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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15:关于辽源市检C院“释法说理”的说明

文15:关于辽源市检C院“释法说理”的说明

收到市检说“多次释法说理,请勿重复XF”的短信,气笑了,必须说一下经过。

众所周不知,我自2024年2月起开始就辽源市龙山区F院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的多项问题(问题详见:事情经过、存在问题、法律与事实依据)向辽源市检C院多次反映,但不是石沉大海就是说理不通。

以下是辽源市检C院短信中所谓“释法说理”的记录,拜托大家看看释说的是不是“法”和“理”:

(注:1.因入门安检不让带通讯工具,故只能笔述,但检C院大厅有录音录像,欢迎质证)

“释法说理”回合1:

2025年5月,我向驻吉林的中x组提交了实名材料,同时去市检C院现场提交了材料,市检C院在6月份电话告知“问题不属实”,但不告知哪里不属实,不过让我去市检C院听他们现场解释,我就去了。

进大厅收走通讯设备后,督查主任郭褀、信访主任王琦接见了我,全程未解释为何问题不属实,而是围绕:1.F院改判了才说明有问题,没改说明没问题,就没查的必要;2.坚决不给书面答复这两论点展开。

最后,没解释理由,没提供书面答复,让我先走完申诉。

“释法说理”回合2:

2026年5月,我去了北京,被驻J办劝回辽源,就又去了一趟检C院,这次,王琦、郭褀,以及二审检察官赵珍妮女士一起接见了我,终于有了两个问题的口头解释:

1.关于锤锤推翻检检的建议,从5改到12.

赵珍妮女士称,F院有最终裁量权。但是,这个裁量权再大,能直接跳过邢诉第201条吗?被毫无沟通的推翻检C院白纸黑字红章的建议,检C院自己也默认了,这置检C院监督、纠错职能于何地?还是变相承认之前的量刑建议错了?

建议错了F院当然能改,但没和当事人、律师、家属有任何沟通,一声不吭的直接作废,还在法庭上以“取消量刑优待”来恐吓制止当事人的辩解,置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于何地?

2.关于材料造假的问题。

郭褀主任表示,就算确有问题,对结果的影响也不一定,可能是5%可能是55%。既然有可能对结果影响很小,就没必要浪费资源去查。

这是真不清楚检C院的工作职能,还是拿我当二B?

“释法说理”回合3:

2026年6月,受公安局龙山分局之邀,再次前往辽源,这次公安局承认了材料系编造的事实。于是我向吉林省检C院反映,请求介入监督,崔家平主任表示“谁家的孩子给谁抱,你交了我们也是转回给辽源”,当面打电话给辽源市检C院的王琦主任让接待,于是,我就又去了辽源市检C院。

这次的接见,再次是我单方面被侮辱:

1.关于材料造假:

王琦主任表示,公安局的问题你找公安局去。

2.关于替未上诉之人单独开庭:

赵珍妮女士没来,她在王琦主任的电话中称,因为在宣判时罗某某说了想上诉,所以照顾他。

但是,在宣判后有10天的正式上诉期,当事人在这10天内明确表示放弃,也没提交上诉状。开庭的时候没提前通知他,也没通知家属,人家啥准备都没有,家属毫不知情,律师也没请,何来照顾?你尊重当事人意愿了吗?

全国都没这样做的!当事人一声不吭,F院会这么好心给自己增加工作量?

这样的“好心”,确定不是因为未审先判,替正式上诉人开庭前才临时发现已经快走完流程的判决书里多处误将罗某某列为上诉人,为了掩盖事实才替他单独开庭吗?

以上就是所谓的“多次释法说理”,虽然我的通讯设备被收走了,但检C院有书面登记表,大厅录音录像为证,我为我的每一个字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王琦主任对待XF者的态度,可参考容嬷嬷。

这几次“释法说理”,每次都是往外推,仅有的口头解释也法理不通,让人如何信服?怎么不继续往上?

然而,往上都是流回当地,现在人家理都不理,人家一条“已经多次释法说理,请勿重复”的通知就打发了。

这样的现状,如何不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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