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漫画集】境内外混同用工,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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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我国企业跨境用工或劳动者跨境就业发生纠纷时,确定法律适用是解决争议的先决条件。在审理跨境用工劳动争议时,对跨境性质的司法识别及涉外多重劳动关系的独立认定,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关系的关键要点。
对涉外多重劳动关系认定的独立性,应当坚持分别审查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为了实现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对冲突法规范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但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在多个工作地提供劳动,尤其是跨境用工,对此,对“劳动者工作地”的司法认定应以主要工作地为标准。
理由在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在劳动关系建立时、劳动过程中产生,而劳动关系通常在劳动者工作地或用人单位主要营业地发生。其中,劳动者工作地的法律相较其他地区的法律最为劳动者知悉。同理,当存在多个工作地时,从常理来看劳动者与主要工作地的联系更为紧密,以主要工作地为确定标准更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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