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MDR医疗器械技术文档合规解读与编写要求
技术文档是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 (EU) 2017/745,简称MDR)框架下,医疗器械CE认证、市场准入及持续合规的核心载体,其编制、审核与更新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并维持合规运营。相较于旧版MDD(93/42/EEC),MDR对技术文档提出了更严格、更细致的要求,核心体现在“全生命周期覆盖、证据链完整可追溯、法规依据明确可核查”三大维度。Quest 将以MDR核心法规条款、专属附录、官方实践指南(MDCG文件)为核心依据,全面、详尽解读技术文档的编制要求,细化每个核心模块的实操要点,系统梳理企业编制过程中易出现的合规问题,并提供针对性的规避建议。

MDR技术文档编制的核心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技术文档的编制、审核与更新,必须严格遵循MDR核心条款、专属附录的法定要求,同时参考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edical Device Coordination Group,MDCG)发布的官方实践指南,三者相互补充、缺一不可。条款明确“法定义务”,附录界定“具体内容”,指南解决“落地实操”,共同构成技术文档合规的完整框架。
MDR核心法规条款
MDR (EU)2017/745全文共123条,其中与技术文档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共15条,涵盖技术文档的编制责任、核心要求、更新义务、审核要求、UDI、PMS、临床评价等关键环节,每条条款的具体内容、适用场景及实操指向如下:
1. 第2条(Art 2):医疗器械的法定定义
具体条款内容:本法规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制造商为下列一个或多个特定医疗目的而设计、制造和销售的任何仪器、设备、器具、软件、植入物、试剂、材料或其他物品,无论是否单独使用或与其他物品组合使用,包括为其正确使用所需的软件、附件、消耗品、校准品或控制品:
(a)诊断、预防、监测、预测、预后、治疗或缓解疾病;
(b)诊断、监测、治疗、缓解或补偿损伤或残疾;
(c)研究、替代或修改解剖结构或生理过程;
(d)控制或支持生育;
(e)通过对取自人体或动物的样本进行体外检查,提供信息用于医疗或诊断目的。
核心解读:技术文档中必须结合产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模式,提供充分的科学证明,明确产品符合上述定义,以此论证其“医疗器械属性”——这是技术文档编制的前提,若无法充分论证,将直接导致CE认证申请被驳回。尤其对于软件类、组合类器械,需单独明确其符合定义的核心依据。
2. 第10条(Art 10):技术文档的核心要求与编制责任
(1)制造商应编制、更新并维护技术文档,该文档应清晰、有条理、易于检索且表述明确,能够允许主管当局、公告机构评估器械是否符合本法规的要求。
(2)技术文档应涵盖器械的全生命周期,包括设计、开发、制造、包装、灭菌(如适用)、标识、使用、上市后监督等所有相关环节的信息。
(3)对于定制器械,技术文档可简化,但需包含附录II规定的核心要素,并明确简化的理由;对于系统或套件类器械,技术文档应涵盖整个系统/套件的所有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兼容性证据。
(4)技术文档应采用欧盟官方语言或公告机构可接受的语言编制,若采用非官方语言,需提供规范的翻译版本或补充摘要报告,并附有相关信息/部分的翻译。
核心解读:明确制造商是技术文档的编制、更新主体,承担全部合规责任;技术文档不得存在“逻辑混乱、信息缺失、表述模糊”等问题,需按清晰的结构编制(如用户提供的技术文件结构清单);器械全生命周期内的任何变更(设计、工艺、临床数据等),都需同步更新技术文档,并保留版本变更记录;技术文档可分不同地点存储,但需受质量管理体系(QMS)控制,确保可随时调取供监管机构核查。
3. 第12条(Art 12):公告机构对技术文档的审核要求
(1)公告机构应根据本法规的要求,对制造商提交的技术文档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合规性,审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留存归档。
(2)审核过程中,公告机构可要求制造商补充相关信息、提供额外的验证/确认报告,或对器械进行抽样检测,制造商应配合完成。
(3)对于高风险器械(III类、可植入器械),公告机构应进行更严格的审核,包括对临床评价报告(CER)、风险管理报告的详细核查,必要时咨询欧盟临床专家小组的意见。
(4)公告机构应定期对已审核通过的技术文档进行复核,确保其持续符合本法规及相关指南的要求,复核周期应与器械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核心解读:企业在编制技术文档初期,需提前与合作的公告机构沟通,明确其对文档结构、提交方式、翻译要求、证据形式的专项规定,避免因文档结构不符合要求导致审核延误;技术文档中的所有数据、报告、声明,都需可核查、可追溯,确保公告机构审核时能够快速获取支撑证据;高风险器械需提前准备CER的详细核查资料,包括临床数据的原始凭证、专家论证意见等。
4. 第18条(Art 18):植入类器械的特殊要求(含植入卡)
(1)对于植入类医疗器械,制造商应设计、提供植入卡,植入卡的内容应符合附录VI的相关要求,且需包含在技术文档中。
(2)植入卡应包含器械的基本信息(名称、型号、UDI-DI、制造商信息)、植入日期、植入部位、预期使用寿命、禁忌症、警告、随访要求等核心信息,便于医疗机构、患者及监管机构追溯。
(3)植入卡的设计应清晰、耐用,便于长期保存,且需提供计划销售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版本。
核心解读:植入类器械的技术文档中,需附植入卡的样本(含所有语言版本),并提供符合MDCG 2019-8、2021-11指南的合规性论证报告;植入卡的内容需与标签、IFU、器械描述中的信息完全一致,不得出现矛盾;需在技术文档中明确植入卡的发放流程、保存要求及追溯机制。
5. 第27条(Art 27):符合性声明(DoC)的要求
(1)制造商在将器械投放市场前,应签署符合性声明(DoC),声明器械符合本法规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相关协调标准、通用规范的要求。
(2)DoC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附录IV的规定,需包含器械的基本信息、适用的法规条款、协调标准/通用规范、风险分类、UDI-DI、制造商信息、签署人及签署日期等核心要素。
(3)初次申请CE认证时,技术文档中可附DoC草稿;CE认证通过后,需附签署版DoC(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DoC的有效期应与器械的CE证书有效期一致,且需随技术文档同步更新。
核心解读:DoC需严格按附录IV的格式编制,不得遗漏核心要素;DoC中提及的所有合规声明(如符合某条GSPR、某份协调标准),都需在技术文档中有对应的证据支撑;签署人需为制造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日期需晚于所有验证/确认报告、CER的完成日期;技术文档中需保留DoC的所有版本,包括草稿、签署版及更新版。
6. 第28-29条(Art 28-29):UDI系统的要求
(1)除定制器械、研究用器械外,所有医疗器械都应建立唯一标识(UDI)系统,UDI由UDI-DI(器械标识符)和UDI-UI(产品标识符)组成,其中UDI-DI需包含在技术文档中。
(2)UDI-DI应唯一标识器械的型号、规格,与器械的EMDN代码、产品目录号相关联,便于器械的全生命周期追溯;UDI-UI应标识单个器械或器械批次,便于产品召回、不良事件追踪。
(3)制造商应将UDI信息录入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并在技术文档中提供UDI系统的实施报告,说明UDI的分配规则、载体(如条码、RFID)、录入流程及追溯机制。
(4)可植入、重复使用、软件类器械的UDI,需符合附录VI Part C的专项要求,技术文档中需提供额外的合规性证据。
核心解读:技术文档中需明确UDI-DI的具体编码、分配依据,以及与EMDN代码、产品目录号的对应关系;附UDI载体的样本(如标签上的条码样式),并提供UDI载体的合规性测试报告;UDI系统的实施报告需详细说明录入EUDAMED的流程、责任人及更新机制;可植入、软件类器械需按附录VI Part C的要求,补充UDI的专项合规证据,参考MDCG 2022-01指南。
7. 第32条(Art 32):技术文档的保存要求
(1)制造商应将技术文档保存至器械投放市场后至少10年;对于植入类器械、可植入类器械,技术文档应保存至器械的预期使用寿命结束后至少15年。
(2)技术文档的保存形式可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需建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可检索,且需符合数据保护的相关要求(如GDPR)。
(3)若制造商停止运营,应将技术文档移交给其指定的继任者,或提交给主管当局,确保技术文档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核心解读:技术文档需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体系,明确保存期限、保存方式、备份流程及责任人;植入类、可植入类器械需单独标注保存期限,确保不低于法规要求;电子版技术文档需设置访问权限,防止数据篡改、丢失,同时保留访问记录;制造商需在技术文档中明确运营终止后的文档移交方案,留存相关协议。
8. 第61-64条(Art 61-64):临床评价的核心要求
(1)制造商应开展临床评价,评估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评价的过程、结果需形成临床评价计划(CEP)和临床评价报告(CER),纳入技术文档。
