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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里的订房软件竟然都是高利贷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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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就在不久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三家重量级监管机构联手,对携程旅行、高德地图、同程旅行、飞猪旅行、航旅纵横、去哪儿旅行这六家我们耳熟能详的出行平台进行了一场“约谈”。官方通报直指要害:这些平台在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借贷业务时,存在“问题”。具体是什么“问题”呢?通报列了几条:营销行为不规范,搞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清晰,用户搞不清钱到底是从哪家银行或机构借的;也没好好提醒大家要理性借贷;客户投诉渠道不畅通,消费纠纷处理得拖拖拉拉。看上去,这又是一次针对“互联网金融乱象”的常规监管动作,通报措辞四平八稳,要求也似乎老生常谈。但我们如果把这件事往深了看,往透了看,就能发现里面藏着一团巨大的、纠缠不清的“毛线球”——它根本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是一个老毛病在新的技术外衣下,变得愈发猖獗和隐蔽的顽疾。这次约谈,看似精准地“点”了六家平台的名,实则只是轻轻戳了一下这个庞大产业生态的“表皮”。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总是等到问题成堆、消费者怨声载道时,监管的“约谈”才姗姗来迟?平台、金融机构、监管者,在这条灰色产业链上,究竟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谁才是那个真正揣着明白装糊涂,把风险和责任一脚踢给普通消费者的“聪明人”?今天,我们就来撕开这层温情脉脉的“普惠金融”面纱,看看里面到底是一副怎样的“算计”嘴脸。

一、平台是在提供“服务”,还是在经营“金融”?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一个最根本的法律问题:像携程、飞猪这些出行平台,它们向用户推送、展示、乃至“协助办理”贷款业务,这个行为本身,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定性?它们是单纯的“信息展示平台”,还是已经涉足了需要特许经营的“金融活动”?这个定性,直接决定了谁有权管、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对于“贷款”业务,也有着严格的准入和监管要求。那么,平台们会喊冤了:我们没放贷啊,钱是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出的,我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入口”,一个“场景”,赚点“技术服务费”或者“导流费”而已。这种说辞,成了它们游走在法律边缘最常用的“挡箭牌”。

但这个“挡箭牌”真的那么牢靠吗?我们来看看它们在实践中干了什么。当你在购买机票、预订酒店时,页面醒目位置跳出“分期付”、“拿去花”、“程信分”等选项,往往伴随着“利率优惠”、“手续简单”、“秒级审批”等极具诱惑力的描述。平台利用其掌握的庞大用户出行数据、消费习惯,与金融机构进行所谓的“联合风控”,实质上深度参与了信贷审批的前端环节。更有甚者,部分产品的页面设计极具误导性,将贷款选项与普通支付方式并列,用较小的字体或不显眼的位置标注实际贷款利率或服务提供方,导致用户在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一键”负债。这难道仅仅是“信息展示”吗?这分明是一种主动的、嵌入式的、带有强烈诱导性质的金融营销行为。平台利用其场景优势和数据优势,事实上扮演了“信贷撮合商”甚至“初级风控商”的角色,却想方设法地逃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需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更试图规避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广告、金融产品销售的严格规制。这种“擦边球”打得炉火纯青,实质是将自身的商业利益,构筑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和法律监管暂时滞后的脆弱地基之上。它们享受着金融业务带来的流量变现红利,却不想承担与之匹配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成本,天底下哪有这么便宜的好事?

那么,监管对此难道无法可依吗?也不是。比如,《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就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以‘助贷’为名行‘联合贷’之实,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开展”。这其实已经点明了“助贷”模式中,银行必须守住核心风控底线,不能把审核权力完全外包给平台。但问题在于,这份文件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对于作为“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平台,其直接约束力是间接的、有限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处罚,但往往罚则较轻,对于动辄数亿利润的平台而言,不过是隔靴搔痒。金融监管总局对持牌金融机构有生杀大权,但对这些科技平台,主要的监管工具似乎就只剩下“约谈”和“窗口指导”。这种监管权力的割裂与模糊,恰恰给了平台们左右逢源、钻营套利的巨大空间。它们就像一群狡猾的“鲶鱼”,在银行、消金公司等“大鱼”和监管的“渔网”之间灵活穿梭,把水搅浑,然后自己吃饱喝足

二、风险是如何被完美“转嫁”的?

