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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出生医学证明来了!这个“刷脸”,防拐卖!

电子版出生医学证明来了!这个“刷脸”,防拐卖!

12月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提出明年年底前,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将实现在全国一体化平台全面深度应用。

未来,各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有望通过“刷脸”比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防范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儿童的不法分子冒领出生医学证明。

通知要求各地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在各地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

出生医学证明在线核验、

出生医学信息共享复用、

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2021年底前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在全国一体化平台全面深度应用。

各助产机构信息系统要与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信息联通,共享互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通过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可应用一体化平台实人认证(人脸识别)功能,“刷脸”比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也可使用身份证阅读器对居民身份信息进行人脸比对,加强识别核验,确保“人”“证”一致,防范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儿童的不法分子冒领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推动APP、小程序等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互通,逐步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线上申领,实现:

刷脸申请、

在线核验、

机构审核、

预约取证等。

同时,各地要促进“出生一件事”跨地区、跨部门办理,逐步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此外,公安机关要与卫生健康部门逐步实现出生医学证明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对纸质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有疑问的,可将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作为辅助验证手段。

《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行为的定性,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将根据其行为危害性大小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者

更是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的帮凶!

往期回顾

广东普法综合,部分资料来源网信广东、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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