(2)临床评价需符合附录XIV的要求,涵盖文献检索、临床研究(如适用)、等同性论证(如适用)、风险-受益分析等核心环节,确保临床证据的充分性、科学性。
(3)对于高风险器械(III类、可植入器械),临床评价需包含临床研究数据,且需经公告机构的详细审核,必要时咨询欧盟临床专家小组的意见。
(4)临床评价需定期更新,更新频率应与器械的风险等级、市场反馈、当前技术水平(SOTA)相匹配,更新结果需同步纳入技术文档。
核心解读:CEP需包含附录XIV Part A要求的所有要素,明确临床数据的收集范围、评价方法、受益-风险比的判定标准;CER需包含附录XIV Part B要求的所有要素,详细分析临床数据,明确SOTA,论证临床证据的充分性;临床评价的更新频率需在技术文档中明确,III类器械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若出现新的安全风险、临床数据,需立即更新;参考MDCG 2020-13指南,规范CEP、CER的编制格式与内容。
9. 第87-92条(Art 87-92):上市后监督(PMS)的要求
(1)制造商应建立上市后监督(PMS)体系,制定PMS计划,收集、评估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能数据,PMS计划、PMS报告(PMSR)、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需纳入技术文档。
(2)PMS计划需与器械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明确数据收集(主动+被动)、数据评估、趋势分析、风险重评估、CAPA联动等核心流程,符合附录III的要求。
(3)对于IIa类及以上风险器械,制造商应提交PSUR,PSUR的提交周期需与器械的风险等级相匹配(IIa类每年一次,IIb类每6个月一次,III类每3个月一次)。
(4)PMS数据需用于更新风险管理报告、临床评价报告,若发现新的安全风险,制造商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同步更新技术文档。
核心解读:PMS计划需按附录III及MDCG 2021-06指南编制,明确10大核心要素(主动数据收集、数据评估方法、风险阈值等),避免通用化;主动数据收集需涵盖文献检索、用户调研、临床随访等渠道,被动数据收集需涵盖投诉、不良事件、召回等信息;PMSR/PSUR需按规定周期编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且需与风险管理、临床评价数据联动;PMS计划需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出现设计变更、法规更新、同类产品安全事件时,需立即修订。
10. 第100条(Art 100):技术文档的更新义务
(1)当器械的设计、制造工艺、预期用途、临床数据、PMS数据、法规要求等发生变更时,制造商应及时更新技术文档,确保技术文档与器械的实际情况、最新法规要求一致。
(2)技术文档的更新需形成版本记录,明确更新内容、更新原因、更新日期、更新责任人,所有更新内容需经过审核、批准后生效。
(3)若技术文档的更新涉及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制造商应通知公告机构,必要时重新提交技术文档进行审核。
实操指向:建立技术文档版本管理机制,明确更新触发条件(设计变更、工艺改进、法规更新等)、更新流程、审核权限;每次更新后,需在技术文档的首页标注版本号、更新日期,保留历史版本,便于追溯;涉及安全性、有效性的重大变更,需提前与公告机构沟通,按要求重新提交审核,避免违规。
11. 其他相关条款(简要补充,避免重复)
第3条(Art 3):明确本法规的适用范围,技术文档中需明确器械是否属于MDR的适用范围,若不属于,需提供充分理由。
第7条(Art 7):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QMS)要求,技术文档中需附QMS认证证书,以及与技术文档相关的QMS程序文件(如设计控制程序、风险管理程序)。
第120条(Art 120):过渡期要求,2020年5月26日后,MDD/AIMDD证书仍有效至到期日,但最迟2024年5月27日失效,过渡期内投放市场的器械,技术文档需逐步升级至MDR要求。
第123条(Art 123):法规的生效日期与实施日期,技术文档的编制需符合法规的实施要求,确保所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MDR关键附录
MDR共包含17个附录(Annex I-XVII),其中与技术文档直接相关的核心附录有7个,附录II、III为技术文档的核心编制依据,附录I、IV、VI、VIII、XIV为关键支撑附录,每个附录的具体条款内容、核心要素及技术文档中的编制要求如下,结合EUR-Lex及MDR WebApp的官方内容拆解:
1. 附录I: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s)(Annex I: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附录核心定位:MDR技术文档中“合规性证明”的核心基准,所有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都需逐条论证其符合附录I的23条GSPRs要求,若某条不适用,需提供充分、科学的论证理由,不得简单标注“不适用”。
第一章:一般要求
第1条:器械应具备制造商预期的性能,设计和结构需确保正常使用条件下适用于预期用途;器械应安全有效,使用风险与患者益处相比需在可接受范围内,且符合当前技术水平(SOTA)。
第2条:风险降低要求需在不损害受益-风险比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风险,明确“风险降到尽可能低”的定义。
第3条:制造商需建立、实施、记录和维护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风险管理计划、识别危害、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定期更新风险管理报告等环节,风险管理需持续迭代更新。
第4条:风险控制措施需遵循优先级原则:①通过安全设计和制造消除/降低风险;②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如报警装置);③提供安全信息(警告、禁忌)并开展用户培训;需将剩余风险告知使用者。
第5条:需降低使用不当导致的风险,重点关注器械人体工程学设计,结合预期使用者的技术水平、身体条件,避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使用错误。
第6条:器械在声称的使用期限内,其特性和性能不得对患者、使用者造成损害,需提供保质期验证报告支撑。
第7条:器械的设计、制造和包装需确保运输、储存期间(如温湿度波动),性能不受不利影响,欧盟认可采用ASTM D4169进行包装运输试验,需按最高试验强度Level I执行。
第8条:所有已知和可预见的风险及不良影响,需与预期益处相比最小化且可接受,强化受益-风险比的论证要求。
第9条:附录XVI列出的非医疗目的器械,需确保使用风险不超过最大可接受水平,目前MDR未明确该水平的具体标准,需参考后续通用规范(CS)补充。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相关要求
第10条(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①材料选择需考虑毒性、易燃性(含外置/内置电源的器械需重点评估);②材料与生物组织、体液的相容性,需考虑吸收、分布、代谢、排泄(ADME);③多部件植入器械的部件兼容性;④过程对材料性能的影响;⑤机械性能(强度、延展性等);⑥表面活性;⑦需满足明确的化学/物理要求。其中,含电源的器械需评估易燃性,参考IEC 60601-1:2020相关章节,重点关注电池故障、外壳阻燃等问题。
第11条:器械的设计、制造需尽可能降低污染物、残留物(如加工残留物、灭菌剂残留)的风险,重点关注暴露组织、暴露时间与频率。
第12条:器械需可安全与接触的材料、物质(含气体)兼容,若用于管理医疗产品,需确保与医疗产品的兼容性,如麻醉机、呼吸机需评估气体使用的安全性。
第13条:含人源/动物源组织、细胞的器械,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避免传播感染性疾病,需提供病毒灭活、来源追溯等证据。
第14条:无菌器械需确保无菌状态,包装需能维持无菌性,需提供灭菌验证报告、包装完整性测试报告,明确灭菌方法、参数。
第15条:重复使用器械需确保清洁、消毒、灭菌后的安全性、有效性,需提供清洁/消毒/灭菌验证报告,明确重复使用次数、维护要求。
第16条:有源器械需确保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性(EMC),需符合相关协调标准(如EN ISO 10993系列),提供电气安全测试、EMC测试报告。
第17条:软件类器械(SaMD)需确保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需提供软件验证/确认报告、网络安全测试报告,明确软件版本管理、更新流程。
第18条:具有测量功能的器械需确保测量准确性,需提供校准报告、精度验证报告,明确校准周期、校准方法。
第三章:与器械一起提供的信息要求
第19条:标签、IFU需清晰、准确,包含必要的安全信息(如禁忌症、警告、使用方法),需符合GSPR 23及相关标准(如EN ISO 15223-1)。
第20条:标签需包含UDI载体、CE标志、制造商信息、器械名称、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核心信息,所有包装层级(无菌、销售、运输)的标签需统一。
第21条:IFU需提供计划销售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版本,内容需与风险管理、临床评价、器械性能一致,便于用户理解和使用。
第22条:植入类器械的IFU需包含随访要求、植入卡信息,明确器械的预期使用寿命、维护要求。
第23条:宣传材料需与标签、IFU的信息一致,所有临床声明需有临床证据支持,不得夸大功效。
