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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APP账号,强制收集个人详细信息是否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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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最高院指导案例265号:2021年1月20日,为了解账号情况,罗某在案涉某英语网站和案涉APP账号登录页面输入手机号、密码并点击登录,即出现若干问答界面,要求用户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内容,不填写相关信息则无法继续登录过程。填写完成后,还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界面,输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内容才能完成注册。上述过程中并无“跳过”、“拒绝”等选项,亦无授权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

   罗某以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案涉网站和APP未告知个人信息收集政策,强制收集罗某手机号、用户画像等信息,并超范围使用,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同时,案涉网站未经允许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侵扰其私人生活安宁,侵害其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清晰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9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提供清晰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关于罗某名下两部手机号码及其用户画像信息、账号密码信息、订单信息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和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取证费合计人民币2900元。

  二审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将“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规定为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对于“合同所必需”的认定,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信息处理的缺位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单独或书面同意,则从其规定;当处理目的、方式或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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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贺亚鹏

审核:白嘉晶编辑:贺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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