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我能引用法律条文来向法官说明我的证据效力吗?
网友提问:打官司时,我能引用法律条文来向法官说明我的证据效力吗?
小编回答:能引用,但得挑对时候和地方说。
法律老炮儿:你能引用法律条文帮法官看清你证据的分量,但别在陈述事实阶段就急吼吼地讲,那时候主要说案子来龙去脉,法官可能会打断你,说偏题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证据效力看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得通过质证定,你引用条文最好搁辩论阶段或代理词里,结合你证据论证为什么该采信。
我干了二十年,见太多当事人想当律师教法官,结果被提醒庭审纪律,浪费时间,法官判案必须依法,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说当事人陈述也是证据之一,能帮你观点站稳脚,但最终采不采信还得看全套证据,别光凭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就指望支持,那不行。
想玩转这招,提前整理好相关司法解释,庭上简短说事儿,比如“根据第九条,对方自认的事实我无需再证”,要是自己没把握,赶紧找个律师代理,省得踩坑,各地法院执行略有不同,具体问问当地审判庭。
夜雨聆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