技术文档编制要求:需编制GSPR专项检查表,逐条填写“适用/不适用”、“符合性证据”、“不适用理由(如适用)”;符合性证据需具体,包括测试报告、验证/确认报告、标签/IFU样本、临床报告等;对不适用的条款,需提供科学、充分的论证(如“该器械为无源器械,不适用第16条电气安全要求”),不得遗漏任何一条;参考MDCG 2020-13指南,确保GSPR符合性论证的规范性。
2. 附录II:技术文档的核心内容框架(Annex II: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附录核心定位:MDR技术文档的“主体框架”,明确了技术文档必须包含的6大核心主题、28个细分要素,所有医疗器械(除定制器械可简化外)的技术文档,都需按该框架编制,确保内容完整、结构清晰。
具体条款内容(6大主题,结合用户提供的技术文件结构清单,详尽拆解):
主题1:器械描述和规格(含变体、附件)(Section 1: Device Description and Specifications)
核心要求:明确器械的“身份与属性”,为后续所有模块提供基础,需包含以下细分要素:
1.1 器械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商品名、通用描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预期患者人群、适应症、禁忌症、警告、使用条件;适用的EMDN/MDA/MDN/MDS/MDT代码;明确的UDI-DI或其他可追溯的产品代码/目录号;器械作为医疗器械的理由(依据Art 2)。
1.2 器械工作原理和作用模式:详细描述器械的工作原理(如无源器械的机械作用、有源器械的电气作用、软件器械的算法逻辑)、作用模式,必要时提供科学证明(如临床前研究数据),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理由。
1.3 风险分类及理由:明确器械的风险分类结果(I类、IIa类、IIb类、III类),依据附录VIII的22条分类规则,详细说明分类规则的应用理由,参考MDCG 2021-24指南;软件类器械需参考MDCG 2019-11,单独说明分类理由。
1.4 附件及兼容性:描述旨在与器械组合使用的附件、其他器械和非器械产品(如试剂、耗材)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型号、制造商,以及兼容性证据(如兼容性测试报告)。
1.5 关键功能元件:提供关键功能元件的通用描述(如部件/组件、配方、组成、功能,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图示(图表、照片、图纸,需标注尺寸、材质);明确关键和接触人体的原材料,提供材料清单(BOM)。
1.6 技术规范:明确器械的技术规范,包括特性(如材质、结构)、尺寸、性能属性(如精度、使用寿命、灭菌方式)等,确保与设计和制造信息、临床评价数据一致。
1.7 上市历史:制造商同类旧款产品介绍(如设计变更、临床数据延续性);欧盟或国际市场主流类似产品情况介绍(如SOTA分析、等同性论证的基础)。
主题2:制造商提供的信息(Section 2: Information Supplied by the Manufacturer)
核心要求:提供与器械合规性相关的官方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一致,需包含以下细分要素:
2.1 符合性声明(DoC):初次认证提供草稿,已认证提供签署版本(按附录IV格式编制),需包含所有核心要素,签署人、签署日期齐全。
2.2 标签:提供所有包装层级(器械本身、无菌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的标签样本,需包含所有法定符号(如CE标志、无菌符号、UDI载体),符合GSPR 23和相关标准(如EN ISO 15223-1)要求,所有语言版本齐全。
2.3 使用说明书(IFU)/操作手册:提供计划销售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版本,内容需与风险管理、临床评价、可用性等信息一致,包含使用方法、禁忌症、警告、维护要求、随访要求(如适用);电子IFU(e-IFU)需提供相关信息(如访问URL),符合GSPR 23.1要求。
2.4 植入卡信息(如适用):提供符合MDR Art 18和MDCG 2019-8、2021-11要求的植入卡样本(所有语言版本),包含器械信息、植入相关要求、追溯信息。
2.5 宣传材料:提供提及CE标志或符合性声明的所有宣传材料(如产品手册、官网介绍、展会资料),确保所有声明有临床前/临床证据支持,不得夸大功效。
2.6 其他信息:患者手册、医师手册(如适用);提供IFU的网站URL(按GSPR 23.1要求)。
主题3:设计和制造信息(Section 3: Design and Manufacturing Information)
核心要求:体现器械设计、制造过程的可控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QMS要求,需包含以下细分要素:
3.1 设计阶段信息:提供设计阶段信息概述,包括设计开发计划、设计阶段划分(如概念设计、详细设计、验证设计)、设计图纸(总装图、零部件图)、设计变更记录(版本、原因、审核、批准)、设计评审报告。
3.2 制造过程描述:详细描述制造过程,包括:①制造流程图(标明验证/确认的步骤、过程控制和最终控制点,以及分包情况);②详细的制造程序和控制描述(如每道工序的操作规范、参数要求);③关键过程验证报告(OQ、PQ)和/或确认报告;④进料检验程序、过程控制规范/标准、最终产品放行规范;⑤测试标准和样本批次结果(如原材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数据);⑥工作环境描述和控制(如洁净度、温湿度、无菌环境要求);⑦使用的助剂描述(如粘合剂、灭菌剂,需提供安全性证据)。
3.3 场所和分包商信息:①所有涉及设计、制造的场地信息(地址、负责人、QMS认证情况);②关键分包商的名称、地址和提供的服务/材料(如灭菌分包商、核心部件供应商);③与关键分包商的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④灭菌分包商需提供ISO证书、技术协议、灭菌验证报告。
3.4 其他信息:安装和调试测试报告(如适用);生产过程中的连续监测数据;成品检验的详细记录。
主题4: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s)的符合性证明(Section 4: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核心要求:逐条论证器械符合附录I的23条GSPRs,需包含以下细分要素:
4.1 GSPR检查表:按附录I的23条要求,编制专项检查表,明确每条GSPR的“适用/不适用”、“符合性证据”、“不适用理由”。
4.2 符合性证据:提供与每条适用GSPR对应的证据,包括测试报告(如生物相容性、EMC、无菌测试)、验证/确认报告、标签/IFU样本、临床相关报告等。
4.3 标准与规范引用:明确引用的协调标准(如EN ISO系列)、通用规范(CS),注明标准版本、部分采用情况;若未采用协调标准,需提供替代方法的合理性论证。
4.4 不适用条款论证:对不适用的GSPR条款,提供科学、充分的论证理由,如“该器械为无源非无菌器械,不适用第14条无菌要求”。
主题5:受益-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Section 5: Benefit-Risk Analysis and Risk Management)
核心要求:体现风险管理贯穿器械全生命周期,受益-风险比可接受,需包含以下细分要素:
5.1 风险管理程序:提供风险管理程序文件,明确风险评级系统(如严重度、发生概率的分级标准)和可接受标准定义,确保风险管理贯穿器械整个生命周期,并与临床前/临床评价数据清晰联动;风险管理团队的组成(需包含临床专家)及职责分工。
5.2 风险管理计划:包含范围(器械型号、规格)、器械识别、生命周期阶段(设计、制造、使用、上市后)、职责分配、评审要求、风险分类系统、风险可接受准则、剩余风险评估方法、控制措施验证计划等。
5.3 风险分析/控制措施:识别所有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如材料毒性、使用错误、电气故障),进行风险估计和评价(采用定量/定性方法),实施并验证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符合GSPR 4的优先级原则),评估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形成风险分析报告、风险控制验证报告。
5.4 风险管理报告:包含剩余风险和总体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估,以及受益-风险比评估结论;明确风险管理的更新频率、更新触发条件;结合PMS数据,说明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性。
主题6:产品验证和确认(Section 6: Product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核心要求:通过测试、临床评价等方式,验证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需包含以下细分要素(结合特殊器械专项要求):
6.1 临床前研究报告:包括生物相容性测试(按ISO 10993系列标准)、物理/化学/微生物特征测试、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性(EMC)测试(有源器械)、软件验证/确认(软件器械)、产品稳定性(保质期)测试、包装和运输测试、灭菌验证(无菌器械)等报告;实验室符合GLP的证明(如适用);未进行的测试需提供合理理由。
6.2 临床评价:包含临床评价计划(CEP)、临床评价报告(CER)、上市后临床随访(PMCF)计划/报告(或不执行PMCF的理由);CEP需包含附录XIV Part A要求的所有要素,CER需包含附录XIV Part B要求的所有要素,明确SOTA、临床数据综合分析、受益-风险比论证。
6.3 特殊器械专项要求:
含药物成分的器械:提供药物成分来源、质量、安全性方面的资料,论证药物成分与器械的兼容性、有效性。
含人源和动物源成份的器械:提供符合GSPR第13条要求的报告,包括来源追溯、病毒灭活、安全性测试等证据。
