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房产继承大战:嫂子手持打印遗嘱想独吞,法院判决警醒所有人——遗嘱,签个字可不算数
导语:
“遗嘱上有他的签名和指印,还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凭什么说无效?这套房子就该是我的!”
彭某芝甲在法庭上的质问,字字铿锵,却没能换来法院的支持。她手持丈夫张某胜留下的打印遗嘱,主张300㎡房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可最终,法院却判决这份遗嘱无效,这场持续近两年的继承纠纷,以“遗嘱无效”画上了句号。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例,都会有一个疑问:打印遗嘱,只要有遗嘱人签名、有见证人,不就应该有效吗?
答案是:不一定!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的法定要求变得异常严格,哪怕只差一个细节,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让你精心规划的遗产分配,彻底落空。
今天,结合这个真实案例,为大家深度拆解打印遗嘱的“无效雷区”,教你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守住自己的继承权益。
一、案件回顾:一份打印遗嘱,引发亲人反目
张某胜(已故)与彭某芝甲系夫妻,二人婚后复婚,生育两个女儿;张某胜与前妻生育一子张某甲,还有一个弟弟张某站。2017年,张某胜与彭某芝甲在张某胜原籍自建了一套两层房产,建筑面积约300㎡,后续该房产登记在彭某芝甲名下。
2019年1月26日,张某胜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载明:案涉房产系彭某芝甲筹措资金所建,死后该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财产权全部归彭某芝甲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同时载明自己所欠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家庭无关。
这份遗嘱上,有张某胜的签名、指印,还有郑永昌、彭某芝乙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彭某芝乙系彭某芝甲的亲妹妹),彭某芝甲在被遗嘱人处签名。2019年3月10日,张某胜因病去世。
2023年8月,彭某芝甲起诉张某站,要求其搬出案涉房产,张某站不服,联合张某甲、马某英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张某胜2019年1月26日订立的打印遗嘱无效,双方由此引发继承纠纷。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张某站等人)主张遗嘱无效,理由有三:
1. 案涉房产系张某站与张某胜联合所建,并非彭某芝甲独自出资,张某胜无权单独处分;
2. 张某胜立遗嘱时已病危,意识不清、时而昏迷,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3. 遗嘱系打印形式,见证人未全程见证,且彭某芝乙与彭某芝甲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遗嘱无效。
被告(彭某芝甲等人)反驳,主张遗嘱有效:
1. 原告无证据证明房产系合建,房产已登记在彭某芝甲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胜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
2. 2019年民法典尚未实施,当时无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该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3. 张某胜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系恶意诉讼,应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为支撑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交了庭审笔录、质证笔录、打印遗嘱等,拟证明遗嘱无效;被告提交了生效判决书、结婚证、证人证言、房产登记材料等,拟证明遗嘱有效。
庭审中,两位见证人的陈述出现矛盾,且均承认:签字时,遗嘱已打印完毕,张某胜也已签好名、按好指印,二人并未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打印全过程——这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转折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张某胜于2019年1月26日订立的遗嘱无效。
二、法院判决核心解析(必看普法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结合法院判决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这4个普法点,一定要记牢,避免踩坑:
1. 民法典实施前的打印遗嘱,并非一律按自书遗嘱认定。很多人误以为,2021年民法典实施前,没有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所以打印遗嘱只要有遗嘱人签名,就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
但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本案中,遗嘱虽订立于2019年(民法典实施前),但彭某芝甲在2021年9月才为案涉房产办理不动产登记,遗产并未在民法典实施前处理完毕,因此,案涉遗嘱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而非按自书遗嘱认定。
⚠️ 提醒:无论遗嘱订立于何时,只要遗产在民法典实施后才处理完毕,打印遗嘱就必须符合民法典的严格要求,否则无效。
2. 打印遗嘱的3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结合本案,这份打印遗嘱之所以无效,核心是缺少两个关键要件:
① 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打印遗嘱的“在场见证”,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打印全过程(包括电脑书写遗嘱、打印机打印遗嘱两个步骤),还要核对打印内容与电脑内容一致,确保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是“时空一致性”要求(时间同步、地点同一)。而本案中,签字时遗嘱已打印完毕、张某胜已签名,并未全程见证,不符合“在场见证”的要求。
② 见证人有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见证人彭某芝乙是彭某芝甲的亲妹妹,与受遗赠人(彭某芝甲)有利害关系,根本不具备见证资格,其见证行为无效。
⚠️ 提醒:哪怕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缺少以上任何一个要件,打印遗嘱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这就是“遗嘱形式法定”原则,法律不允许任何变通。
3. 自书遗嘱不能用打印机打印,必须亲笔书写被告主张“案涉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为何未被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核心是“亲笔书写”,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全部内容,否则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
本案中,案涉遗嘱系电脑打印,并非张某胜亲笔书写,也不是其亲自打印,因此,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只能认定为打印遗嘱,进而因打印遗嘱要件缺失而无效。
4. 主张遗嘱无效,需围绕“法定要件”举证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胜诉,核心是举证证明了“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通过庭审笔录,证实见证人未全程见证、见证人有利害关系,进而说服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反之,如果原告仅主张“张某胜立遗嘱时意识不清”,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 提醒:遇到遗嘱纠纷,无论是主张遗嘱有效还是无效,都要围绕“遗嘱的法定要件”举证。
三、现实警示:打印遗嘱的3个高频“无效雷区”,别再踩了
结合本案和司法实践,很多人在拟定打印遗嘱时,都会陷入以下3个误区,最终导致遗嘱无效,亲人反目:
误区1:“打印遗嘱,签个字、找两个人见证就行”
这是最常见的误区!很多人图方便,随便在电脑上编辑遗嘱、打印出来,签上自己的名字,找两个朋友、亲戚签字见证,就以为遗嘱有效。殊不知,见证人是否全程见证、是否无利害关系,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一步错,满盘皆输。
误区2:“亲人当见证人,更靠谱”
很多人认为,找自己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当见证人,更放心、更靠谱。但事实上,这些人与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根本不能作为见证人,其见证行为无效,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误区3:“民法典实施前的遗嘱,怎么写都有效”
正如本案所示,哪怕遗嘱订立于民法典实施前,只要遗产在民法典实施后才处理完毕,就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打印遗嘱,民法典实施后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此类情形,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四、律师建议:如何拟定合法、安全有效的遗嘱,避免继承纠纷?
本律师推荐由律师起草遗嘱文本并协助办理公证的方式。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定制化遗嘱,让你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协助办理公证是有效保障遗嘱合法有效的最佳选择。同时律师也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在后续继承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最大程度解决立遗嘱人的后顾之忧。
3. 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继承律师
继承法律条文复杂,尤其是遗嘱的效力认定,涉及“法律适用”“见证过程”“形式要件”等多个方面,普通人很难准确把握。
一旦遇到遗嘱纠纷、房产继承、亲人争产等问题,不要盲目起诉,也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应及时咨询专业继承律师,由律师分析案件走向,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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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继承无小事,遗嘱非儿戏。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能保障自己的财产按照意愿分配,还能避免亲人反目、家庭破裂。提前了解法律知识,提前做好规划,才能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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