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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及解读(4)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及解读(4)

4.第十六条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规程条文

第十六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灾害类型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执行说明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避免相互冲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灾害事故分析及预防措施,根据本矿的采掘(剥)等牛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及处置措施等。

(二)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需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三)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等。

(四)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及应急资源采掘(剥)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地面和井下消防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当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制定和实施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十二条相比,明确了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考量因素,使计划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针对性更强。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全生产法》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与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根据煤矿的灾害情况编制的安全管理计划,是生产建设活动必不可少的安全管理措施。由于煤矿的灾害类型和程度有所不同,需按照灾害类型和程度实施分级分类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改。其内容应包括:煤矿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分析及预防措施;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特点制定的处置措施;处理灾害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务、职责;处理各种灾害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及应急资源。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推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关键环节,煤矿应重视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采掘、机电、通风、地质、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援队参加。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因为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随着开采情况的变化,各种灾害因素也发生变化,矿总工程师要根据自然条件和生产计划的变动情况,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计划批准后,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要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援队队员)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已批准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运输、安监、救援等业务部门,有上级企业的,还应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调度室及安监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侧重于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且需要每年制定,并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应急救援预案侧重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处置,是针对煤矿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在事故发生后才启动。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灾害类型、现场处置措施、人员避险与应急救援、信息上报与响应、应急资源保障等要与应急救授预案的有关内容相衔接,避免相互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