含可吸收成份的器械:提供成分人体吸收、分布、代谢、排泄(ADME)、毒性研究资料。
含有致癌、致突变、有毒特质(CMR)的器械:提供必需使用这些物质的理由,以及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安全性测试报告;浓度高于0.1%重量比的1A/1B类CMR物质需单独论证。
无菌医疗器械:提供包装、灭菌、灭菌屏障相关确认报告,包含微生物测试、热源测试、灭菌剂残留测试等信息。
有测量功能的器械:说明如何确保产品的准确度,提供校准报告、精度验证报告。
预期与其他器械联用的设备:描述如何确保连接其他器械的产品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提供兼容性测试报告。
可重复使用的外科器械:提供清洁/消毒/灭菌验证报告,明确重复使用次数、维护要求。
植入类器械:提供植入物的磁共振成像(MRI)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长期临床随访计划。
补充要求
附录II明确规定:除定制器械外,附录III的上市后监督(PMS)技术文档,需作为本附录技术文档的一部分,而非独立文档;技术文档需采用清晰、有条理、易于检索的结构,可参考用户提供的技术文件结构清单编制。
3. 附录III:上市后监督(PMS)的技术文档(Annex III: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on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附录核心定位:MDR的核心变化之一,将PMS文档正式纳入技术文档体系,要求PMS计划、报告与技术文档的其他模块联动,确保器械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有效性,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3.1 PMS计划(Section 1: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Plan)
1.1 计划要素:需为每个器械(或合理分组的器械,需满足“同一设计、预期用途、制造流程”条件)制定,与风险等级和类型相称,包含以下核心要素(Annex III 1.1(b)):
(a)明确的数据收集过程:包括主动来源(文献检索、用户调研、临床随访、PMCF数据)和被动来源(投诉、不良事件、召回、警戒信息),列出收集渠道、频率、责任人,引用对应的程序文件。
(b)数据评估方法:包括趋势分析(定量/定性,高风险器械需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如Kaplan-Meier法)、与类似产品的比较,记录方法选择理由。
(c)监测和触发措施的指标和阈值:设定量化阈值(如“不良事件发生率>0.5% 触发纠正措施”),明确阈值更新机制(基于PMS数据每6个月复核)。
(d)与其他QMS过程的接口方法:包括与风险管理、临床评价、CAPA、警戒系统的联动流程,确保PMS数据能及时更新相关文档。
(e)与相关方的沟通机制:与主管当局、NB、经济运营商、用户的沟通流程(如严重事件24小时内通报公告机构),明确沟通表单与数据传输方式。
(f)PMCF计划(或不执行PMCF的理由):高风险器械需单独制定PMCF子计划(如每年开展100例临床随访),不适用则提供正当理由(如I类非侵入性产品无PMCF需求)。
(g)生成PMSR/PSUR的程序:明确PMSR/PSUR的编制周期、内容要求、审核流程、提交渠道。
(h)PMS计划的更新机制:明确更新触发条件(产品变更、法规更新、新风险识别等)、更新周期(至少每年1次)、审核权限。
1.2 基于风险管理:PMS计划需基于风险管理输出,目标明确,确保与器械的风险等级和特性相匹配——高风险器械(III类、可植入)需更严格的监控措施,低风险器械(I类)可简化但不可缺失核心要素。
1.3 常见陷阱(法规隐含要求):避免计划过于通用,未针对特定器械;要素缺失;未明确主动/被动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阈值不清晰;与其他流程接口不明;未充分说明为何不需要PMCF(注意:通用PMCF通常是必须的)。
3.2 PMS报告(Section 2: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Reports)
2.1 定期更新:根据PMS计划,定期收集和评估上市后数据,生成PMS报告(PMSR)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
I类器械:每年编制1次PMSR,无需提交PSUR;若器械存在高风险特性(如与人体长期接触),需在PMSR中额外说明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补充简易安全性分析报告。
IIa类器械:每年编制1次PMSR,每年提交1次PSUR;PSUR需重点分析被动数据(投诉、不良事件)的趋势,结合主动数据(用户调研)评估器械性能稳定性。
IIb类器械:每6个月编制1次PMSR,每6个月提交1次PSUR;高风险IIb类器械(如可重复使用的侵入性器械)需在PSUR中包含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的上市后数据,以及风险重评估结果。
III类器械及可植入器械:每3个月编制1次PMSR,每3个月提交1次PSUR;PSUR需包含PMCF数据的初步分析、严重不良事件的详细调查及处理措施,必要时附上临床专家论证意见,说明器械的长期安全性、有效性。
2.2 报告核心要素(Annex III 2.2):无论PMSR还是PSUR,都需包含以下核心要素,确保内容完整、可核查:
(a)器械基本信息:器械名称、型号、UDI-DI、风险分类、上市时间、计划销售成员国,以及报告覆盖的周期(明确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b)数据收集总结:主动/被动数据的收集情况,包括收集渠道、数据量(如投诉数量、不良事件数量、PMCF随访例数)、数据完整性说明(如缺失数据的原因及处理方式)。
(c)数据评估结果:趋势分析结论(如不良事件发生率是否超出预设阈值)、与类似产品的对比分析、风险-受益比的重新评估,以及对器械性能、安全性的综合评价。
(d)风险相关处理:新识别风险的描述、风险等级评估、已采取的纠正措施(CAPA)及验证结果;对原有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验证,若发现控制措施不足,需说明改进方案及实施计划。
(e)临床评价联动:结合PMS数据,说明对临床评价报告(CER)的更新建议(如是否需要补充临床数据、调整受益-风险比论证);PMCF数据的初步分析结果,若PMCF发现新的安全问题,需明确后续随访计划调整方案。
(f)结论与后续计划:明确器械当前的合规状态、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后续PMS数据收集、评估的调整计划(如增加主动数据收集频率);是否需要对器械设计、标签、IFU进行更新。
(g)附件: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不良事件调查报告、用户反馈汇总、PMCF随访记录、CAPA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如适用)。
2.3 审核与提交要求:
(1)内部审核:PMSR/PSUR编制完成后,需经制造商内部质量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团队、临床专家(如适用)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授权人员签署确认,留存审核记录。
(2)提交对象:IIa类及以上风险器械的PSUR,需按周期提交给公告机构和器械计划销售成员国的主管当局;I类器械的PMSR无需提交,但需留存备查,监管机构核查时需可随时调取。
(3)提交形式:需采用公告机构和主管当局可接受的形式(纸质版+电子版),电子版需符合数据保护要求(如加密存储);提交时需附带提交清单,明确附件名称及数量。
(4)留存要求:PMSR/PSUR及相关审核记录、支撑材料,需与技术文档其他部分一并留存,留存期限符合第32条(Art 32)要求,即普通器械留存至上市后10年,植入类器械留存至预期使用寿命结束后15年。
2.4 与其他模块的联动要求(法规隐含要求):
(1)与风险管理联动:PMS报告中识别的新风险、风险控制措施的调整,需立即同步更新风险管理报告,重新评估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并记录联动过程。
(2)与临床评价联动:若PMS数据显示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与临床评价结论不一致(如不良事件发生率超出预期),需立即启动临床评价更新,补充相关数据,重新论证受益-风险比。
(3)与技术文档更新联动:若PMS报告建议调整器械设计、标签、IFU,需同步更新技术文档中的设计和制造信息、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等相关模块,并按第100条(Art 100)要求,通知公告机构(如涉及安全性、有效性变更)。
3.3 PMS文档的常见合规陷阱(实操警示)
(1)报告内容流于形式:仅简单罗列数据,未进行趋势分析、风险评估,或未结合风险管理、临床评价数据,导致报告无法体现器械上市后的实际安全状态。
(2)提交周期违规:未按风险等级要求的周期编制、提交PMSR/PSUR,尤其是III类、可植入器械,未按每3个月提交PSUR,易被监管机构处罚。
(3)数据缺失或虚假:主动数据收集不充分(如未开展PMCF、未进行用户调研),或被动数据未完整记录(如遗漏不良事件、投诉),甚至存在虚假数据,将直接导致技术文档不合规。
(4)未建立联动机制:PMS报告与风险管理、临床评价、技术文档更新脱节,新识别的风险未同步更新相关文档,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到位。
(5)未保留完整记录:PMS计划、PMSR/PSUR、审核记录、支撑材料等留存不完整,或留存期限不足,监管机构核查时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
