书面)。 2.买卖合同标的物毀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交付前 出卖人承担 一般 交付后 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违约时 违约之日 在途运输的标的物买卖 合同成立时 买受人 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交付承运人后 特殊 地点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运输 标的物交第一承运人时 交付货物,但未交单证和资料 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质量不合格导致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风险不 出卖人 转移,由出卖人承担。 考点12: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包括: 标的物为货币,一般为要式、多为有偿、一般是诺成合同。 商业借贷 要式(书面) 诺成 有偿 实践:提供借款时 自然人借款 口头/书面 民间借贷 合同成立 有偿/无偿 其他借款 要式(书面) 诺成 考点13:保证合同 1.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注:保证合同是 要式合同 / 从合同 / 单务、无偿合同 / 诺成合同。 2.以下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 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 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 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核心+必备条款。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非必备条款。 (3)保证的方式: ①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①有约定:按照约定。 ②无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①有约定:按照约定。 ②无约定/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考点14: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考点15: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2)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3)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4)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 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合同的解除权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 (2)双方当事人的单方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的合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 同解除权 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定作人的合 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 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 6 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考点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4.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 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合同约定的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 所作的期限变更。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7.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严格落实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1)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装修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考点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2.明确施工安全关键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 导意见; (2)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 3.对“三新”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4.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设计人、设计单位。 考点3: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依法处理安全事故隐患: (1)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 → 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考点4:机械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 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 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 巡查。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 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 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考点5: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总结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度 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资金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机构 ④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人员 关部门考核合格; 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 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培训 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⑧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机具 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 防护 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⑩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 预防 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⑪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考点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制度 有效期 3年 申请延续 提前3个月 延续条件 有效期内无死亡事故,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不是自动续期),延 期为3年。 变更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手续。 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遗失补办 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上发布信息。 考点7:施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 项目负责人(B证) 专职安全员(C证)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 ①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②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 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③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效使用 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 的有效实施 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⑤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 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 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 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 构报告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案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⑥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况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 / 事故 考点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 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资质 人数(≥) 特级 6 施工总承包 一级 4 二级及以下 3 一级 专业承包 二级及以下 2 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和劳务分包 考点9: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考点10:企业负责人 VS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 (A证) 项目负责人 (B证)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 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 含义 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时间 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特定 ①超危大工程施工时;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③ / 情形 发现重大隐患时 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场, 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 请假 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 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 检查 可离开 考点1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 编制范围 “超危大工程”,还需要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 哪些算危大 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 【口诀:脚板爆开起坑】 ①深基坑;②地下暗挖工程;③高大模板工程 哪些算超危大 【口诀:挖大坑】 ①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谁编制 ②总承包的应当由总包单位编制,实行分包的可以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 编制 ①审核:施工单位(实行分包:总包+分包)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 谁签字 公章); (两类人) ②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考点12:安全生产费用 组成 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口诀:环临安稳】 提取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①矿山工程3.5%; ②铁路 / 房屋建筑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③水利水电 / 电力工程2.5%; 提取标准 ④冶炼 / 机电安装 / 化工石油 / 通信工程2%; ⑤市政公用 / 港口与航道 / 公路工程1.5%。 (注:以上为最低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 ①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限制规定 ②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 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拨付使用 ①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②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考点1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定,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消防法》还明确规定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2.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的主要职责: 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 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 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 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考点14: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双从重原则 考点15:事故报告 VS 事故调查 1.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 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 VS 事故调查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失;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理建议;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主体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 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省级政府 事故调查 或授权 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政府 的管辖 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级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4.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 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 考点16: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30日。 考点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监督主体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①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②具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 施工安全 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监督机构 ③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 应当具备 护用品; 的条件 ④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 件。 ①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施工安全 ②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监督人员 ③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应当具备 ④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的条件 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3.中止与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分别5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中止监督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暂停施工)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终止监督 监督机构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 (施工结束) 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存档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考点18: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 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 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考点19: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 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 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 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 7 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考点1:工程建设标准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1.标准的分类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 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督察对象 审查单位 规划阶段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 勘察、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阶段安全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监理、验收阶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 监督主体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监督方式 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监督结果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考点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②将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 建设 ③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 单位 ④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 勘察、设计 设项目档案 和施工阶段 ①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 施工 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 单位 ②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 自行完成 ①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 ②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 鉴定、加固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和维护阶段 ③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等进行检查、修缮和 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1)重大建设工程;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提示:具有一定价值】 3.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 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4)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5)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6)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考点4:无障碍设施建设 1.无障碍设施的定义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 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的设施。残疾人、 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能仅依赖于政府投入,还需要全员参与。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2.各参建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 ①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建设单位 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 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 ①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②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 设计单位 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 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施工/监理单位 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 等主管部门 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所有权人/ 无障碍设施经验收交付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 管理人 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考点5: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1.