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软件/源代码/算法相关的技术秘密案件特点分析
一、技术秘密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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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软件(技术方案、技术信息) -
软件源代码中的数据库、函数等 -
算法 -
可执行程序 -
其他
二、原告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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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个软件、软件系统,原告需要提交权利软件的源代码。对于技术方案、整体技术信息,有附着载体时应提交具体的载体及内容,无具体的载体应尽可能具体明确。 -
对于算法,载体是计算机软件,原告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的源程序、编译支持环境、编译说明、编译工具、搭载软件的具体产品等。
三、法院判决赔偿参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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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技术秘密发挥作用的具体范围及阶段,如属于硬件内嵌还是软件搭载,服务阶段是软件研发还是售后服务阶段等; -
软件研发的复杂程度、周期长短、行业价值,还应考虑开发后的技术更新迭代和改进提升、市场宣传、营销等成本投入; -
构成侵权的技术秘密内容在软件中所起的功能作用、在软件整体中所占的比例和贡献度; -
原告对其经济损失的计算是否具有精确性和客观性,还是只是粗略提出估算依据和计算思路; -
是否存在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认定的侵权数额,会影响民事法官的判赔。
四、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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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授权B公司对C软件及源代码具有非专有、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B公司需要对相关信息保密。合同签订B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后,A公司将装有涉案源代码包的加密U盘及密码,交付给B公司的负责人员。B公司出具了《C软件源代码使用许可项目签收表》。后A公司在Github开源平台发现有用户上传了C软件源代码,该源代码中的域名、代码注释、LOGO、客服电话、版权信息等多处标识,都指向B公司,截止A公司进行公证取证时,已有多位Github网络用户复制了前述源代码。故A公司起诉B公司侵权其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要求B公司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 -
【B公司抗辩】A公司主张的源代码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因为在公开的代码文件中可以检索到多个与A公司主张的涉案源代码相同的代码;A公司对涉案源代码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A公司未采取授权办公场所访问及授权办公设备访问两级保护机制,故无法避免涉案源代码在非办公场所及非办公设备上泄漏,而且涉案代码文件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阿里云属于设置公司外部的公共可访问资源,A公司未进行IP限制及设备限制,造成任何人均可以通过账户密码在公司外任意场所任意设备随时访问;A公司的源代码不具有商业价值:已有多个在先公开的开源项目的功能、技术与涉案源代码相同,故A公司源代码不具有商业价值。即使以上均成立,B公司也不应该就员工泄露源代码的行为承担责任。 -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Github上传的A公司源代码众多信息均指向了B公司,而且涉案用户在Github发布的另外3个存储库源代码,亦包含B公司信息,除了B公司或其知情的员工外,他人均难以做到。B公司对此未有合理解释,抗辩亦缺乏理据。A公司与B公司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若B公司的员工违反保密义务,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B公司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涉案产品的研发与销售情况、侵权持续的时间、反漏洞费用以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B公司向A公司赔偿500万元。
夜雨聆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