4. 附录IV:符合性声明(DoC)的格式与内容要求(Annex IV: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附录核心定位:明确符合性声明(DoC)的法定格式与核心内容,DoC是器械符合MDR要求的官方声明,是技术文档的必备组成部分,也是器械投放欧盟市场的前提条件,具体条款内容及实操要求如下:
4.1 DoC的法定格式(Annex IV 1)
DoC需采用固定格式编制,不得随意修改结构,需包含以下8个核心模块,每个模块的内容需明确、具体,无模糊表述:
(1)标题:明确标注“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下方注明法规编号“(EU) 2017/745”。
(2)制造商信息:完整填写制造商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地址);若制造商授权欧盟境内代表,需同时填写授权代表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并注明“授权代表”字样及授权范围。
(3)器械信息:明确填写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适用的EMDN代码、UDI-DI,以及器械的预期用途(需与技术文档中“器械描述和规格”部分一致);若为系列器械,需列出所有系列型号,并注明“本声明适用于以下系列器械:XXX(型号列表)”。
(4)合规声明:明确声明“本器械符合欧盟医疗器械法规(EU) 2017/745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相关协调标准、通用规范的要求”;若采用了协调标准,需列出标准编号及版本(如EN ISO 10993-1:2018);若未采用协调标准,需注明“未采用协调标准,采用替代方法论证合规性,替代方法的合理性论证详见技术文档第X章”。
(5)风险分类:明确填写器械的风险分类结果(I类、IIa类、IIb类、III类),并注明分类依据(如“依据MDR附录VIII第X条分类规则”)。
(6)公告机构信息(如适用):若器械为IIa类及以上风险器械(需公告机构审核),需填写公告机构的名称、注册编号、审核报告编号,以及CE证书编号、有效期;I类器械无需填写此模块,但需注明“本器械无需公告机构审核,符合MDR第10条、第27条要求”。
(7)签署信息:需由制造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注明签署人姓名、职务、签署日期;签署需为手写签署(或经公证的电子签署),打印签署无效;需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公证)。
(8)附件清单:列出与DoC相关的支撑材料,包括技术文档摘要、CE证书(如适用)、公告机构审核报告(如适用),注明附件名称、编号及份数。
4.2 技术文档编制要求(实操指向)
(1)版本要求:初次申请CE认证时,技术文档中可附DoC草稿(需标注“草稿”字样);CE认证通过后,需立即替换为签署版DoC(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DoC需随技术文档同步更新,若器械设计、预期用途、法规要求等发生变更,需重新签署DoC,并标注新版本号、更新日期,保留所有历史版本。
(2)一致性要求:DoC中的所有信息(如器械名称、型号、预期用途、风险分类、公告机构信息等),需与技术文档的其他部分(器械描述、标签、IFU、临床评价报告等)完全一致,不得出现矛盾;若存在信息不一致,将被认定为DoC无效,技术文档不合规。
(3)语言要求:DoC需采用计划销售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或公告机构可接受的语言编制;若采用多种语言,需确保每种语言版本的内容完全一致,无翻译错误;翻译版本需经专业翻译机构认证,并附上翻译机构的资质证明。
(4)留存要求:DoC的签署版原件、所有历史版本、支撑材料,需与技术文档一并留存,留存期限符合第32条(Art 32)要求;同时,需将DoC副本提交给授权代表(如适用)、公告机构(如适用)及主管当局备案。
(5)常见合规陷阱:DoC格式不规范(遗漏核心模块);签署不符合要求(打印签署、无签署日期);信息与技术文档不一致;未随技术文档同步更新;未留存历史版本;翻译存在错误。
5. 附录VI:植入类器械、UDI及标签的专项要求(Annex VI: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Implantable Devices, UDI and Labelling)
附录核心定位:针对植入类器械、UDI系统、器械标签三大核心内容,提出专项合规要求,是技术文档中“制造商提供的信息”“UDI系统”模块的核心编制依据,具体条款内容及实操要求如下:
5.1 植入类器械的专项要求(Part A: Implantable Devices)
结合第18条(Art 18)要求,附录VI Part A进一步明确植入类器械的技术文档编制要求,核心要素如下:
(1)植入卡的详细要求(Annex VI 1.1):
内容要求:除第18条规定的核心信息外,还需包含:①器械的灭菌方式、灭菌日期、灭菌批号;②器械的原材料信息(尤其是与人体接触的材料);③器械的安装/植入说明(简要摘要,与IFU一致);④制造商的售后联系方式(24小时应急电话);⑤不良事件报告渠道及方式。
设计要求:植入卡需采用耐用、防水、防腐蚀的材料制作(如特殊纸张、塑料),尺寸便于长期保存(建议不小于8cm×12cm);字体清晰、不易褪色,采用不可擦除的印刷方式;需标注“植入卡”字样,突出显示UDI-DI及器械名称。
语言要求:需提供计划销售成员国的所有官方语言版本,每种语言版本需单独制作,不得采用双语/多语混合印刷;翻译需经专业翻译机构认证,确保无翻译错误。
技术文档要求:需附植入卡的所有语言版本样本(原件),并提供植入卡的合规性论证报告,说明植入卡的设计、内容符合附录VI及MDCG 2019-8、2021-11指南要求;同时,需提供植入卡的发放流程、保存要求及追溯机制的相关文件(如发放记录表单、保存规范)。
(2)植入类器械的额外技术资料(Annex VI 1.2):
长期安全性数据:需提供器械的长期临床随访数据(至少5年,若器械预期使用寿命超过5年,需提供至预期使用寿命结束),说明器械的长期安全性、有效性,尤其是植入后的不良反应、性能衰减情况。
MRI安全性数据:所有植入类器械(无论是否为磁性材料),都需提供MRI安全性测试报告,明确器械在MRI环境中的兼容性(如磁场强度、射频能量的耐受范围),以及对患者的潜在风险;若器械不适合MRI环境,需在植入卡、IFU中明确标注警告信息,并提供替代检查方案。
可追溯性资料:需提供器械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方案,明确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灭菌、包装、运输、植入,到售后随访、不良事件处理的全流程追溯机制;技术文档中需附追溯记录表单样本,说明追溯信息的收集、存储、查询方式。
5.2 UDI系统的专项要求(Part C: 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UDI))
结合第28-29条(Art 28-29)要求,附录VI Part C明确UDI系统的技术文档编制要求,核心要素如下:
(1)UDI-DI的要求(Annex VI 3.1):
编码要求:UDI-DI需采用欧盟认可的编码标准(如GS1、HIBCC、ICCBBA),编码需唯一、不可重复,不得与其他器械的UDI-DI冲突;编码长度需符合编码标准要求,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
关联要求:UDI-DI需与器械的EMDN代码、产品目录号、型号规格严格关联,技术文档中需提供关联对照表,明确UDI-DI与各代码、型号的对应关系,便于监管机构、公告机构核查。
变更要求:若器械的型号、规格、预期用途等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分配UDI-DI,并在技术文档中说明变更原因、新UDI-DI的分配依据,同步更新EUDAMED数据库信息;非重大变更(如生产工艺改进),无需变更UDI-DI,但需在技术文档中注明变更情况。
(2)UDI-UI的要求(Annex VI 3.2):
编码要求:UDI-UI需标识单个器械或器械批次,编码需包含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序列号(如适用)、有效期(如适用)等信息;编码需与UDI-DI关联,通过UDI-UI可快速查询到对应的UDI-DI及器械信息。
载体要求:UDI-UI需采用欧盟认可的载体(如条码、RFID),载体需清晰、可识别,便于医疗机构、监管机构扫描读取;载体的设计需符合相关标准(如ISO/IEC 15416),技术文档中需附载体样本(如标签上的条码样式),并提供载体的可读性测试报告。
(3)技术文档要求(实操指向):
UDI实施报告:需详细说明UDI系统的实施情况,包括编码标准的选择理由、UDI-DI/UDI-UI的分配规则、载体的选择及测试情况、EUDAMED数据库的录入流程、责任人及更新机制;报告需附相关支撑材料(如编码机构的认证证书、载体测试报告、EUDAMED录入截图)。
特殊器械要求:可植入、重复使用、软件类器械的UDI,需提供额外的合规性证据:①可植入器械:UDI载体需耐高温、耐灭菌,技术文档中需提供灭菌后的载体可读性测试报告;②重复使用器械:UDI-UI需可重复识别,需提供清洁/消毒/灭菌后的载体可读性测试报告;③软件类器械:UDI需与软件版本关联,技术文档中需说明UDI与软件版本的关联规则,以及软件更新后的UDI处理方式。
常见合规陷阱:UDI编码不符合标准;UDI-DI与器械信息关联错误;载体不可识别或未通过可读性测试;未按要求录入EUDAMED数据库;UDI变更后未同步更新技术文档及EUDAMED信息。
5.3 标签的专项要求(Part B: Labelling)
结合GSPR第19-23条要求,附录VI Part B明确器械标签的技术文档编制要求,核心要素如下:
(1)标签的核心内容(Annex VI 2.1):
必备信息:①器械名称、型号、规格;②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③UDI载体(UDI-DI+UDI-UI);④CE标志(需符合附录V的要求,尺寸不小于5mm,清晰可辨);⑤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序列号(如适用);⑥有效期(如适用),需标注“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⑦灭菌状态(如适用),需标注灭菌方式、灭菌批号,以及“无菌”符号;⑧预期用途(简要说明);⑨禁忌症、警告、注意事项(核心安全信息,需与IFU一致);⑩包装规格(如适用)。
