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侵权】软件说明文档相似,说明软件源代码也相似也抄袭了?
【案情简介】
一、【事情起因】A公司对B软件享有相关权利,C成员曾任职A公司,离职后入职D公司。A公司发现D公司网站使用与其软件文档相似的文档。故A公司将C及D公司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二、【C及D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软件著作权纠纷,而应该属于一般文字作品纠纷;A公司取证文档为D公司员工误传文档,不属于正式文档,而且该文档借鉴A公司文档内容属于合理使用,未给A公司造成损失。
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接触可能性。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权利软件及E白皮书、E说明书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被诉侵权白皮书的创作完成时间,而C系A公司的前员工,具有接触权利软件及白皮书、说明书的条件,后入职D公司,因此,一审法院确认D公司和C均对权利软件、白皮书及说明书均有接触可能性。
关于文档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为:只有用以描述计算机程序,与该计算机程序有对应关系,且无法独立于该计算机程序来体现其价值的内容才属于上条规定的文档。结合A公司的主张来看,其主张四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即xx预处理、xx创建、xx评估、核心xx。其中,涉及前三部分的内容分别属于E白皮书、E说明书中“核心功能简介”“核心功能”的部分,虽然其系对权利软件内容的描述,但该部分内容基本属于对该技术领域技术名词的列举,既未描述上述技术在程序中的具体选取和应用,也无法将之与具体程序内容相对应,尚不构成计算机软件文档中的独创性表达。而核心xx部分的内容涉及对“深度xx”“xxx模型”等概念的介绍,在E说明书中属于附录1的内容,不属于对权利软件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介绍。因此,上述内容不属于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文档的内容。因此,A公司提出双方文档实质性相似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软件程序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主张内容一致的问题确实存在,但上述内容未体现具体在程序中的应用,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亦不足以推定在程序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高法院二审裁判要点】
关于涉案文档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软件文档。E说明书具体介绍了涉案软件的登录界面和功能界面,对功能界面中的8个模块的具体功能和操作流程进行解析,并配以涉案软件所对应的功能界面截图、程序代码截图和执行结果截图。E白皮书的内容主要为机器学习的概述、大数据平台软件的常规功能、常用算法和软件应用前景的介绍,缺乏针对涉案软件的内容。因此,E说明书描述了涉案软件计算机程序的主要内容、技术框架、核心功能、使用方法等,并配以相关图表,其内容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文档的要求。而E白皮书则缺少针对涉案软件计算机程序的内容,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文档的要求。在实际使用中,E白皮书也主要用作企业市场宣传,而提供给用户、指导用户如何使用涉案软件的是E说明书。综上所述,涉案文档中的E说明书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软件文档。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文档(E说明书和E白皮书)均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文档,系对E说明书属性的错误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在案证据能否证明D公司、C侵害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首先,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及目标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而文档是与计算机程序相对应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介绍和操作指导,脱离了其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文档无法单独运行从而得到计算机软件所追求得到的某种结果。因此,文档一旦脱离其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则不能单独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这也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立法精神。其次,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A公司主张D公司侵犯了涉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但仅提供了被诉侵权文档与涉案文档进行比对,并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也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运行界面,因此无法对双方软件进行比对。即便根据A公司的主张,涉案文档与被诉侵权文档存在相同和相近似的部分,但这部分内容主要为此类大数据平台软件的常规功能和常用算法介绍,缺乏与涉案软件相对应的内容,不足以认定A公司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从而将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转移给D公司。A公司对其所提出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该认定正确。A公司主张D公司、C侵害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不能成立。
关于D公司、C是否侵害了涉案文档的著作权。……。
【裁判结论】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