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娱精选丨短剧合规全流程(一):备案资质不踩坑指南


打开手机,无论是短视频平台的弹窗推荐,还是小程序里的沉浸式追剧入口,微短剧早已渗透进我们的日常。数据显示,截至2025 年 8 月,主流视频平台已上线 325 部横屏微短剧,同比增长 24.52%,人均单日使用时长更是达到 120.5 分钟,甚至超过部分长视频应用。随着 70% 以上的传统影视人跨界入局,微短剧行业正从 “野蛮生长”迈向“精品化升级”,而“合规” 已然成为行业行稳致远的核心前提。作为青娱短剧法律合规专栏的开篇之作,本文将从行业现状切入,全面拆解微短剧的分类、制作方与平台方的准入资质、备案流程等关键内容,帮从业者和入局者摸清行业合规的“必修课”,为微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筑牢法律根基。

一、短剧分类
庞大的微短剧产业体系,在生产、分配和消费等不同环节呈现出多维的分类逻辑和特征,这也是资质与备案要求的核心依据。
按备案方式,微短剧可分为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和其他微短剧。其中,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平台首页首屏推荐或自愿按重点项目申报的重点微短剧需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备案公示,投资额在30万至10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的剧目则由省局进行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查,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重点推荐微短剧则由播出或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自行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向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2025年,尽管S级剧目单剧成本投入基本没变,但普通剧集制作成本已普遍上涨至 40-70 万元/部,而投资规模超 100 万元的精品剧数量也明显增多。
按盈利模式,微短剧可分为用户应用内付费的IAP模式、用户观看广告解锁剧集的IAA模式,及两者混合的IAAP模式,即用户可选择付费解锁或浏览广告解锁剧集。
按发行平台,微短剧可分为“小程序”微短剧、端原生微短剧和视频平台微短剧。其中,“小程序”微短剧是指用户需点击相关链接跳转“小程序”上播放的剧集作品,此类作品往往高度依靠投放流量的方式积累用户。端原生微短剧是指依托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社交平台、在特定账号上播出的作品,多由网络达人或MCN机构为广告植入、商业宣传而创作。视频平台微短剧则是基于各类网络视听平台进行内容分发和播放的微短剧,所涉及的平台既包括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芒果TV等长视频平台,又包括以红果短剧、河马短剧等为代表的微短剧平台。
二、短剧内容制作方的资质要求与备案流程
1. 关于制作方资质
对于短剧内容制作者而言,可能涉及的资质有以下三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同业务场景对需要办理的资质要求也各不相同。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者地方分支机构颁发,是短剧制作环节的必备门槛,相当于进入短剧内容制作的入场券。只要涉及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剪辑、版权交易等经营性的活动,就必须持有该资质,尽管某些平台上架短剧并未要求制作者提供广播证,但平台方的审核始终不能替代广电部门的监管和审查,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擅自无证经营的制作主体可处一至五万元罚款,没收设备及予以取缔。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剧、导演、摄影、美工、主持人等)和工作场所;3、经营范围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4、股权追溯无外资。
(2)增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许可证,即增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局颁发,如果短剧制作方通过自建网站或平台进行传播、收费或提供相关服务,例如将制作的网剧上线自研网站、应用程序APP或可跳转的小程序,尤其是需要通过互联网有偿向用户提供短剧在线播放和付费观看服务的内容制作方,需要办理ICP许可证。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短剧涉及网络文化内容的传播的需办理此证,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颁发,用于区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业务,被分为表演直播、动漫、音乐等多种不同类别。短剧制作方可根据自己所涉及的业务领域选择不同种类的网文证办理,若业务跨类别,比如在直播平台同时提供音乐播放,则需要在许可证上同时申请办理表演类和音乐类的许可,不能只办理一类就跨业务运营,此外,只要是通过自建短剧平台(APP/小程序/网站)且提供用户付费观看或靠广告盈利来上线短剧的,都需要办理表演类网文。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可责令立即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若通过第三方平台运营,未办文的制作内容会被下架应用甚至封号。
在实践中,不同的业务场景往往涉及不同层次的资质要求。若最终剧集仅上线第三方平台(抖音、快手、爱优腾芒等)的,制作方只需要提供广播证即可,若制作方通过自建平台经营或巨量投流推广的,则需要广播证、网文证和ICP许可三证齐全方可上线剧集。
2. 关于剧集备案制度
2025年2月5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微短剧领域的科学化管理,要求更好落实“分类分层审核”制度和“白名单”制度。
(1)“分类分层审核”制度
落实分类分级审核,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微短剧行业发展实际,按照国产网络剧片分级监管、重点监管原则,对微短剧按三类分三个层级进行审核管理,以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均应报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查,其中“重点微短剧”的规划备案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拟在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微短剧,由国家广电总局对完成片进行复核。对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按有关协审工作机制落实审核要求。“其他微短剧”(总投资额度不足3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微短剧上线备案通过后可获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普通微短剧(投资额30-100万)、其他短剧(30万以下)上线备案通过后获得备案号。
(2)“白名单”制度
根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网络微短剧,以及在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投流方等付费观看、会员优先观看或引流、推送的微短剧,均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节目上线前须在片头按相应格式要求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
(3)人工智能生成的特殊规定
在微短剧领域,以AI技术的应用为例,2025年又被称为“漫剧元年”,其创作过程中“人机协作模式”极大地降低内容创作的准入门槛,市场规模预计突破200亿元。越来越多的企业将AI用于短剧创作,如果仅是使用市场上第三方平台的AI技术生成,则不涉及合规类备案;但自己搭建AI漫剧/影视类平台,且对外提供服务的,则需履行算法备案,属于AI生成类型的还需要做大模型备案或登记。今年11月广电发布的专项治理明确要求即日起漫剧需完成备案后方可上线,已上线未备案的存量漫剧需在2026年3月底前完成补备案。
三、平台方资质合规
除开展短剧业务必要的三证,上架短剧的平台方还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视听证是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向从事短剧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短剧内容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短剧内容服务的平台核发的行政许可,根据2015年修订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申请视听证的单位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法人,满足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20人以上等条件,从实践角度来看,除中央或各地方国资广播电视有限公司外,其他机构申请视听证的难度较大,目前部分地区甚至已经暂停发放。
关于无视听证的替代方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通过备案方式从事相关业务,多数仅适用于地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平台开展短剧业务和其并不属于同类业务范畴。
在此类情形下,平台虽缺乏视听证资质,但仍想通过自建平台开展短剧业务,则建议与持有网络视听证的机构合作,由有网络视听证资质的第三方负责短剧内容传播和分发,自建平台仅参与投资或分账,不直接上载、传播短剧内容,避免直接参与短剧内容传播,以规避相关资质风险。
开展短剧业务,除了取得业务资质外,还应注意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限制。由于短剧属于网络视听节目或广播电视节目范畴,经营短剧业务,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类目,仅负责采买不负责制作的除外。
四、结语
微短剧行业的爆发式增长,离不开政策监管的规范引导。对于制作方而言,资质匹配是前提,备案流程是关键;对于平台方来说,资质合规是底线,经营范围要合规。随着行业精品化升级,合规不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希望这份指南能帮你理清合规脉络,在微短剧的蓝海中稳步前行。未来,只有坚守合规底线、深耕优质内容,才能在行业洗牌中脱颖而出,共同推动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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