特殊器械额外信息:①植入类器械:需标注“植入器械”字样、预期使用寿命、植入卡相关提示(如“请妥善保存植入卡”);②重复使用器械:需标注“重复使用”字样、重复使用次数、清洁/消毒/灭菌要求;③无菌器械:需标注灭菌屏障的有效期、包装完整性提示;④含药物成分的器械:需标注药物成分名称、浓度、有效期。
(2)标签的设计与印刷要求(Annex VI 2.2):
设计要求:标签需清晰、易读,字体大小适中(不得小于2mm),颜色对比明显(如黑色字体+白色背景);信息排列有序,核心安全信息(警告、禁忌症)需突出显示(如加粗、放大);标签需采用耐用、防水、防腐蚀的材料制作,便于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
印刷要求:采用不可擦除的印刷方式,字体不易褪色、脱落;不得使用模糊、易混淆的表述,所有信息需准确、规范,无错别字、歧义;多语言标签需确保每种语言版本的内容完全一致,翻译准确。
(3)技术文档要求(实操指向):
标签样本:需提供所有包装层级(器械本身、无菌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的标签样本(原件),每个包装层级的标签需包含对应的必备信息,不得遗漏;若器械有多种型号、规格,需提供每种型号、规格的标签样本。
合规性论证:需提供标签的合规性论证报告,说明标签的设计、内容、印刷符合附录VI、GSPR第19-23条及相关标准(如EN ISO 15223-1)要求;若标签存在简化(如小型器械标签空间不足),需提供简化的理由及科学论证,确保简化后不遗漏核心安全信息。
一致性要求:标签中的所有信息,需与技术文档的其他部分(器械描述、IFU、DoC、植入卡等)完全一致,尤其是UDI、预期用途、禁忌症、警告等核心信息,不得出现矛盾;若存在信息不一致,将被认定为标签不合规,技术文档无法通过审核。
6. 附录VIII:器械风险分类规则(Annex VIII: Classification Rules for Medical Devices)
附录核心定位:明确医疗器械风险分类的22条法定规则,是技术文档中“器械描述和规格”部分“风险分类及理由”的核心依据,所有器械需依据本附录规则进行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划分,具体条款内容及实操要求如下:
6.1 核心分类规则(详尽拆解,结合实操场景)
附录VIII共22条分类规则,按器械的使用方式、接触人体情况、预期用途等划分,核心规则及适用场景如下:
(1)第1条(Rule 1):所有未被其他规则覆盖的器械,默认分类为I类;若器械存在潜在风险(如与人体短期接触、用于诊断),需结合其他规则重新分类。
(2)第2条(Rule 2):与人体表面接触,用于清洁、护理、化妆等非医疗目的的器械,分类为I类;若用于医疗目的(如清洁伤口),需按其他规则分类。
(3)第3条(Rule 3):与人体表面接触,用于诊断、监测、治疗轻微疾病(如感冒、轻微擦伤)的器械,分类为I类;若用于诊断、监测严重疾病(如癌症、心脏病),分类为IIa类及以上。
(4)第5条(Rule 5):与人体损伤表面接触(如伤口、溃疡)的器械,分类如下:①短期接触(≤24小时):IIa类;②长期接触(>24小时且≤30天):IIb类;③长期接触(>30天):III类。
(5)第6条(Rule 6):与人体黏膜接触的器械,分类如下:①短期接触(≤24小时):I类或IIa类(根据风险程度);②长期接触(>24小时):IIb类;③用于生殖黏膜接触的器械:III类。
(6)第8条(Rule 8):侵入人体腔道的器械,分类如下:①仅侵入鼻腔、口腔、耳道等非无菌腔道,短期接触:I类或IIa类;②侵入无菌腔道(如尿道、阴道),短期接触:IIa类;③侵入无菌腔道,长期接触:IIb类;④侵入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高危腔道:III类。
(7)第10条(Rule 10):植入人体的器械,分类如下:①部分植入(如皮肤植入物):IIb类;②完全植入(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III类;③可吸收植入物:III类;④含药物成分的植入物:III类。
(8)第13条(Rule 13):有源器械,分类如下:①仅用于监测、诊断,无侵入性:I类或IIa类;②用于治疗,且与人体接触:IIa类或IIb类;③用于治疗,且侵入人体或植入人体:III类;④用于生命支持(如呼吸机、体外循环设备):III类。
(9)第16条(Rule 16):软件类器械(SaMD),分类如下:①用于非严重疾病的诊断、监测:IIa类;②用于严重疾病的诊断、监测,或用于治疗决策:IIb类;③用于生命支持、紧急治疗决策:III类(参考MDCG 2019-11指南)。
(10)第20条(Rule 20):含人源/动物源组织、细胞的器械,分类如下:①仅用于表面接触:IIa类;②用于侵入、植入:IIb类或III类(根据风险程度);③含传染性人源/动物源组织:III类。
6.2 技术文档编制要求(实操指向)
(1)分类理由论证:技术文档中需明确器械的风险分类结果,详细说明分类规则的应用过程,结合器械的使用方式、接触人体情况、预期用途,论证为何适用某条/某几条分类规则;若器械同时适用多条分类规则,需选择风险等级最高的规则进行分类,并说明理由。
(2)支撑材料:需提供与风险分类相关的支撑材料,如器械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使用方式、接触人体情况)、临床前研究报告(说明潜在风险)、同类产品的分类参考(如欧盟市场同类产品的风险分类);若分类存在争议,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说明分类的合理性。
(3)参考指南:需结合MDCG 2021-24指南(风险分类相关实践指南),规范分类理由的论证过程;软件类器械需参考MDCG 2019-11指南,单独论证分类理由;含人源/动物源组织的器械需参考MDCG 2020-6指南,结合组织来源、处理方式论证分类。
(4)常见合规陷阱:未依据附录VIII规则分类,随意划分风险等级;分类理由不充分、不科学,未结合器械的实际使用场景;同时适用多条规则时,未选择风险等级最高的规则;未提供分类相关的支撑材料。
7. 附录XIV:临床评价的专项要求(Annex XIV: Clinical Evaluation)
附录核心定位:明确临床评价的法定流程、内容及要求,是技术文档中“产品验证和确认”部分“临床评价”模块的核心依据,所有器械(除豁免情况外)需按本附录要求开展临床评价,具体条款内容及实操要求如下:
7.1 临床评价的核心流程(Annex XIV 1)
临床评价需遵循“计划-实施-报告-更新”的全流程,每个流程的核心要求如下:
(1)临床评价计划(CEP):在开展临床评价前,需编制CEP,明确临床评价的目标、范围、方法、流程,CEP需经制造商内部审核、公告机构(如适用)确认后生效,不得随意修改;若需修改,需说明修改理由,重新审核确认。
(2)临床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临床数据(包括文献数据、临床研究数据、PMCF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性进行评估,采用科学的方法(如Meta分析、统计分析)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3)临床评价报告(CER):根据数据收集与分析结果,编制CER,明确临床评价的结论,论证器械的受益-风险比可接受,符合MDR要求;CER需经临床专家审核、制造商签署确认。
(4)临床评价更新:根据PMS数据、市场反馈、当前技术水平(SOTA)的变化,定期更新临床评价,更新频率与器械的风险等级相匹配;若发现新的安全风险、临床数据,需立即启动更新。
7.2 CEP的核心内容(Annex XIV Part A)
CEP需包含以下12个核心要素,确保内容完整、可执行:
(1)器械信息:明确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预期用途、风险分类、UDI-DI,以及器械的工作原理、作用模式;若为系列器械,需明确CEP适用的所有型号、规格。
(2)临床评价目标:明确临床评价需达到的目标,如论证器械的安全性(不良事件发生率在可接受范围内)、有效性(达到预期治疗/诊断效果)、受益-风险比可接受,符合当前技术水平(SOTA)。
(3)范围:明确临床评价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患者人群(年龄、性别、病情)、使用场景(医疗机构、家庭)、使用期限,以及排除范围(如禁忌人群、不适用的使用场景)。
(4)临床数据收集计划:明确数据收集的来源(文献检索、临床研究、PMCF、用户反馈)、收集渠道(数据库、医疗机构、专家咨询)、收集周期、数据类型(安全性数据、有效性数据),以及数据收集的标准(如文献纳入/排除标准)。
(5)数据评估方法:明确数据的评估标准(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性)、评估流程,以及采用的分析方法(如定性分析、定量分析、Meta分析);说明分析方法的选择理由,确保方法科学、合理。
(6)受益-风险比评估方法:明确受益-风险比的判定标准,如“受益大于风险,且风险可通过控制措施降至可接受范围”;说明评估的流程、指标(如不良事件发生率、治疗有效率)。
(7)当前技术水平(SOTA)分析计划:明确SOTA的分析范围(欧盟市场同类器械)、分析方法,以及SOTA的更新机制(如每年更新一次);说明如何结合SOTA论证器械的合规性。
(8)临床研究计划(如适用):若需开展临床研究,需明确临床研究的类型(前瞻性、回顾性)、研究方案、样本量、研究周期、观察指标、伦理要求,以及研究机构的资质。
(9)PMCF计划(如适用):明确PMCF的目标、范围、数据收集方法、收集周期、随访例数,以及PMCF数据的分析方法;说明PMCF数据如何用于临床评价更新。
(10)职责分工:明确临床评价的责任人、临床专家、数据收集人员、分析人员的职责,确保每个环节有人负责。
(11)审核与批准流程:明确CEP的内部审核流程(如质量管理部门审核、临床专家审核)、批准权限(制造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批准),以及审核、批准的记录要求。
