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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是不是说明公安机关证据已经很充分了?

办理刑事案件时,家属拿着拘留通知书来找我,经常会问:公安机关既然已经把当事人刑事拘留了,是不是说明手里的证据已经比较充分了?
这个问题,我一般不会马上给结论。
因为刑事拘留刚发生时,家属能够知道的情况其实很少。
通常就是接到一份拘留通知书,知道涉嫌什么罪名,知道当事人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此前如果公安机关进行过搜查、扣押,家属可能还能知道手机、电脑或者一些材料被带走了。至于公安机关已经询问了谁,调取了哪些流水,掌握了哪些聊天记录,同案人员作过什么供述,家属通常并不清楚。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也不能像案件到了审查起诉以后一样完整阅卷。
所以,刚接到这类案件时,仅凭一张拘留通知书,很难准确评价公安机关目前的证据到了什么程度。
但有一点可以先说清楚,刑事拘留不要求案件证据已经达到法院最终定罪的程度。
这也是很多家属第一次接触刑事案件时最容易弄混的地方。
01
刑事拘留发生在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包括犯罪后即时被发现,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指认,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以及存在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等情形。
这里的先行拘留,本身已经说明了一个问题。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时,案件往往还在继续侦查。
后面还可能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银行流水,提取手机数据,核实资金去向,追查其他涉案人员。需要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的,也会继续进行。
所以,不能拿法院最终定罪的证据要求,倒过来要求公安机关只有在整个案件全部侦查完毕以后才能刑事拘留。
但刑事拘留不以侦查终结为前提,并不意味着可以先采取刑事拘留,再寻找能够证明犯罪成立的证据。
刑事拘留以后,公安机关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银行流水、提取电子数据、询问证人,都属于正常的侦查取证。问题在于,决定刑事拘留时,本身就应当已经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
后续侦查,是在已有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继续核实、补充和固定证据,而不是先通过羁押控制犯罪嫌疑人,再看后面能不能查出犯罪。
《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所以,刑事拘留既不是定罪,也不是没有事实和证据要求的临时控制。
02
我办理这类案件,第一次会见通常会问得比较细。
不是一上来就问认不认罪,我更关心公安机关已经围绕哪些事实讯问。
第一次讯问主要问了什么,后面几次有没有反复追问同一件事,出示过哪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或者其他材料,要求辨认过什么,手机和电脑有没有扣押,银行卡有没有调取,还有哪些涉案人员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或者询问。
这些情况当然不能替代阅卷,但把几次讯问的内容放在一起,往往能够大致看出侦查机关目前重点核实哪些事实。
比如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反复追问某几笔资金,就要继续核实这些款项怎么来的,双方此前谈过什么,为什么付款,相关事项有没有实际履行,资金后来怎么处理。
如果指控涉及共同犯罪,还要继续问当事人与其他涉案人员怎么认识,事前谈过什么,具体参与哪个环节,从什么时候开始参与,对其他涉案行为知道多少。
刑事案件早期能够做的工作,很多就是这样一点一点把情况核实出来。
家属提供的材料也一样,有合同就看合同,有转账记录就逐笔核对,有完整聊天记录,尽量不要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几页。
当事人在会见中陈述的情况,能够和外面的客观材料对应起来,后面的法律分析才有基础。
所以,我很少在第一次见家属时,仅凭家属说当事人肯定没事,或者公安机关肯定没有证据,就直接往下作结论。
刑事案件最终还是要看材料。
03
刑事拘留以后,接下来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是审查逮捕。
很多家属习惯把刑事拘留和逮捕放在一起谈论,觉得反正都是关在看守所里,区别不大。
对辩护工作来说,区别很大。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后,如果认为需要继续羁押,要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到了检察机关,审查内容已经发生变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一般情况下,批准逮捕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定的社会危险性。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实施,而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所以到了批捕阶段,如果案件存在问题,辩护意见不能只写一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到底哪项事实不清,哪份证据存在问题,要尽可能具体。涉嫌诈骗,争议究竟在欺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还是涉案数额。涉嫌共同犯罪,现有材料能够证明的是一般接触、客观参与,还是已经能够证明共同犯罪故意。某笔资金被计算为犯罪数额,依据是什么。犯罪嫌疑人对此怎么解释,有没有合同、流水、聊天记录或者履行材料能够印证。
