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19)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19)

19.第九十三条建井期间的供电系统要求

◆规程条文

第九十三条 井简施工开工前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建设期间全部用电负荷,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分接其他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的,必须有一回路电源线路符合上述要求,另一回路可以引自其他电源,或者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井筒开凿落底前,矿井必须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并且地面永久变电所投入使用或者临时变电所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矿井短路贯通后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时,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系统。采区巷道施工前井下永久变电所应当投入使用。

◆执行说明

井筒落底前,矿井必须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地面永久变电所应当投人使用,形成两回路供电系统,实现专线供电;地面永久变电所投人使用确有困难的,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接人在用的临时变电所,形成两回路供电系统。

井筒落底后,应当优先短路贯通,可以采用井筒掘砌期间的供电系统。矿井短路贯通后,地面永久变电所必须投人使用,并应当尽快施工井下临时变电所,优先形成井下两回路供电系统,以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负荷的需要。

矿井进人二期工程施工时,应当优先施工井下永久变电所和水泵房,确保在采区巷道施工前井下永久变电所投入使用。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项目供电电源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七十一条相比,修改完善了井筒施工开工前和井筒开凿落底前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