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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 “我只是开发了个APP,怎么就犯罪了?”——程序员搞影视搬运,被判刑!

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03-10,某些文章具有时效性,若有错误或已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老夜

盈科案例 | “我只是开发了个APP,怎么就犯罪了?”——程序员搞影视搬运,被判刑!

案情简介

盈科案例

2019年6月,李某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招募了几名技术人员。他们开发了两款手机APP,专门用来播放电影、电视剧。但这些影视作品,全都没有获得版权方的授权。

李某等人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各类影视视频,上传到自己的APP里供用户免费或者收费观看,靠广告等方式牟利。经鉴定,第一款APP里有侵权影视作品525部,第二款APP里有520部,总计超过1000部。

2024年5月,李某被警方抓获,共获利13万元。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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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考虑到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

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4年5月24日至2025年11月22日);

2、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追缴违法所得十三万元,上缴国库。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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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开发盗版APP会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李某虽然可能没直接向用户收钱,但通过APP获取流量、赚广告费,这就是“以营利为目的”。1000多部盗版影视作品,数量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自然要负刑事责任。

二、“我只是搬运工”能免责吗?

有人说,我只是把别人网站上的视频链接过来,或者让用户自己上传,我不直接存放视频,是不是就没事?

错。不管是自己下载上传,还是提供链接、设置榜单、推荐播放,只要明知是侵权作品还提供传播服务,都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李某组织团队专门开发APP传播盗版,显然不是“不知情”。

三、认罪认罚能减多少刑?

李某认罪认罚,法院也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

认罪认罚确实可以从宽处理。如果没有认罪,或者涉案金额更大、作品数量更多,刑期会更高。

宋  霄
  专职律师

个人简介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

盈科石家庄行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兼职教授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执行异议纠纷、行政处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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