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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普法】不填“职业”不能用?APP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法院判侵权赔偿

【安国普法】不填“职业”不能用?APP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法院判侵权赔偿

·引言·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但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被“超范围收集”、“强制索权”等现象频发。当我们在手机上点击“同意”用户协议时,真的出于完全自愿吗?

       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剑指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为我们清晰地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红线”。本期【安国普法】就以此案为例,聊聊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边界。

01

案例简介:不填“职业”不能用的APP

       本案的原告罗某在使用某款英语学习APP时,遇到了一个常见的“拦路虎”。在他输入手机号、密码登录后,页面跳出了若干问答界面,要求他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用户画像信息。

       令人无奈的是,整个界面没有任何“跳过”或“拒绝”的选项,如果不填写这些信息,就无法完成登录,也就无法使用该APP的任何功能。

       罗某认为该APP运营公司强制收集其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该公司辩称,收集这些信息是为了通过自动化决策(即个性化推荐)向用户推送合适内容,这是其基本功能服务,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因此不需要取得用户同意。

02

裁判焦点:“履行合同所必需”谁说了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自动化决策为由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法定例外情形?经过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该公司败诉,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公司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向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取证费合计人民币2900元。裁判理由直指核心:

1. “必需”的判断标准:不看企业怎么说,而看法律怎么说

       法院认为,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合同所必需”,不能只听信企业的商业诉求。核心标准在于:不处理该信息,合同的基本功能服务是否就无法实现?

       法院参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指出学习教育类APP的基本功能服务是“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其必要个人信息仅为注册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而本案中的“职业”、“学龄阶段”等信息,仅用于实现自动化推荐这一增值服务,并非提供在线课程这一基本功能所必需。因此,该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

2. “同意”的效力:没有选择权的同意是无效的

       既然用户画像信息不属于必需信息,那么收集就必须获得用户的单独同意。但本案中,APP将填写信息设置为登录的唯一途径,用户要么“同意”提供信息,要么放弃使用软件。

       法院强调,这种设计使得用户的“同意”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关于“自愿、明确”同意的要求,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

03

安国建议:运营者和用户可以怎么做?

       结合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逻辑,安国律所向相关主体提出如下建议:

对APP运营者(企业):合规设计迫在眉睫

      1) 审慎认定“必需”范围:不要将“个性化推荐”、“营销推送”等增值功能伪装成基本功能。严格对照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区分“基本功能服务”和“附加功能”,前者可依必需原则收集,后者必须获取用户单独同意。

      2)提供真实的选择权:在收集非必需信息(如用户画像、职业信息等)时,必须设置“跳过”、“拒绝”或“暂不填写”的选项,并明确告知用户拒绝提供不影响核心功能的使用。切莫将填写非必填项与使用核心服务进行强制捆绑。

      3)落实“最小必要”原则:即便是在“先享后付”等确属必需收集的场景下,也应仅收集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信息,并以显著方式(如加粗、标蓝)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同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渠道。

对普通用户:强化维权意识

      1) 警惕“霸王条款”:在使用APP或网站服务时,若遇到不提供非必要信息(如位置、通讯录、职业画像等)就无法使用的情况,应意识到这可能构成侵权。

      2) 善用查阅复制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您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处理的您的个人信息。本案中罗某正是通过行使查阅权,为后续维权固定了证据。

      3)勇敢说“不”:当您发现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或违法使用时,可以向网信部门、工信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04

结语

       指导性案例265号的发布,是司法对数字经济领域“霸王条款”的有力回击。它告诉我们:技术的中立性不能成为侵权的遮羞布,商业模式的创新更不能以牺牲用户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安国律所将持续关注数据合规与权益保护领域的最新动态,为企业提供前瞻性的合规体系搭建服务,也为个人用户的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END·

编辑 | 蔡睿

审核 | 安国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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