(12)更新计划:明确CEP的更新触发条件(如器械设计变更、法规更新、新数据出现)、更新周期,以及更新流程。
7.3 CER的核心内容(Annex XIV Part B)
CER需包含以下15个核心要素,确保内容详尽、可核查:
(1)摘要:简要总结临床评价的过程、数据收集与分析结果、结论,篇幅不超过2页,便于快速了解临床评价核心内容。
(2)器械信息:与CEP中的器械信息一致,明确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预期用途、风险分类、UDI-DI,以及器械的工作原理、作用模式。
(3)临床评价背景:说明开展临床评价的原因(如CE认证申请、技术文档更新)、适用的法规要求(MDR第61-64条、附录XIV),以及同类器械的临床评价现状。
(4)CEP执行情况:说明CEP的执行过程,包括数据收集的实际情况(如收集的数据量、文献数量)、数据评估的结果、分析方法的应用情况;若未按CEP执行,需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5)临床数据概述:详细描述收集的临床数据,包括文献数据(文献标题、作者、发表时间、研究对象、研究结果)、临床研究数据(研究方案、样本量、研究周期、观察指标、研究结果)、PMCF数据(随访例数、不良事件数量、有效性数据)。
(6)数据评估结果:对收集的临床数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性评估,明确纳入/排除的数据及理由;对存在缺陷的数据(如样本量不足、研究设计不合理),需说明处理方式及影响。
(7)数据综合分析:采用CEP中确定的分析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安全性分析(不良事件的类型、发生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有效性分析(治疗有效率、诊断准确率、达到预期效果的比例)。
(8)SOTA分析:分析当前欧盟市场同类器械的技术水平、临床效果、安全性数据,对比本器械与同类器械的差异,论证本器械符合SOTA要求,或在某些方面优于同类器械。
(9)受益-风险比评估:根据数据综合分析结果,评估器械的受益(如治疗效果、诊断准确性)与风险(如不良事件、不良反应),论证受益-风险比可接受;若存在剩余风险,需说明控制措施及有效性。
(10)与GSPR的符合性论证:结合临床数据,论证器械符合附录I的23条GSPRs要求,尤其是与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的条款(如第1条、第10条、第19条)。
(11)临床评价结论:明确临床评价的最终结论,如“本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已得到充分论证,受益-风险比可接受,符合MDR第61-64条及附录XIV的要求,可投放欧盟市场”。
(12)建议:提出器械的使用建议(如适用人群、使用注意事项)、PMCF建议(如增加随访例数、延长随访周期)、临床评价更新建议(如更新频率、更新触发条件)。
(13)附件:列出与CER相关的支撑材料,包括文献原文、临床研究报告、PMCF数据、数据评估记录、临床专家审核意见、CEP及执行情况报告。
(14)审核记录:记录CER的内部审核过程,包括审核人员、审核日期、审核意见、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15)签署信息:由制造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临床评价责任人、临床专家签署确认,注明签署日期、职务。
7.4 技术文档编制要求(实操指向)
(1)豁免情况:仅I类非侵入性、非测量类器械(如普通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可豁免临床评价,但需在技术文档中提供豁免的理由及科学论证,说明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可通过临床前研究数据充分证明;其他器械均需按附录XIV要求开展临床评价,不得随意豁免。
(2)数据要求:临床数据需真实、有效、相关,文献数据需来自权威数据库(如PubMed、EMBASE),临床研究数据需经伦理委员会批准,PMCF数据需按计划收集;技术文档中需保留所有临床数据的原始凭证,便于公告机构、监管机构核查。
(3)专家审核:CEP、CER需经临床专家审核,专家需具备相关领域的临床经验(如植入类器械需心血管科、骨科等相关专家),技术文档中需附专家的资质证明、审核意见。
(4)更新要求:临床评价的更新频率需在技术文档中明确,I类器械每2年更新一次,IIa类器械每年更新一次,IIb类、III类器械每6个月更新一次;若出现新的安全风险、临床数据、法规更新,需立即启动更新,更新后同步纳入技术文档。
(5)常见合规陷阱:未编制CEP或CEP内容不完整;临床数据不足、不相关或虚假;未开展SOTA分析;受益-风险比论证不充分;未按要求更新临床评价;豁免临床评价但未提供充分理由。
(三)MDCG官方实践指南(核心参考,落地实操关键)
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发布的官方实践指南,是MDR法规条款、附录的补充,主要解决技术文档编制中的“落地实操”问题,明确法规条款的具体执行标准,避免企业因理解偏差导致合规风险。以下梳理与技术文档编制直接相关的核心指南,明确每条指南的核心用途及实操指向,结合当前现行有效版本(截至2026年):
1. MDCG 2020-13:临床评价相关指南(Clinical Evaluation)
核心用途:规范临床评价计划(CEP)、临床评价报告(CER)的编制格式与内容,明确临床数据收集、分析、受益-风险比评估的具体方法,解决企业在临床评价中“不知道如何写、写什么”的问题。
实操指向:编制CEP、CER时,需严格参考本指南的模板的要求,明确数据纳入/排除标准、分析方法的选择、SOTA分析的流程;指南中提供的受益-风险比评估模板、临床数据评估清单,可直接用于技术文档编制,确保临床评价符合MDR附录XIV要求。
2. MDCG 2021-06:上市后监督(PMS)相关指南(Post-Market Surveillance)
核心用途:明确PMS计划、PMS报告(PMSR)、PSUR的编制要求,细化数据收集、趋势分析、风险重评估的具体方法,规范PMS与风险管理、临床评价的联动流程。
实操指向:编制PMS计划时,需参考指南中提供的计划模板,明确主动/被动数据收集的渠道、频率、阈值设定;编制PMSR/PSUR时,需按指南要求的格式,完整填写数据收集总结、趋势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指南中明确的PMS与风险管理、临床评价的联动流程,需在技术文档中详细说明并落实。
3. MDCG 2021-24:器械风险分类相关指南(Classification Rules)
核心用途:解读附录VIII的22条风险分类规则,提供分类案例(如不同类型器械的分类示例),明确分类过程中的难点、疑点,帮助企业准确划分器械的风险等级。
实操指向:技术文档中“风险分类及理由”部分,需参考本指南的案例及解读,论证分类理由;若器械的分类存在争议,可参考指南中的相关示例,结合器械的实际使用场景,提供充分的分类论证;软件类器械的分类,需结合本指南及MDCG 2019-11指南。
4. MDCG 2019-8、2021-11:植入类器械相关指南(Implantable Devices)
核心用途:MDCG 2019-8明确植入卡的设计、内容要求,提供植入卡模板;MDCG 2021-11明确植入类器械的长期安全性数据、MRI安全性数据、可追溯性资料的编制要求。
实操指向:植入类器械的技术文档中,植入卡样本需参考MDCG 2019-8的模板编制,确保内容完整、设计合规;长期安全性数据、MRI安全性测试报告需按MDCG 2021-11的要求编制,明确数据收集周期、测试标准;可追溯性资料需参考指南要求,完善追溯方案。
5. MDCG 2022-01:UDI系统相关指南(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核心用途:解读附录VI Part C的UDI要求,明确UDI编码标准的选择、载体的测试、EUDAMED数据库的录入流程,提供UDI实施报告的模板,解决企业在UDI实施中的实操难点。
实操指向:技术文档中UDI系统的实施报告,需参考本指南的模板编制,明确UDI编码、载体、录入流程等相关内容;UDI载体的可读性测试、灭菌后的测试,需按指南要求的标准执行;可植入、重复使用、软件类器械的UDI,需参考指南中的专项要求。
6. MDCG 2020-04:技术文档编制通用指南(Technical Documentation)
核心用途:明确技术文档的整体结构、编制原则、审核要求,解读附录II的6大主题、28个细分要素,提供技术文档编制的通用模板,帮助企业搭建合规的技术文档框架。
实操指向:技术文档的整体结构需参考本指南的模板,结合附录II的要求,确保6大主题、28个细分要素不遗漏;编制过程中,需遵循指南中的编制原则(清晰、有条理、可追溯、可核查),避免逻辑混乱、信息缺失;技术文档的审核流程,需参考指南要求,建立内部审核机制。
7. 其他核心指南(简要补充)
MDCG 2019-11:软件类器械(SaMD)相关指南,明确软件类器械的风险分类、临床评价、技术文档编制的专项要求。
MDCG 2020-06:含人源/动物源组织、细胞的器械相关指南,明确此类器械的技术文档编制、风险控制、临床评价的专项要求。
MDCG 2021-08:无菌器械相关指南,明确无菌器械的灭菌验证、包装完整性测试、技术文档编制的专项要求。
关键提示:MDCG指南会根据MDR的实施情况、监管反馈定期更新,技术文档编制时,需确保参考的指南为现行有效版本(可通过欧盟委员会官网、MDCG官网查询),避免使用过期指南导致合规风险
MDR技术文档的核心内容模块
MDR 技术文档以附录 II 为核心框架,整合附录 III 的 PMS 要求及附录 I 的 GSPRs 符合性证明,形成7 大核心模块,同时需结合公告机构的专项结构要求进行编制,各模块的核心编制要求与关键要点如下,覆盖器械从设计到上市后的全生命周期信息:
模块 1:设备描述与规格(含变体 / 附件)
技术文档的基础模块,核心是清晰界定器械的 “身份与属性”,需包含产品名称 / 商品名、工作原理 / 作用模式、预期用途 / 使用者 / 患者人群、适应症 / 禁忌症 / 警告,以及UDI-DI、EMDN 代码、风险分类及理由等法定信息;同时需提供关键材料清单(BOM)、接触人体材料的识别、器械变体 / 附件的详细描述,以及同类旧款产品、欧盟市场类似产品的上市历史概述,为后续临床评价、风险管理提供基础。
