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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律普法】——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系列(一):管辖认定逻辑

【段律普法】——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系列(一):管辖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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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管辖法院的确定作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环节,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权效率,甚至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潜在影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5〕226号)》再次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归类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下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使其兼具知识产权属性与合同纠纷的一般特征,管辖认定相较于普通民事纠纷更为复杂。
为帮助各位精准应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笔者将推出系列普法内容,从管辖认定、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核心维度逐一拆解,本期作为系列首篇,聚焦管辖争议焦点并作相应梳理,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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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管辖?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广州地区司法实践,法院认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时,遵循“先定性、再看约定、后定法定”的三层核心逻辑,层层递进明确管辖法院:

1. 第一层:定性先行——明确合同性质,划定管辖案件范围

– 核心标准:以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为依据,判断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0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89号)。

– 识别要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核心特征是“交付特定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成果”,若合同核心义务涉及软件代码开发、功能实现、源代码交付、二次开发等内容,即便包含硬件采购、工程安装等其他条款,仍应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确定管辖;若合同核心义务为劳务提供、设备租赁、人员派遣或单纯货物买卖(仅产品附带软件),则按普通合同纠纷适用管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辖109号)。

2.第二层:约定优先——审查协议管辖效力,排除无效约定

– 有效要件:管辖约定需满足“书面形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 无效情形:约定管辖法院超出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范围(如约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或约定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院,均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号)。

– 特殊情形:多份合同管辖约定冲突时,若指向同一软件开发项目,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管辖条款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优先适用后合同约定;管辖约定模糊(如“由广州法院管辖”未明确具体层级),视为约定无效,适用法定管辖。

2.第三层:法定兜底——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认定法定管辖连接点

– 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

– 合同履行地: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核心履行义务为“软件开发行为”,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开发方)所在地;若软件安装、测试、验收等核心履行行为发生于委托方所在地,或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委托方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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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州为例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25〕167号,2025.10.01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2025.12.31 实施)及广州地区法院管辖规则,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层级清晰、分工明确:

(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
1. 管辖范围: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区域为各自行政辖区。
2. 适用前提:需满足“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非跨区域重大案件”等条件,主要处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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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0号

合同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判断。本案中,案涉公司《多媒体展示项目合同》在“项目内容”“交货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中约定了软件开发服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等,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特征。广境公司主张本案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合同中既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内容又涉及其他合同内容,能欣公司因与广境公司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内容和其他内容发生争议,向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37号 

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约定义务

一般而言,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计算机软件开发方负有完成软件系统开发、交付等义务;接收方负有接收、验收软件系统、给付价款等义务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既非合同价款的金钱给付行为,亦非计算机软件的交付行为,而应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行为本案争议标的应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标的”,故本案的主要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本案履行计算机软件开发义务一方北京交通大学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故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本案所涉实体争议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发生在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33号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浙江禾匠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明确要求北京乐知公司停止侵害浙江禾匠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并认为北京乐知公司未经浙江禾匠公司许可使用涉案软件开展付费下载及VIP会员服务,侵害了浙江禾匠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室、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本案所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即属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符合上述关于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的名称为《劳务派遣协议书》,但该协议约定某(深圳)公司委托上海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双方的合作模式为人员外派和项目程序开发服务外包相结合,人员派遣业务亦包含了技术开发服务,故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因此有管辖权。

最高院:

涉案协议为派遣能够提供专业开发和技术顾问服务人员的劳务派遣协议,并非具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故本案纠纷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是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本案中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故可以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本案的长宁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辖109号

公司签订的《LED显示屏配套设备供货合同》交易的标的物是LED显示屏配套设备,双方争议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交易产品附有软件不必然属于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并不影响本案本质上买卖合同法律属性构成本案双方合同中“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诉至非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依法应为无。本案原告隆霖公司于2019年7月3日起诉,被告奥蕾达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提出反诉,2019年8月12日无锡市梁锡区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均到庭,被告对管辖并无异议,其应诉答辩,无锡市梁锡区人民法院依法因被告应诉行为已取得本案管辖权无锡市梁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案由确定不当,据此将案件移送管辖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辖终164号

管辖权异议阶段,当案件法律关系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案件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民辖终15号

(一)本案案由如何确定

广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为:*]中约定了有关软件的许可、二次开发、系统切换、项目验收等内容和违约责任,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特征,故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非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亦非买卖合同纠纷。审裁定认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广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非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本案立案时间在2022年5月1日之后,故本案不属于应由本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民辖终19号

上诉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技术合同项下的合同类别。由于技术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合同中的一类,因而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不应当由被告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观点:

本案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14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020年,该司法解释经过修正,前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未修改,仍然继续施行。据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实操建议:
1. 精准锁定合同性质:订立合同时明确“软件开发”“代码交付”“功能定制”等核心义务,避免因合同名称模糊(如“技术服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管辖争议;发生纠纷后,优先提交合同条款、开发需求文档、成果交付凭证等,证明案件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2. 规范约定协议管辖,适配新规管辖标准: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确保约定具体、无歧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纠纷,直接约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管辖协议无效,并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3. 留存履行地、争议地点与约定管辖地点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证据:履行过程中,留存软件开发成果交付凭证、调试验收记录、线上交付IP地址、沟通记录中明确的履行地点等证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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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管辖认定,核心在于“先定性、再看约定、后定法定”的三层逻辑,法院始终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结合知识产权专属管辖规则和地域管辖连接点作出判断。广州地区已形成“知识产权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分工明确、层级清晰的管辖体系,为纠纷高效解决提供了坚实保障。

本系列将持续深耕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下一期将聚焦合同履行中软件开发功能需求确认、软件开发成果是否交付、逾期等高频问题”进行解析。

若您在实践中遇到相关困惑,欢迎持续关注系列内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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