这些内容写清楚,检察官才能结合案卷进行审查。单纯写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家属愿意监管,通常远远不够。
04
审查逮捕阶段,还有一个问题经常被家属忽略。
即使现有材料已经能够证明存在犯罪嫌疑,也不当然意味着必须继续羁押。逮捕除了证据和可能判处刑罚的条件,还涉及社会危险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审查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为依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经要求又没有补充相关证据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放到具体案件里,要看的就是具体情况。涉案手机、电脑是不是已经扣押,主要银行流水是不是已经调取,关键证人是不是已经接受询问,其他涉案人员是否已经到案,犯罪嫌疑人在此前接受调查期间有没有逃跑、毁灭证据、联系相关人员串供等行为。固定住所、工作情况、到案经过,也都可能与社会危险性审查有关。
我做批捕前辩护时,一般会把证据条件和羁押必要分开分析。前面的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有相应证据证明,是一个方面。现阶段是否必须继续羁押,是另一个方面。
案件还要继续侦查,不等于侦查必须以继续羁押为前提。
这句话放在不少案件里都有实际意义。
05
也正因为这样,我一直不太赞成用抓人标准低、定罪标准高来概括整个刑事程序。
说得太简单了。
刑事拘留有具体的法定条件,批准逮捕要审查证据条件、刑罚条件以及社会危险性。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还要审查现有证据能否支持提起公诉。最后到了法院,定罪证据要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确实、充分程度。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应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拘留要看是否符合拘留条件,批准逮捕要审查逮捕条件,到了法院,能不能定罪,最终还是要看全案证据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所以,批准逮捕以后,辩护律师照样要阅卷,照样要审查证据,符合条件的案件照样可以作无罪辩护。
我也遇到过一些案件,批捕以前从有限的信息看,涉案嫌疑确实比较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完整阅卷,才发现同案人员的几次供述存在明显变化,或者某笔被认定为犯罪所得的款项实际上有其他交易背景。
也有些案件正好相反,会见时当事人的说法听起来没有太大问题,真正看到卷宗以后,发现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和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案件情况比家属此前掌握的要复杂得多。
所以我现在跟家属沟通,很少根据刑事拘留或者批准逮捕本身去推测最后的案件结果。
程序到了哪里,就先处理那个阶段能够处理的问题。
06
刑事拘留刚发生时,家属最容易做的一件事,就是等。
觉得公安机关如果证据不够,过几天自然会放出来。
也有家属到处打听公安机关到底掌握了什么,希望先把情况全部打听清楚,再决定要不要委托律师。
可侦查阶段的信息本来就有限,与其反复猜测公安机关手里究竟有什么,不如先把现阶段能够做的事情做好。
尽快安排会见,把当事人的涉案经过和讯问情况问清楚。
家属手里有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者其他客观材料,先完整保存,不要擅自删除、修改。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以后,如果在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或者社会危险性方面存在具体问题,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批捕以后当然还可以继续辩护,也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走到不同阶段,能够处理的问题和审查重点并不完全相同。
做刑事案件时间越久,我越不愿意在案件刚发生的时候给家属说一些特别确定的话。
已经刑事拘留,不代表最后一定能够定罪。家属觉得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多少情况,也不能据此认为案件很快就会撤销。
这个阶段,律师能做的,是尽快通过会见和现有材料把能够核实的情况先核实清楚,批捕以前需要提出的问题,也要及时提出来。
刑事案件里,有些问题可以等到阅卷以后再仔细研究。
但有些意见,本来就应该在批捕以前提出。
*作者简介:郭永满律师,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警反恐特战队退役军人,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法治进行时》特邀专家律师,入选“法治新时代十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