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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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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选题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
A :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
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 : 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
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 : 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 : 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累犯。 A项,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此处
的“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含附加刑的执行。所以甲在因抢劫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情况下,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之
内又故意犯罪的,就可以成立累犯。并不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满后才可以成立累犯。故A
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累犯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2年刑期,则
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再故意犯重罪,可以成立累犯。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甲的杀人罪成立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外,没有
满足成立一般累犯的期限要求。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徒刑执行完毕后又犯杀
人罪,后罪不符合第66条的要求,因此甲也不能成立特别累犯。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处用语为“应当”,即
必须从重处罚,法官没有选择适用的权力,所以“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的说法是错误
的。故D项错误。
2 、 单选题
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
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
A : 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 : 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 : 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 : 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 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
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
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
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
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
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
3 、 单选题
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
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
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2014
年)
A : 坦白
B : 立功
C : 自首
D : 准自首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立功、坦白的区分。 A项,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行为。这里如实供述的是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题中,甲主动供述的
是自己被调查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属于坦白。故A项错误。
B项,虽然甲如实交代并不构成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但是甲的交代行为却使司法机关
能够追诉乙的受贿罪,属于犯罪分子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
的情形,成立立功。故B项正确。
CD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一般自首。犯罪分子被捕后,如
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成立特别自首。在本题中,就合同诈骗罪
而言,甲是被动归案的,不成立一般自首。就行贿行为而言,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
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就甲交代的行贿行为而
言,甲不成立特别自首。故CD项错误。4 、 单选题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 :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 : 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 : 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累犯。 A项,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对于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可以适用缓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对累犯,即使不能假释,也可以减刑,刑法只是规定了对死缓犯的限制减刑制度,
对无期徒刑犯没有限制减刑制度。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都以累犯论处。故D项正确,当选。
5 、 单选题
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2015年)
A : 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
送司法机关
B : 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
为不是贪污
C : 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
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 : 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
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
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
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A项,甲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
下,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不成立自首。故A项不当选。
B项,乙已经被检察院讯问,其交代的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不成立自首。故B
项不当选。
C项,参与盗窃的丙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但其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成立自首。故C项当选。
D项,丁虽然报警说自己伤人,但是,在报警之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丁的行为起码属
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并且逃离现场,未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不
成立自首。故D项不当选。
[注意]AB项:检查职能已发生变化,贪污受贿罪不由其管辖。
6 、 单选题
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 : 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
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 : 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
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 : 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
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 : 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
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
是特别自首。
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故A项错误。
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B项正确。
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
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
的成立。故C项错误。
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时主动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如果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所隐瞒,
看身份本身是否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如果不影响,则仍然是自首。故D项错误。
7 、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2012年)
A : 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
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 : 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
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 : 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
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 : 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正确答案: A,C,D
解析:本题考查立功的认定。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的内容之一,具体指的是犯罪分
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依据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
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
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
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
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
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
案犯。
A项,犯罪人甲提供同案犯裴某的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的,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故A项当选。
B项,犯罪人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毒贩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
使得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成
立立功。故B项不当选。
C项,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不是犯罪人丙自已的立功。故C项当选。
D项,犯罪人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没有超出共
同犯罪的犯罪人自首中如实交代同案犯罪行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
犯,不成立立功。故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