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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代理的腾讯诉微源码“数据精灵”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互联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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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代理的腾讯诉微源码“数据精灵”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互联网典型案例

编者按

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议上公布了十大互联网经典案例。其中,国浩深圳合伙人谢湘辉、律师卢萍郝朋宇代理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侯团增(以下合称“被诉各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互联网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初,腾讯公司发现,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数据精灵”的软件,配合其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天下游软件(上述三款软件以“数据精灵”软件包的形式在网络上供公众付费下载),可以在手机终端实现腾讯公司微信软件服务不具有的“定点暴力加粉、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自动回复、定点摇一摇、微信群好友一键添加、微信群自动推广、多账号自由切换、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群发、朋友圈内容一键转发”十三项特殊功能;这十三项特殊功能与腾讯公司正版微信软件形成交互关系,干扰了微信软件服务的运行数据,破坏了微信软件服务的系统运营环境和商业模式,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各方提供、运营数据精灵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并做出了500万元的高额判赔。二审法院围绕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判赔数额是否可以合适听取了双方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对挂靠软件的不正当竞争性质进行了法律界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的积极探索,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提供了经典案例,对维护互联网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认为,用户安装插件改变计算机程序的原有功能从而影响程序经营者的利益,是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典型事由。在这类案件中,经营者在授权用户使用自己的软件程序时,通常会通过许可协议或技术措施限制用户安装第三方插件。这时,第三方提供软件插件,帮助用户突破这一限制,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属于典型的软件插件类争议类型。微源码公司的“数据精灵”程序插件使微信用户获得微信程序原本并不具备的应用功能,比如定点暴力加粉、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等十三项特殊功能。法院认为,被告的插件虽帮助其用户获得更多功能,但是会损害其他用户的体验和对微信程序功能的信任,甚至会损害系统安全。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提供此类插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判断软件插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相对清晰和完整的分析框架,即在个案中,法院应综合四个方面因素来判断:(1)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行为是否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3)被告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被告是否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这一分析框架能够为未来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

律师建议

本案起诉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增加第十二条关于干扰互联网正常运营的条款(又称“互联网专条”),国浩律师通过证明涉案侵权软件的十三项功能是通过与微信软件进行数据交互才得以实现,从而证明被告违反微信的管理制度,强行与微信发生交互,干扰微信的正常运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不正当竞争。刚好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全国人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新的反法增加了第十二条,专门规制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使本案一、二审判决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且涉及微信软件。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国浩代理律师深刻感受到了网络“黑灰产”领域涉及的纠纷对知识产权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黑灰产”将不可避免地伴随而生,而相关领域的理念、技术和法律规定较为前沿,尤其是法律规定正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因此,知识产权律师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加强相关领域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自身业务能力。

律师简介

谢湘辉

国浩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谢湘辉,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

邮箱:xiexianghui@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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