经费落实 2.宣传教育 ①应当:建筑、交通运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增加教学和实践内容)/ 相关领域的培训考试(包括有关知识); 建设 ②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相关专业和课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保障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员工进行培训)。 3.标准与法律建设 ①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应当 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建议。 4.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无障 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协助。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评 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 3.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 管理 和建议。 4.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5.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 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考点6: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 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 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低于成本竞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2)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 低工程抗震性能。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 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总投资额≥3000万元的下列工程项目: ①供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工程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 ②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①总投资额≥3000万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 施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防洪/滩涂治理等) 其他工程 ②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口诀:外国大鬼片】 6.开工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考点7: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设计义务 2.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法定依据: 勘 ①项目批准文件;②城乡规划; ③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④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 察 设计深度要求。 【口诀:桂皮神枪】 设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计 4.设计依据和设 设计依据 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单 计深度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 设计深度 位 程合理使用年限 质 5.依法规范设计 ①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 量 单位对建筑材料 技术指标 责 等的选用 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 任 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考点8: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理 2.监理回避 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承包商+供货商)有隶属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单 3.监理依据 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位 4.监理职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质 和权限 使用或者安装; 量 ②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责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任 5.监理形式 旁站、巡视、平行检测 考点9: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考点10: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筑施工企业不 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点11: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检验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分类 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法人、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 条件 仪器设备、检验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 负责部门 机构的资质许可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 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期限为5年 2.检测活动管理 ①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供 回避 货商有隶属/利害关系 ②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 生效 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简记:三字一章】 争议 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 检测报告违规/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 不合格 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建立台账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考点12: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建设工程的返修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 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考点13: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 与实操脱节的问题。 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鼓励企业和行业 协会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 人配备标准。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等级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一般技术工人 工种类别 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 ①建筑电工、②建筑架子工、③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④建筑起重机械司 建筑施工特种 机、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⑦经省级 作业人员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口诀:起重信号司机安拆店家(电架)吊篮】 考点14: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 参与方 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法定条件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15:规划、消防和节能验收 1.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规划 (1)合格: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验收 (2)不合格: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竣工验收资料 消防 特殊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验收 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验收,报住建部备案 + 抽查 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未建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政府项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予批准建设。 节能 2.验收顺序: 验收 (1)检验批、分项工程 (2)节能分部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 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后进行) (3)单位工程 考点16: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 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考点17: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 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 档案馆报送。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 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 包单位。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考点18: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法定 程 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5年 面的防渗漏 2个采暖期(冬) 供热与供冷系统 2个供冷期(夏)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年 约定 其他工程 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 保修期限,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考点19: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 时间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情况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缺陷 起算 承包人原因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责任期 日期 发包人原因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 缺陷责任期 上限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①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避免 质量 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 重复 保证金 得再预留保证金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 规定 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 8 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考点1: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①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 建设 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单位 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 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①城市范围内的封闭围挡:主要路段≥2.5米;一般路段:≥1.8米。 ②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 施工 整坚实。 单位 ③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④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 考点2: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饮用水源等级 禁止事项 一级保护区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级保护区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①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准保护区 ②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施工水污染防治 ①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③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 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事项 ⑤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①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 管理 标准 事项 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考点3: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 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 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 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 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 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 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 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考点4: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 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 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2.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 区域 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禁止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①抢修作业、②抢险作业,③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④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 例外 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 证明 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 公告 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考点5:受法律保护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范围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 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提示:文物 + 具有一定价值】 2.国家所有的文物 ①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 不可移动 ②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 文物 等不可移动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 可移动 保管的文物; 文物 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3.水下文物的保护 ①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 管辖权 外国的文物。 (国家所有) ②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 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辨认器物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 / 起 物主权 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4.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条件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 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 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考点6: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求 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 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特殊情况可以,需报批: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求 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禁止进行的活动 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 厂、仓库等; 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制订保护方案+ ①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办理相关手续后 ②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可以进行的活动 ③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考点7: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事前勘探: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 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建设项目的 事后补办: 文物保护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 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 补办审批手续 施工发现文 ①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物的报告与 ②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 保护 ③文物部门应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 9 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考点1:劳动合同订立 1.劳动合同的分类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协商2推定3强制 1协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续订合同的; 3强制 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合同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 10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 2推定 用工之日起满1年都未签过书面合同。 3.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 形式 ①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②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时间 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内容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必备条款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约定条款 其他事项。 【试用期】 就高不就低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考点2: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方有错,直接告知解除;对方无错,提前30日通知解除】 合同解除 具体情形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有过错)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劳动者无过错) 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时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应当优先留用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并不弱势)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即时解除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有过错) 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不需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过错) 人身安全的 ①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劳动者预告解除 同; (用人单位无过错)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考点3:劳动合同的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其中(4)、(5)条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考点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 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 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例题】甲安装工程公司拟与在公司工作了15年的王某解除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3万元,该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0.8万元,甲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65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甲应当向王某 支付的经济补偿是( )。 