接下来,我们解剖一下平台与金融机构这种“合作”模式的实质。表面上,这是一种“双赢”:平台获得了金融增值服务的收入,丰富了生态;金融机构获得了低成本、精准的客户流量,扩大了业务规模。但在这个光鲜的合作外壳下,隐藏着一套精密的风险转嫁和利益输送机制。核心就一句话:平台想尽办法拿走利润的大头,同时把潜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尽可能地甩给合作的金融机构,而最终,所有这些风险的成本,都会以某种形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或者由整个金融系统来默默消化

首先看获客与初审环节。平台利用其场景,几乎是“强迫性”地将贷款产品推送到用户面前。这个过程中,平台进行了第一道筛选和引导。它们会根据自身的数据模型,对用户进行初步的“画像”和“评分”,然后将认为“优质”的客户流量导向金融机构。问题是,平台的数据模型和风控标准是什么?是否科学、公允、合法?它们有没有为了获得更高的“导流费”而刻意放宽筛选标准,把一些还款能力存疑的用户也包装成“优质客户”推送给银行?这些黑箱操作,外界无从得知。一旦出现贷款违约,金融机构去追责平台,平台完全可以两手一摊:我只是提供数据参考,最终审批权在你们银行手里,是你们自己的风控模型没做好。你看,责任撇得干干净净

其次看合同与信息披露环节。这是本次约谈重点指出的问题,也是最令人作呕的地方。很多用户在平台引导下完成贷款申请后,甚至不清楚自己到底是从“南京银行”还是“马上消费金融”借的钱,合同条款冗长复杂,关键信息(如实际年化利率、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后果)被刻意淡化或隐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平台作为借贷服务的直接推荐方和场景提供方,在法律关系上很难完全撇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它有意造成的信息模糊,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更恶劣的是,当出现纠纷时,消费者投诉到平台,平台客服往往以“这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我们只是合作方”为由进行推诿,让消费者在平台和金融机构之间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这种设计精巧的“踢皮球”战术,让维权成本高企,很多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平台则稳坐钓鱼台,佣金照拿,麻烦不沾。

最后看风险实质承担。尽管合同是用户与金融机构签的,债务关系也发生在两者之间,但平台在整个链条中抽取的“服务费”或“佣金”,本质上是信贷资产收益的一部分。这相当于平台在旱涝保收地享受金融业务收益,却不直接承担资产坏账的损失。它们把这种模式美其名曰“科技赋能”,实际上是一种零风险(或极低风险)套利。合作的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中小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为了追求规模增长,有时不得不接受这种不平等的合作条件,忍受平台在客户筛选和信息披露上的小动作。一旦经济下行周期来临,这些通过平台渠道粗放式投放的贷款,其不良率可能会集中暴露,届时承受损失的将是金融机构及其背后的存款人、投资人,甚至是需要兜底的金融稳定基金。平台呢?早就赚得盆满钵满,甚至可以转身去开辟新的“场景”和“合作”了。这套玩法,把“利益私有化,风险社会化”的贪婪逻辑演绎得淋漓尽致。

三、所谓“便利”是如何变成“陷阱”的?

所有金融活动的最终落脚点,都应该是人,是消费者。但在这套平台与金融机构合谋的游戏中,消费者被摆在了什么位置?答案是一个纯粹的“流量产品”和“利润来源”。所谓的“用户体验”、“借贷便利”,不过是吸引你上钩的甜蜜诱饵。一旦你踏入这个场景,一系列精心设计的“陷阱”就在等着你。

第一个陷阱是“场景绑架”。你正急着订一张不可退改的机票,或者预订一个节假日紧俏的酒店,全价支付让你感到压力。这时,“分期付款”的选项跳了出来,平台会“贴心”地帮你算好每月只需还款几百元。在特定的、紧急的消费场景下,人的判断力会下降,更容易做出冲动决策。平台精准地拿捏了这种心理,将信贷产品无缝嵌入支付环节,让你在完成消费目的的同时,“顺便”背上一笔债务。这不是服务,这是有预谋的引导负债

第二个陷阱是“信息雾霾”。如前所述,你很难在申请过程中一目了然地看到全部关键信息。所谓的“低利率”很可能是通过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名目转化后的把戏,实际综合年化成本(APR)可能高得吓人。平台和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上含糊其辞、避重就轻,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关于“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规定。消费者在雾里看花中签了字,等到还款时才发现成本远超预期,为时已晚。

第三个陷阱是“投诉无门”。这也是本次约谈提到要“畅通”的。现实是,当消费者发现利率过高、存在虚假宣传、或者遭遇暴力催收(尽管可能是委托的第三方)时,他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联系平台客服。而平台的标准话术就是“我们只是提供展示,具体业务请联系XX金融机构”。把用户推给一个他们可能从未听说过、也不知道如何联系的服务方。金融机构的客服可能又会让用户去找平台核实当时展示的页面。就这样,消费者被拖入一个精心设计的投诉死循环,精力耗尽,问题却得不到解决。这种售后服务的“真空”状态,是平台和金融机构心照不宣的默契,目的就是抬高维权门槛,让大多数受害者知难而退

这些陷阱的共同作用,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在看似“便捷”的金融服务面前,变得支离破碎、形同虚设。平台和金融机构联手,用技术手段和合同条款,构建了一个对消费者极度不友好的体系。它们嘴里喊着“科技向善”、“普惠金融”,手里干的却是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收割消费者的勾当。这种虚伪和割裂,比直接的金融欺诈更令人心寒,因为它披着一层“创新”和“进步”的华丽外衣。

四、监管行动为何总是“马后炮”?

