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01.37-第2篇-第8章-8.1-矿产资源开发与建设相关法规_2026年一级建造师_2026年一建矿业_2025年一建矿业SVIP_02-基础精讲✿高端面授✿深度强化_16-矿业《天一精讲班》顾士东KL

01.37-第2篇-第8章-8.1-矿产资源开发与建设相关法规_2026年一级建造师_2026年一建矿业_2025年一建矿业SVIP_02-基础精讲✿高端面授✿深度强化_16-矿业《天一精讲班》顾士东KL

  • 2026-03-12 14:58:15 2026-01-28 03: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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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7-第2篇-第8章-8.1-矿产资源开发与建设相关法规_2026年一级建造师_2026年一建矿业_2025年一建矿业SVIP_02-基础精讲✿高端面授✿深度强化_16-矿业《天一精讲班》顾士东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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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矿业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知识架构 第8章 相关法规 两节内容,涉及考点较少,一般每年2-3分 8.1 矿产资源开发与建设相关法规 8.2 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8.1 矿产资源开发与建设相关法规考点一、矿产资源属性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8.1.1 矿产资源属性及管理相关规定 (3)除下列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①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 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③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4)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 予以减缴、免缴。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考点二、矿产资源的管理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家对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 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3)开采许可制度: ①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a.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b.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c.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d.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②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③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 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 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8.1.2 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相关规定 考点一、矿产资源勘察与矿山建设 (1)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 勘探报告。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 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4)矿山建设必须得到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在下列地区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工作: 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 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考点二、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规定(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 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5)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 (6)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 销售。 习题演练 模拟题:有关矿产资源属性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省级以上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B.除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C.矿产资源所有权依附于其土地所有 D.国家实行探矿权无偿取得、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答案:B 解析:除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8.1.3 矿山建设与安全保障相关规定 《矿山安全法》1992年颁布,1993年5月实施,和现实情况存在一定距离,了解为主 考点一、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1)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 管部门批准 (3)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 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主管部门自收到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7)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 考点二、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13项内容,了解 (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6)矿山企业必须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8)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模拟题:下列关于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的安全设施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B.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C.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需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D.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 答案:B 解析:必须机械通风 8.1.4 矿山安全与管理相关规定 考点一、 矿山安全管理 (1)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11)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 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简要了解 考点二、 矿山安全监督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3)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 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简要了解 8.1.5 矿山固体废物排放与处理相关规定 考点一、 矿山固体废物排放应遵循的有关规定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制度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5)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 量 考点二、矿山固体废物排放管理 (1)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三同时) 考点三、矿山固体废物处理规定 (1)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 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共4条规定,自看为主 模拟题: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 ),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 存量。 A.选矿工艺 B.开采工艺 C.掘进方法 D.爆破工艺 答案:A 解析: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肝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储 存量 8.1 矿产资源开发与建设相关法规小结 1.矿产资源属性: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2)勘查、开采矿产资 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 定的资质条件。 4)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 以减缴、免缴。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除下列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1)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3.国家对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 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4.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①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②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③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④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 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6.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设施、固体废 物污染防治设施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