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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模拟题(一)结合新法编写的答案

法考主观题模拟题(一)结合新法编写的答案

【案情】

2023 年 月 日,68 岁的退休教师甲(高中文化,无投资理财经验)到乙公司开发的「云顶山庄」售楼处看房。销售人员丙向其推荐「养老公寓」,宣称「买房即返租,年回报 8%,稳赚不赔」。当日,双方签订《认购书》,载明:甲认购 号楼 1801 室,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 万元;甲于签约时支付定金 20 万元;双方应于 2023 年 月 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签订后甲不得反悔,否则定金不退」。

2023 年 月 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乙公司预先拟定、未与甲协商的文本。其中第 18 条以加粗字体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每日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已付房款的 1%;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第 25 条约定:「本合同任何条款均不构成格式条款,双方均已充分协商。」签约时,工作人员仅将文本递给甲签字,未对上述条款作任何说明;电子签约系统中设置了「我已阅读并同意全部条款」的勾选项,甲勾选后完成签约。

甲依约支付全部房款 180 万元。乙公司逾期交房达一年。甲诉请:乙公司按同期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逾期交房损失 30 万元;适用定金罚则。乙公司抗辩:第 18 条已约定违约金上限 1.8 万元,第 25 条明确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应从其约定;定金已抵作房款,不适用定金罚则。另查明:乙公司与其购房者的历次交易均使用同一版本合同;甲主张签约时无人说明合同内容,其本人对「违约金上限」「格式条款」等概念并不理解。

问题:

1.《认购书》是否成立?其性质为本约还是预约?(分)

 1 问(6 分)

《认购书》成立。依3 条第 1 款,能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结论 1 分+依据2分)。

性质为预约。依6 条第 1 款,以认购书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且能确定主体、标的等内容的,认定预约合同成立(结论 1 分+依据2 分)。

2.乙公司以第 25 条约定为由主张第 18 条不适用格式条款规则,能否成立?法院应如何认定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分)

 2 问(6 分)

不成立。「明确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的排除无效,乙公司一直使用同一版本合同,属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实际重复使用」抗辩亦不成立(9 条第 2 款)。

提示义务:第 18 条已加粗,形式上可能满足「通常足以引起注意的明显标识」要求(10 条第 1 款)。说明义务:须按对方要求就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本案未作任何说明,未履行(10 条第 2 款)。电子合同仅以勾选、弹窗主张已尽义务的,不予支持,除非举证符合前两款(10 条第 3 款);举证责任在提供方。第 18 条属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未尽说明义务,依民法典第 496 条第 不成为合同内容,甲可直接主张法定赔偿。

延伸采分点(加分):甲 68 岁无投资经验,可结合11 条论证「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要素(年龄、智力、知识、经验+交易复杂程度);主张撤销更宜走民法典第 148 条欺诈(「稳赚不赔」虚构回报)。

3.甲能否请求调整违约金?一审未释明而二审认为应支付违约金的,二审应如何处理?(分)

 3 问(6 分)

可以。通过反诉或抗辩方式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64 条第 1 款)。「不得调整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仅以此为由主张不予调整的不予支持(64 条第 4 款)。违约方就「过分高于损失」举证;非违约方就违约金合理举证(64 条第 2 款)。以损失为基础,兼顾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履约背景,遵循公平诚信(65 条第 1 款分);超过损失 30% 一般认定过分高于(第款,0.5 分);恶意违约请求减少的一般不予支持(第 款,0.5 分)。本案上限 1.8 万元远低于30 万元损失,属过低,甲可请求增加。

对方仅以不构成违约等抗辩而未主张调整的,法院应释明是否请求调整;一审未释明,二审认为应判决支付的,可以直接释明并在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改判适当减少(66 条第 1 款)。

4.甲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能否成立?若甲于 4 日拒绝签订本约,结果有何不同?(分)

不成立。认购书已约定定金性质(「不得反悔否则不退」),类型可推定为违约定金(67 条第 1 款)。该定金担保的是「订立本约」义务,双方已依约签订本约,担保目的实现;且定金已抵作房款,逾期交房属本约违约,应依本约违约责任处理而非定金罚则。

若甲拒绝订立本约或在磋商中违背诚信导致未能订立,乙公司可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若乙公司违背诚信,甲(综合考虑预约完备程度与本约条件成就程度酌定赔偿)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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