面对如此乱象,监管难道一直在睡觉吗?显然不是。从规范P2P网贷,到整顿“现金贷”,再到对互联网存款、互联网贷款的系列规范文件出台,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跟上市场创新的步伐。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监管行动常常表现出强烈的“迟滞性”和“局限性”,就像这次对六家出行平台的约谈,更像是对已经暴露问题的“事后确认”,而非对潜在风险的“事前预防”。

这种“迟滞性”首先源于监管对象和模式的快速演化。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的特征,使得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一个出行平台,它归工信部管?归交通部管?归市场监管总局管?还是归金融监管总局管?它的借贷导流业务,到底属于“广告”还是“金融业务协助”?法律定义上的模糊,直接导致了监管职责上的扯皮和推诿。平台正是利用了这种监管的“缝隙”和“时差”,快速发展壮大其金融板块。等监管者终于坐下来厘清头绪、协调好各部门立场准备出手时,平台的业务规模可能已经尾大不掉,涉及的消费者数量可能已达千万级,潜在的社会风险已经积累。

其次,监管工具的“局限性”明显。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任远律师指出,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金融监管总局最直接有力的工具——颁发或吊销金融牌照——用不上。行政处罚往往依据《广告法》、《消法》,罚款额度对于巨头而言不痛不痒。“约谈”作为一种柔性的监管手段,其效果高度依赖被约谈对象的“自觉性”。如果平台阳奉阴违,换一种更隐蔽的方式继续原来的玩法,监管的后续跟进和惩罚措施能否及时跟上?这是一个很大的问号。任远律师进一步阐述,此次约谈要求“规范营销”、“清晰披露”、“畅通投诉”,这些要求本身非常正确,但都是原则性的。如何“规范”?披露到什么程度算“清晰”?“畅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没有后续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带有量化标准的实施细则和严厉的违规处罚措施,那么这次约谈很可能沦为一场“公关秀”,风头过后,一切照旧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监管的视角有时容易被平台牵着鼻子走。平台鼓吹“大数据风控”、“场景赋能”、“提升金融可得性”,这些高大上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监管和公众的注意力,让人们忽略了其业务底层可能存在的法律瑕疵和道德风险。监管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努力寻找平衡,但平台却利用这种“平衡”心态,不断试探和突破底线。结果是,监管的“包容审慎”在某些时候被异化成了对乱象的变相纵容,直到问题积累到不得不处理的程度,才来一次“集中整治”或“专项约谈”。这种循环,几乎成了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固定剧本。我们不禁要问,这种“亡羊补牢”式的监管,其社会成本究竟有多高?那些在乱象中被诱导过度负债、深陷债务泥潭的消费者,他们的损失又该由谁来真正负责

结语

携程、飞猪等六家平台被约谈,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是平台经济无边界扩张,试图将一切场景(包括出行这种刚性需求场景)都进行“金融化”变现的必然结果,也是现有监管框架在与新型商业模式博弈中力不从心的又一次集中体现。我们剖析了其中的法律模糊地带,揭示了“合作”名义下的风险转嫁魔术,戳穿了所谓“便利”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性掏空,也反思了监管行动的无奈与困境。

说到底,金融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外部性,关系到无数家庭的财富安全和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它不应该,也绝不能成为互联网平台用来粘取流量、榨取用户价值的工具,不能沦为可以随意包装、肆意导流的“流量妓女”。任何金融活动,无论披着多么炫目的“科技”外衣,都必须牢牢守住一些最基本的底线:信息的充分透明、权责的清晰对等、风险的可控可承担,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尊重。平台如果真想参与金融服务,就应该光明正大地申请相应的金融牌照,接受严格的、持续的、全覆盖的金融监管,承担起与收益相匹配的全部风险责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躲在“科技公司”的招牌后面,干着金融的活儿,却想着逃避金融的监管。

本次约谈是一个信号,但它远远不够。我们需要的不是一次又一次的“点名”和“提醒”,而是清晰的法律界定、刚性的监管规则、严厉的违规惩戒,以及一个能让消费者便捷维权、让平台和金融机构真正感到“痛”的治理体系。否则,今天约谈了出行平台,明天还会有外卖平台、租房平台、甚至社交平台,继续变着花样玩着同样的收割游戏。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场景的归场景。这个界限如果不能从法律和监管层面被清晰地划定并有力地执行,那么类似的乱象和约谈,只会无休止地重复下去,而最终为这一切买单的,永远是那些最普通的、信任着平台“便利”的消费者们。这公平吗?这合理吗?这难道就是我们数字化时代所谓的“金融创新”应该走向的结局吗?每一个问题,都值得我们冷峻而愤怒地持续追问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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