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跑腿”取钱,也算共犯吗?——从AI拟声诈骗案看“工具人”的罪与罚

“我只是帮忙拿个钱,诈骗电话不是我打的,人也不是我骗的,我就拿了1700块‘跑腿费’,怎么就成了诈骗犯?”
在翻阅“吴某涛诈骗案”案卷时,仿佛能听到的被告人内心的困惑,也极可能是许多读者的第一反应。在一起利用AI拟声技术冒充孙子,骗取三位老人6万元养老钱的案件中,吴某涛既没有参与前端的AI技术合成,也没有直接对老人实施言语欺骗,他的角色仅仅是那个按照上线指令、上门取款的“工具人”。
在我们的朴素认知里,主犯应当是那个躲在暗处、策划全局的“聪明人”,而那个露脸跑腿的,似乎只是个从犯,甚至只是个“工具”。
但法律为何要将这样一个“跑腿者”绳之以法,且定性为诈骗罪的共犯?这起案件像一把锋利的手术刀,切开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细分化模式下,一个极易被忽视却又至关重要的刑法命题:线上诈骗+线下取款”模式中,取款人的主观明知与共犯责任该如何认定?
让我们先把视线拉回到那个令人揪心的场景。2025年4月,湖北黄石的几位老人接到了“孙子”的求救电话。电话那头,是孙子的哭声、是逼真的求助声——借助AI拟声技术,犯罪分子高度还原了亲人音色,甚至能实现实时对话交互。在“孙子”急用钱的紧急情境下,老人慌了神。随后,吴某涛按照上线指令上门,他当场拨通上线语音电话,再由上线利用AI技术模拟亲属声音,在电话里完成最后的“确认”,吴某涛则顺利取走了现金。
这个过程中,公众认知与法律认定之间出现了巨大的“温差”。
公众看到的:吴某涛只是一个“人形快递”,技术是别人用的,话是别人说的,他只是跑了腿。
法律审视的:整个犯罪链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AI技术极大地降低了犯罪的门槛——它让“听得见但见不着”的声音变得无比可信,精准利用了老年人对晚辈的关爱心理。而吴某涛的线下出现,恰恰是完成这起“线上诈骗”的最后一公里。没有他的取款,骗局就无法变现。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点也随之浮出水面:一个没有参与前期预谋、只参与最后取款环节的人,他对“诈骗”这件事到底知道多少?他的“明知”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让他为上线的全部诈骗后果买单?
在法庭上,辩护的核心往往不在于“做了什么”,而在于“知道什么”。对于吴某涛这样的取款人,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
第一步:证据之辩——从“异常”中锁定“明知”。
吴某涛辩称自己只是“跑腿”,但法律不会仅听信口供。
在证据分析中,我们看到了几个关键细节:第一,他是经人介绍专门从事“帮助收取诈骗资金”的勾当,这本身就不具备正当性;第二,他的工作模式是流动作案、异地取款,且需要当场拨通上线电话配合诈骗;第三,其获利虽然仅1700元,但具有“不劳而获”且高额回报的异常性。
根据司法解释,认定“明知”不仅要看被告人的供述,更要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面对这种“只取钱、不问来路、高额报酬”的异常工作时,对于款项的非法性应当具有概括性的认识。
第二步:法理之辩——共犯责任的“连结点”。
这是本案定罪的关键。有观点认为,如果吴某涛是在诈骗既遂(即老人被骗钱款脱离控制)后才介入取款,那么他可能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
但本案的精妙之处在于犯罪模式的设计。
控方及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核心逻辑在于:吴某涛的取款行为并非在诈骗结束后“帮忙处理赃款”,而是整个诈骗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当他上门拨通上线电话,由上线通过AI声音进行最后确认时,他实际上在参与“骗取财物”的现场环节。被害人基于对“上门取款人”所代表的真实性(虽然是被欺骗的)以及电话里孙子的声音,才最终交付财物。这种“线上+线下”的复合模式,使得线下取款行为融入了诈骗的实行行为。
因此,即便没有事前通谋,只要在事中(诈骗既遂前)提供了关键帮助,且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就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步:情理之辩——从犯认定与宽严相济。
当然,辩护的另一面在于“罚当其罪”。虽然吴某涛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但法院清晰地界定了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从犯。
他没有发起犯意,没有获得大部分赃款,仅是犯罪末端的“螺丝钉”。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但同时考虑其从犯、坦白、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这个判决既没有因为他是“小角色”而放纵,也没有因为他沾了“大案”就重判,精准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起案件的判决,如同一颗石子投入湖中,激起的涟漪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
对于被告人吴某涛而言,1700元的“跑腿费”换来两年一个月的铁窗生涯,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它向所有企图通过当电诈“工具人”赚快钱的人敲响警钟:“不知者”不一定无罪,“跑腿”也可能成为共犯。守住法律底线,莫贪不义之财,是每个人必须牢记的生存法则。
对于社会而言,此案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它展示了司法机关面对“AI+诈骗”这种新型犯罪手段时的应对智慧。AI技术让诈骗的迷惑性呈指数级上升,而“线上+线下”的分工模式则让犯罪链条更加隐蔽。司法机关通过精准打击“取款手”,实质上是在物理上切断赃款的转移路径,斩断电诈变现的“最后一公里”。
对于最需要保护的老年群体而言,这份判决传递了司法的温度。我国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一旦被骗,失财又失联,生活秩序将长期失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已将“诈骗老年人财物”明确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吴某涛是底层从犯,但司法机关通过全链条打击、追赃挽损(最终退赔取得谅解),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老人的损失,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实质正义”的关怀。
吴某涛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未结束。当AI技术足以让“耳听为虚”变成常态,当诈骗分工精细到可以切割刑事责任,我们的法律防线也在随之不断调整和加固。
这场官司,看似是在为一个“跑腿者”定罪,实则是在为我们这个快速变化的数字社会,确立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技术永远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护身符,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想把这个问题留给每一位读者:如果你家里的老人接到“你”的求救电话,要求立刻交钱给一个上门的“朋友”,你觉得,他们能躲得过这一关吗?除了法律的保护,我们还能为最爱的人,多建一道怎样的防线?

倪 侃
精诚申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主席
执行主任
教育背景:
东南大学 工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诉讼法学硕士。
任职情况:
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江苏省直销企业联盟公益律师;
南京市律协第八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东南大学南京校友会法学分会副会长。
所获荣誉:
南京市鼓楼区2023年度“金牌律师”;
曾在公安机关工作21年,其中在省级公安机关工作15年,多次立功获奖。
执业成果:
2016年下半年转岗律师,先后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业务。
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多次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经济犯罪案件辩护,获得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多方面认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类犯罪案件的辩护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执业近10年以来,多次牵头组织开展上述案件的辩护,取得良好的辩护成果。
如某贸易公司涉嫌走私案,历时近两年,为涉案被告争取到最低量刑,获得家属、公司、公诉人及法官的一致认可。
如某职务侵占案,历时两年多,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
如某公司多名员工涉嫌虚开发票案件,历时一年多,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如某公司涉嫌串通招投标罪,历时近一年,为多个单位及个人争取到不起诉。
如某公司多名员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历时一年多,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低量刑。
如某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历时一年多,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在企业合规方面多次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为某大型外资商贸企业、某国企、某贸易公司、某科技公司等担任专职刑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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