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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及解读(5)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及解读(5)

5.第二十条煤矿开采方式转变的审查

◆规程条文

第二十条 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

◆执行说明

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开采工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生产系统等都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对原初旋步椗耆羞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变更,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采方式转变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近几年露天转井工开采和井工转露天开采的部分煤矿发生过重大事故,基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本条对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作出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后开采工艺、地质条件、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生产系统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将会对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灾害等级鉴定与灾害防治,事故应急响应与救援等产生重大影响,需要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