模块 2: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合规性信息的核心载体,需覆盖所有包装层级的标签样本(无菌 / 单 / 销售 / 运输包装),标签需符合 GSPR 23 及 EN ISO 15223-1 标准,包含 UDI 载体、法定符号;同时需提供计划销售成员国语言版本的使用说明书(IFU)/ 电子 IFU,植入类器械需附符合要求的植入卡信息,所有宣传材料需附副本且确保声明有临床证据支持;本模块的核心是符合性声明(DoC),需按附录 IV 格式编制,且与标签、IFU 的信息完全一致。
模块 3:设计与制造信息
体现器械 “设计与生产的可控性”,是工艺验证与质量管控的核心依据。设计层面需提供设计阶段摘要、用户需求(URS)、设计变更记录;制造层面需提供详细的制造流程图(标注验证 / 确认步骤、分包情况)、关键过程的 OQ/PQ 验证 / 确认报告,以及来料、过程、最终产品的检验标准与样本结果;同时需明确所有设计 / 制造场地、欧洲代表、关键分包商(灭菌 / 核心部件供应)的信息,并附与分包商的质量协议,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模块 4: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s)符合性证明
技术文档的合规核心,需按附录 I 的 23 条 GSPRs 编制专项检查表,逐条说明适用 / 不适用理由,并提供对应的符合性证据,包括采用的协调标准(注明版本 / 部分采用)、通用规范(CS)、其他适用法规(PPE / 机械指令),以及检测报告、验证 / 确认报告、临床相关报告等;对不适用的 GSPR 条款,需提供科学、充分的论证理由,不得简单标注 “不适用”。
模块 5:受益 – 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
贯穿器械全生命周期的核心模块,需基于EN ISO 14971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含风险管理程序、风险管理计划、多维度风险评估(设计 / 生产 / 临床)及风险管理报告。核心要求是:识别所有已知 / 可预见的危害,实施并验证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符合 GSPR 4 的风险控制选项层级),评估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最终形成受益 – 风险比的明确结论;风险管理团队需包含临床专家,且所有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与验证记录需可追溯。
模块 6:产品验证与确认
技术文档中证据最密集的模块,核心是通过科学测试与临床数据证明器械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涵盖实验室验证、临床评价、PMS/PMCF 三大维度,同时对特殊器械有专项要求:
基础验证:包括生物相容性(ISO 10993)、电气安全 / EMC(仅有源器械)、软件 V&V(含网络安全,SaMD 需单独论证器械属性)、包装 / 运输测试、灭菌确认(无菌器械需附 IQ/OQ/PQ 数据)、稳定性 / 保质期验证;
临床评价:含临床评价计划(CEP)、临床评价报告(CER),CER 需明确当前技术水平(SOTA),整合临床文献、临床试验、同类产品数据,必要时进行实质等同性论证,III 类 / 植入类器械需考虑临床研究数据;
PMS/PMCF:按附录 III 编制 PMS 计划(需与风险等级匹配,避免通用化)、PMCF 计划 / 报告,I 类器械需提交 PMS 报告,IIa/IIb/III 类器械需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
特殊器械专项要求:含药物 / 人 / 动物源材料 / 可吸收材料 / CMR 物质的器械,需提供专项的成分、安全性、毒性研究资料,必要时需参考 EMA 的相关要求。
模块 7:符合性声明(DoC)
技术文档的收尾与法定声明模块,需按附录 IV 的格式编制,明确器械符合的 MDR 条款、协调标准、风险分类、UDI-DI 等信息,由制造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是 CE 认证的法定文件,需与技术文档其他模块的信息完全一致。
企业编制技术文档的常见合规问题
MDR实施后,企业编制技术文档易出现信息不一致、核心模块缺失、法规理解偏差等系统性问题,主要集中在7个维度,是公告机构审核不予通过的主要原因:
信息一致性缺失,形成合规硬伤
最常见基础问题,表现为跨模块信息矛盾:如产品名称/型号/预期用途在标签、IFU、DoC中不一致,UDI-DI与EMDN代码填报错误,缩写与全称不统一,器械变体/附件描述模糊;部分企业出现风险管理提及的材料与设计文档BOM清单不一致,直接导致审核终止。
风险分类与定义不规范,依据不充分
未按附录VIII 22条分类规则分类,仅简单标注风险等级,未提供规则应用详细理由;软件类器械未参考MDCG 2019-11专项分类;部分企业无法按Art 2提供充分科学证明,论证产品医疗器械属性。
风险管理未贯穿全生命周期,措施不可追溯
风险管理仅停留在设计阶段,未覆盖生产、临床、上市后;风险控制措施描述模糊,未符合GSPR 4层级要求,无有效性验证记录;风险管理报告未明确剩余风险可接受性及受益-风险比结论,与临床评价、PMS数据无联动。
临床评价证据不充分,未结合SOTA要求
临床数据来源单一,未在CER中清晰定义SOTA,实质等同性论证不充分;PMCF计划缺失或通用化,未按风险等级制定随访方案;CER更新频率不合理,宣传材料临床声明无证据支持,是高风险器械审核重点问题。
PMS计划通用化,主动数据收集不足
PMS计划未针对具体器械定制,未明确主动/被动数据收集流程、趋势分析方法、风险监测指标与阈值;忽视主动数据收集,PSUR编制缺乏数据支撑;未明确PMS与风险管理、临床评价、CAPA流程接口,无法形成闭环管理。
特殊器械专项文档缺失,标准引用不规范
含药物/人/动物源/可吸收/CMR物质的器械,未编制专项研究资料;SaMD未单独论证器械属性,无网络安全验证文档;引用协调标准为旧版本,未注明“部分采用”内容;GSPR不适用条款论证理由不充分,仅简单标注“不适用”。
未提前对接公告机构,文档结构不符合要求
未在编制初期与公告机构沟通,仅按附录II通用框架编制,文档结构与审核要求不符;未提供关键文档英文翻译/摘要,数据密集型文档无必要注释,影响审核效率。
四、技术文档合规的规避建议与实操要点
针对上述常见问题,企业需从法规理解、流程管控、实操落地三个层面建立合规体系,核心规避建议如下:
(一)建立跨模块信息一致性核查机制
制定信息一致性核对清单,明确核心信息填报标准,安排专人对标签、IFU、DoC、设计文档、风险管理报告进行跨模块核对;对器械变体/附件统一编码,明确与主器械关联关系,避免描述模糊,从源头规避基础错误。
(二)规范风险分类与定义,强化法规依据落地
严格按附录VIII规则及MDCG 2021-24指南分类,编制专项分类理由报告,说明规则应用依据;软件类器械参考MDCG 2019-11专项论证;按Art 2要求,结合工作原理/作用模式,提供充分科学证明,论证医疗器械属性。
(三)落地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建立可追溯体系
以EN ISO 14971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团队组成(含临床专家);风险控制措施符合GSPR 4层级要求,每一项措施都提供有效性验证记录,建立与设计验证、临床数据、PMS数据的联动机制;风险管理报告明确剩余风险可接受性及受益-风险比结论。
(四)提升临床评价充分性,紧扣SOTA与PMCF要求
编制CEP/CER时,全面收集多维度临床数据(文献、临床试验、同类产品经验、上市后数据);在CER中清晰定义SOTA,设定自身器械安全性能目标;按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PMCF计划,明确随访要求;III类/植入类器械按要求固定CER更新频率,所有临床声明附证据支持。
(五)制定定制化PMS计划,建立主动+被动数采体系
摒弃通用PMS模板,按器械风险等级、产品特性定制计划,明确主动/被动数据收集渠道与流程,制定清晰的风险监测指标、阈值及触发措施;明确PMS与其他流程接口,确保数据及时更新至相关文档,形成闭环;按要求编制PMSR/PSUR,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六)完善特殊器械专项文档,规范标准与法规引用
对特殊器械编制专项合规文档,提供成分、安全性、毒性研究资料,必要时参考EMA要求;SaMD单独编制器械属性论证报告,完善网络安全、软件V&V文档;建立标准与法规跟踪机制,及时更新引用版本,GSPR不适用条款需科学充分论证。
(七)提前对接公告机构,按专项要求编制文档
编制初期即与公告机构沟通,明确其对文档结构、提交方式、翻译要求的专项规定;对非英文关键文档,提供规范英文翻译/摘要,数据密集型文档加必要英文注释;查询公告机构最新指南,确保编制依据时效性。
(八)建立技术文档动态更新体系,实现全生命周期合规
建立版本管理机制,明确设计变更、工艺改进、数据更新、法规更新后的文档更新流程;安排专人跟踪MDCG指南、协调标准更新,及时将新要求融入技术文档,确保内容始终符合最新法规要求。
总结
MDR框架下的技术文档编制,是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合规的系统化体现,核心要求是“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性、科学性”。企业需深入理解MDR法规要求,将附录核心要求、MDCG实操指南、公告机构专项要求相结合,建立跨部门编制与审核团队,将合规要求融入产品全流程。
技术文档合规是CE认证的前提,也是企业进入欧盟市场、赢得信任的核心基础。企业需摒弃“一次性编制”思维,建立动态更新与维护体系,紧跟欧盟法规与行业技术发展,通过持续优化技术文档,实现欧盟市场长期合规运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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