A.34.5万元 B.12万元 C.23.4万元 D.9.75万元 【答案】C 考点5:劳务派遣 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考点6:工资支付保障 保障制度 具体规定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 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 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 津贴; 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 付工资 一般加班: 1.5倍工资 额外工作 休息日加班无补休: 2倍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 3倍工资 考点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金额 ①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要求 1%,不超过3% ②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③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 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且该工程的施工总包单位在签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 免储存 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免除存储工资保 证金 ①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监管 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划拨 考点8: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25年新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 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列入 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 会影响的 期限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 ①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提前移出 ②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同时符合) ③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①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不得提前 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 移出 责任的 考点9: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一般 禁止安排矿山井下、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 禁止第2、3、4级冷水作业 禁止第2、3、4级低温作业 经期 禁止第3、4级高处作业 禁止第3、4级体力劳动强度 三期 ①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 孕期 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②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期 ①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0~1周岁) ②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③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①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 产假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增加产假15天 ③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产假 考点10: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6~18周岁) (1)禁用童工:未满16周岁(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不得安排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 (4)应对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工作满1年; 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5)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考点11:工伤认定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工伤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 视为工伤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①故意犯罪的; 不得认定为工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伤/视同工伤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考点1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 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 考点13:劳动争议调解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2.申请调解的程序 3.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 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一般不能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而只能依法申请仲裁。 考点14: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3.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1年。 (2)起算时间: ①一般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1年。 第10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考点1:和解 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 诉讼和解 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①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达成和解 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 仲裁和解 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 考点2:调解 1.人民调解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性质 ②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达成协议 ②应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口头协议 + 调解员应当记 录协议内容 未司法确认 有法律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 法院确认有效 具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确认 法院确认无效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 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法院调解 ①调解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除外) 是否公开 ②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 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一般情况 应当制作调解书 达成协议 可不制作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维持收养关系案件;③能及时履行案 调解书 件 调解失败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达成但签收前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3.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未达成协议或达成但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考点3:仲裁协议 类型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的仲裁协议 1.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无协议,仲裁委不受理 3.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特征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效力 民商事纠纷——合同、财产纠纷 √ 受理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行政 ×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内容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 (1)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可以请求仲裁委决定或法院裁定。 (2)一方主张仲裁,另一方主张法院:由法院裁定。 (3)管辖法院: ①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②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4)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 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4:仲裁的申请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考点5: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庭3人 独任庭1人 边裁: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主任指定1名; 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 仲裁员 首裁: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指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约定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由主任指定 裁决规则: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 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选择是否签名。 考点6:仲裁裁决 1.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总结:无仲裁协议、不属于仲裁范围、组庭或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证据足以影响 公正裁决、受贿徇私枉法等】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仲裁裁决执行 (1)管辖法院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 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3)起算时间: ①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最后1日起算; ②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③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 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 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 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 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总结:无仲裁协议、不属于仲裁范围、组庭或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证据足以影响 公正裁决、受贿徇私枉法等】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考点7: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①确定各级法院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法院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①没有管辖权→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 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①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上级法院指定; 指定管辖 ②法院间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多个管辖权 ①2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1个法院起诉。 法院并存 ②原告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权异议】 (1)程序: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 ①异议成立:裁定移交; ②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 不服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 诉。 (2)默认规则——应诉答辩: 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考点8:民事审判组织 1.合议制度 合议制(3人以上单数) 独任制(1人) 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 组成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注: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注: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了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或可以适用独任制 审判案件的特定情形外,均应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 独任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②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2.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即宣告终结。 注: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 处理结果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程序的: 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况 (一审终审): ①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②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 件,实行一审终审; (3)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考点9: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第三人: 3.诉讼代理人:【口诀:近亲属推荐律师】 考点10:民事诉讼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注: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应用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 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下列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 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考点11:民事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2.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普通争议 特殊争议 最长 4年 期间 3年 20年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申请仲裁)起算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从侵害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 (暂停计算) 中断 (重新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 ①不可抗力; 新计算: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注: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考点12: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程序 3.诉讼中止和终结 中止 (暂停) 终结 (结束)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 否参加诉讼的; 诉讼权利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 法定代理人的; 务的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 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 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4.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 普通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6+6+N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①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简易程序 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1 ②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 简易程序 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 小额诉讼 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2+1 ②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 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 的程序 简易程序较为简便、灵活,如: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行政复议制度 VS 行政诉讼制度 考点1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流程——可口头、书面申请:【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最长时效】 因不动产提出复议/起诉,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其他的超过5年的,复议机关/法院不受理。 考点14: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 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考点15:复议前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注:对上述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 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16: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②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③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依法进行 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④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 见等行为; 民~民纠纷 ⑤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产生直接法 ⑥行政指导行为;律效果 ⑦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⑧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 程性行为; ⑨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 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考点17: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 级别管辖 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②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没有管辖权 → 有管辖权; (同级或上下级) 移送管辖 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①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上级法院指定; 指定管辖 ②法院间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权转移 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 (仅上下级之间) 考点18: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 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⑥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考点19: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