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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阁”商标为何被认定无效?北京高院一锤定音

“笔趣阁”商标为何被认定无效?北京高院一锤定音

一个源自盗版网站的名称,如何在十年间演变成庞大的“盗版产业符号”,最终在司法判决中落下帷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备受关注的“笔趣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笔趣阁”商标因已成为网络文学领域“盗版”的代名词,其注册及使用损害版权管理公共秩序与行业公共利益,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笔趣阁”商标无效。

这一判决为阅文集团旗下五家公司与“笔趣阁”商标持有人汕尾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长达三年的法律拉锯战画上了句号。


01 案件起源

“笔趣阁”商标无效案的起因可追溯到2022年5月,当时阅文集团旗下的五家主体公司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五原告主张,“笔趣阁”这一名称源于2011年成立的一家盗版小说阅读平台(并非本案第三人)。

“笔趣阁”网站通过提供免费盗版小说迅速吸引大量用户,获取可观非法收入。

商标权利人汕尾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则辩称,“笔趣阁”商标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该诉争商标原注册人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20日经转让后,现权利人为汕尾某公司。

2023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190550号“笔趣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裁定维持注册。

五原告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02 “笔趣阁”的前世今生

“笔趣阁”最早是一个成立于约2011年的小说阅读网站,随后被多家媒体曝光为盗版网站,认为其未经授权非法复制、传播正版小说,侵害了版权方利益。

2019年,“笔趣阁”盗版网站被关停,但其创始人获利移民后,将网站源代码和建站教程公开。

极低的建站成本导致无数新盗版网站蜂拥而至,它们都冠以“笔趣阁”之名来吸引流量,形成了所谓的“笔趣阁宇宙”。

据统计,此类同名或变种的网站、APP超过1000家,“笔趣阁”从一个具体的盗版网站名称,演变为一个庞大的盗版产业符号

除了长期作为盗版小说网站名称使用,“笔趣阁”往往还加载“暴力、黄色”内容以及“赌博、色情甚至诈骗”广告信息。

且未设置“未成年人保护”模式,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不仅对网络文学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也破坏了网络文学版权秩序。

03 法院裁判思路

2025年2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汕尾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7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但为实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对产生于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日之后,用于证明诉争商标标志现有含义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从网络文学领域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笔趣阁”业已被视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实际上已形成为一种代指“盗版”的隐语

“笔趣阁”的使用已对版权管理的公共秩序以及网络文学领域的公共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根据网络文学领域的一般公众认知,“笔趣阁”已被视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

实际上已形成为一种代指“盗版”的隐语,“笔趣阁”的使用会对网络文学领域的公共利益以及版权管理的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04 “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在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被认为是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在“MLGB”商标无效宣告案中,法院认为,在审查判断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若申请时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也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与“微信”商标案的对比

“笔趣阁”商标案与2015年的“微信”商标案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微信”商标异议复审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

但二审法院则认为,对于某一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在认定时必须持相当慎重的态度。

就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而言,不能认定“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两案的区别在于,“笔趣阁”一词在网络文学领域已经形成了特定的负面含义,而“微信”则没有这种含义。

05 案件典型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笔趣阁”商标核定使用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与网络文学领域高度关联的商品上。

鉴于该标志在案发前已对网络版权管理秩序及相关公共利益产生了消极、负面的影响,其注册和使用易继续强化这种不良社会影响。

该判决对规范网络文学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

接近阅文集团人士表示,阅文自2022年发起商标无效申请,与“笔趣阁”商标方经历3年拉锯,最终以“笔趣阁”被宣告无效顺利结案。

大大鼓励了网文行业从业者和读者用户的信心,是网文版权保护的里程碑事件

行业人士认为,本案判决不仅厘清了“不良影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更对净化网络文学版权环境具有标志性意义。


“笔趣阁”商标无效案落下了帷幕,但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道路仍漫长。该判决向网络文学盗版产业链发出了明确的司法警示,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判例。

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更需要司法实践的坚定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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