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典型案例合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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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典型案例合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今天,给大家挑选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以案释法,和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录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二、打羽毛球被扣球砸伤,对方该赔吗?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某公园自发组织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他诉称,被对手的扣球击伤右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原告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对其受伤存在故意,而关于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另外,自甘冒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小学上体育课造成的危害,因为中小学校负有给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条件的义务,因存在管理疏忽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王与女友相恋多年,在女友生日时为她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可是,后来发生的事让小王恼羞成怒,原来小王女友在使用手机半个月后,常常出现卡顿或死机的现象。小王拿着手机在官方维修中心检查后发现这是一台曾经使用过的翻新手机,并且还有水渍。这下,彻底激怒了小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小王的这个情况根据《民法典》的指引,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主张赔偿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小王不仅可以主张退款,还可以向手机店主张手机价款的三倍赔偿(也就是说违法经营者除退还小王3000元外,还需赔偿小王9000元整)。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手机店的欺诈行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最后提醒各位,在愉快的消费过程中,请擦亮双眼,不要给违法者有机可乘的机会。
四、借贷被套路不用慌“借一还十”不支持
【案情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是国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一贯的立场。根据最新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经济政策的规定,年利率15.4%为借贷利率的上限,对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利率,法院不支持。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明确且借贷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该借款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没有利息。
五、商家霸王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案情回顾】
张某和朋友们相约聚餐,选择了一家饭店,张某从家里带了一瓶红酒,却被服务员告知,该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谢绝自带酒水”是常见的“霸王条款”,而该条款是该饭店预先拟定的“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果张某有证据证明饭店(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张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编 辑:刘晓培
审 核:李新源
监 制:雷一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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